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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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苗种生产第三章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深入推进渔业养殖证制度建设 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深入推进渔业养殖证制度建设  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副厅 长为组长 , 渔业局局 长为副组长 , 厅直涉渔单位主要负 实, 结合 实际划定不同的养 殖功能区, 布局产业板块 , 将其作 责同志为成员的规划领导小组 , 并多 次召开专题 会议, 解决 为核发养 殖证 的重要依据 。 目前, 吉林省已编制市州规 划8 个
规 划编 制 过 程 中遇 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
通 过专家审查 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组织实施规划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

协调调动各方 力量促进工作开展

是推 进了县市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规 划编制完成后,
是 加 强 领 导 , 供 强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 立 了 以主 管 各县市以省规划为依 据, 提 成 将确定的各 类指标进行具体分解落
加 强水域滩 涂养殖证制度建设 的意见》进行部署 ,努力推 回与补偿的程序 ; 提出了渔业生态环境赔 偿的要求 ; 设置了
进 这 项 工 作 ;各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都 明 确 了领 导 工 作 责 任 ,
补偿争议 的协调与裁决的基本制度。
全 面开展工 作。
总体来 看, 江苏省养 殖证制度建设 取得了良好成效 , 但
加强 配套制度建设
海 域2 l -0 5 渔业 养殖 规划 》 已上 报省政府 待批 。江 0 02 1年
以水域滩涂 养殖 规划与养殖证 制度为抓手 ,抓 好苗种 苏 全省共 发放养殖证 2 4 3 ,持证 ( 76本 包括 集体水域签 订 建设规划 、高效建设 规划 、池塘水循环养殖规 划等各项规
的承包 合 同)生产 面积 占全省养殖 总面积 的9 %左 右。推 划制 定 ,并 以此规范养殖 生产者 的行 为, 0 促进 健康养 殖技 进 养殖证 制度建设 的主要工作 : 术推广和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今年1 江苏省政府制 月, 定 出台 ( ( 江苏省 国有渔 业 水域 占用补偿 暂行办法 。 《 该 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农渔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

自2016年我部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以来,各地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目前各地工作进度不一,部分地区进展较为缓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优化水产养殖业空间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的基本生产资料,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保护水产养殖生产空间、实现依法治渔的必然要求。

养殖水域滩涂也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划定农业空间是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现质量兴渔的关键在于合理布局生产空间。

对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规划编制发布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能,提高认识,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尽快发布出台规划,科学确定和保护水产养殖生产空间,推动水产养殖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6〕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核心,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河湖水域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现象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全面保护。

四、《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推进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苏政办发[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局2002年11月)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印发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

现结合我省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

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

各地要认真学习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及渔农民认识到,实施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渔业养殖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维护渔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而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调查登记,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以此为基础,根据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及海洋功能区划等资料,会同农业、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苏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9-3-29生效日期:2019-3-29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苗种生产第三章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1.22
•【文号】农办渔〔2018〕77号
•【施行日期】2018.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
通知
农办渔〔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2010年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同时指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各省(区、市)向该企业采购成品。

按照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为《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附件1、2同时废止。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订购的原则,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防伪技术说明》(如需要请来函索取并注意保密)和实物参考(由我部制作发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遵照本地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订购工作,证件质量和外观应与实物参考相同。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3〕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30号),全力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独特的通江达海优势,优江拓海、奋楫江海、向海图强,全力构建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坚持系统思维和产业链思维,扬优势补短板,重点推进五大行动,实施一批牵引性强的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海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推动海洋产业向新兴领域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我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培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大海洋产业、10家海洋产业特色园区、20家涉海创新平台、30家海洋产业重点企业,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4200亿元。

到203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6800亿元,在2022年基础上翻一番,海洋经济总量规模实现争先进位,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海洋经济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苏海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14〕1号)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我局依法制定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以下简称养殖权)的流转。

