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830【实施日期】 19991001《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具体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前款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
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筑府发[2006]3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6]32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针对部分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发布以及近期我市存在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设置不规范、破旧、残缺、有碍瞻观、影响城市景观等突出问题,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市、区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主要入城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和门头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通过集中整治,基本达到各类户外广告整洁、亮丽,牌匾标识规范、有序,努力营造和谐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一、整治时间2006年4月1日至8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中心城区(云岩、南明、小河区)主、次干道及四个出城口(东出口、西出口、花溪大道、贵黄公路)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
三、整治内容(一)未办理规划设置手续的户外广告、标牌和宣传栏,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强制拆除;(二)经规划批准但未。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引言户外广告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商业宣传和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户外广告数量的增加和不规范的现象逐渐增多,对于户外广告管理的必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规范贵州省的户外广告行业,保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环境,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管理范围、申请程序、广告内容和处罚措施四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管理范围《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布局和管理工作。
其中,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和媒体设备上的广告等。
该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并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禁止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军事设施、教育机构等场所。
限制区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限制,以确保广告布局的合理性和环境的协调性。
二、申请程序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贵州省境内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事先向贵州省广告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布置。
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提交申请书、提供广告设计图稿、签订广告合同和缴纳广告费用等。
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广告规划要求进行广告设计,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序良俗。
三、广告内容《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禁止发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广告:1. 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的广告;2. 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广告;3. 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
管理与人事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是针对贵阳市场上的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一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民的视觉环境和城
市美观度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管理规定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所有的户外广告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和登记,否
则将会受到处罚。
同时,管理部门还将对广告的布局、大小、颜色、
内容等进行管控,规范广告内容和广告主体的行为。
此外,在广告形
式上也有所规范,例如,不得使用夜光字、闪光灯等影响市民正常休
息等规定。
二、注册和审批
户外广告需要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审批,并根据设计方案的不同,
会有不同的审批时间。
符合审批要求的广告,会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相
关的许可证,例如广告位号、广告面积、广告内容等。
三、广告的内容
管理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广告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民族团结等内容。
同时,也不允许出现可能引起道德亵渎、社会不良心理的恶意内容,
广告也不得夸大公认事实、误导公众、欺骗消费者或者竞争者。
对于
违反规定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打击,追究其责任。
四、影响市面的因素
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管理者要求广告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
和生活。
例如,在居民区的话,广告要求不产生响声和光影效果,不
影响游戏(滑梯,球场等)和墙面观感,保持有序化和高端化的特性。
总的来说,该管理办法是非常有意义的。
对市场的管理者来说,可以
减少不规范的广告,保护市民的视觉环境和城市美观度;对于广告行业,可以规范业界行为。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度“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度“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7]4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度“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
和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
(筑府发[200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6年开展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工作”,属2006年“整脏治乱”工作的重要内容,此活动在各有关区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取缔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为主要内容,进行大规模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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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一、前言室外广告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为商家提供宣传和促销的平台,也为市民带来丰富的视觉享受。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室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也急剧扩大,给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室外广告,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的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以保证城市广告的质量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并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1.规范室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提高广告质量;2.限制室外广告的数量和面积,减少环境干扰;3.强化广告主的责任,促进文明宣传。
三、管理原则1.文明宣传: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2.环境友好:广告设计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3.公平公正:室外广告的审批和设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进行;4.科学规划:广告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并符合交通安全和市民利益。
四、管理措施1. 广告审批•室外广告需经过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三方审批;•广告内容应提交审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主要负责广告内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应注明广告主和联系方式。
3. 广告布局管理•室外广告布局需进行合理规划,不得堆放或遮挡交通标识和城市设施;•某些特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牌,但数量和面积需按照规定进行限制;•广告牌需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4.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室外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对恶意违规的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室外广告资格;•市民可举报违规广告,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保护举报人隐私。
五、管理效果评估1.室外广告的总数量和面积是否在合理范围内;2.违规广告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3.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4.广告质量评价和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西路及周边户外广告经营权相关事宜的批复-筑府函[2014]20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西路及周边户外广告经营权相关事宜的批复
正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西路