养殖权的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条养殖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养殖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养殖权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保护渔业养殖水域,禁止擅自改变渔业养殖水域的用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养殖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等省管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第七条养殖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养殖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5【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渔业水域使用管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因养殖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公益性建设、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以及因流域治理需要开展的养殖业整治提前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用于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海域使用权)等,对养殖使用权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的补偿,以及长江、湖泊、近海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水域,包括经依法批准的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和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用于捕捞的国有渔业水域,以及海洋功能区划中确定的养殖区、捕捞区。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包括在国有渔业水域内建设永久性设施(包括航道、锚地)和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国有渔业水域。

临时占用国有渔业水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养殖使用权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核发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机关应当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注销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

对渔业生产者退出捕捞进行补偿后,核发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证书的机关应当监督处理渔业船舶,注销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证书。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条子泥垦区(一期)高涂围海养殖用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条子泥垦区(一期)高涂围海养殖用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条子泥垦区(一期)高涂围海养
殖用海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201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
([2017]3号)
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北堤、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东海堤、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海堤河青坎、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中隔堤、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南东海堤、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南海堤、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南海堤河青坎等7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7宗用海均位于条子泥垦区(一期)高涂围海养殖用海规划范围内,总面积280.7482公顷,用海期限截止至2024年11月4日,由我局统一公示登记。

7宗用海界址坐标、面积见附件。

附:7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面积、界址点坐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2月3日
附件:
7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界址点坐标、面积
1、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北堤界址点坐标(WGS-84)
用海面积:26.1156公顷
2、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东海堤界址点坐标(WGS-84)
用海面积:64.2816公顷
3、条子泥垦区(一期)海堤条北海堤河青坎界址点坐标(WGS-84)
用海面积:95.1730公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09]1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09]1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09〕1号2009年9月10日)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江苏省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权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抵押登记。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经登记后设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为保护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收回洪泽湖省管水域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现公告如下:一、在洪泽湖省管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年10月10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二、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洪泽湖省管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协议签订、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的相关职责分工,由设区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7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6•【字号】苏政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5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文件清理后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政策衔接、上下对接,防止出现政策和管理“真空”。

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生态文明和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52件)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52件)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苏政发〔1985〕121号)2.批转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推行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89〕21号)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4.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6.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7.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43号)8.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9.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61号)10.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1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苏政发〔2013〕8号)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3〕9号)13.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1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苏政发〔2013〕163号)1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1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查情况的报告(苏政发〔2014〕38号)1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4〕89号)1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5〕134号)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宁镇扬泰通地区区域供水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1号)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5号)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2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2号)2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4号)2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2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2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太湖综合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6号)2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2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号)2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30.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4号)3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0号)3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订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2号)3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3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6号)3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3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2号)3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1号)3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号)3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1号)4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1号)4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4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4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4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6号)4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2号)4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4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8号)4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4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5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5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22号)5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8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苏海环[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海环[2007]17号2007年7月2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本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有关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审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放流技术方案;审批和决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计划。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关技术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江苏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苗种生产第三章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关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精选范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 236 号)、《XX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0) 8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2010年笫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证原则。

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H标与证件用途(-)实施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LI标:1.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2. 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3. 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4. 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0.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6.促进水产养殖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

(二)证件用途。

1.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法律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青虾良种体系建设,促进江苏渔业特色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水产种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培育、创建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提高全省青虾苗种繁育与管理水平,为夯实青虾产业发展基础、做优做强我省青虾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求(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产良种化进程,逐步实现养殖水产苗种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全省青虾良种体系建设,积极规范并有序推进青虾的良种选育、苗种繁育试验及其示范推广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引进优质原种(良种),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开展良种规模化培育,以供应商品虾生产单位的种苗需求。

第三条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主体必须是在江苏境内从事青虾良种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省级青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条件:1、建设地点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开展青虾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要求;2、繁育基地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3、繁育基地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美观;4、繁育基地应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面积在300亩以上。

“良繁基地”周边两小时路程范围内青虾养殖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体长1.2厘米以上虾苗生产能力达到1.5亿尾以上,年培育体长3厘米左右糠虾0.7万公斤;第五条用于繁育虾苗的良种亲本必须来自“太湖1号”省级良种场或长江、湖泊等自然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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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0]1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
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
为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县(市)各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水域滩涂规模小于上述的县(市、区),可以用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农垦、盐业等系统的水域滩涂养殖,原则上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跨行政区域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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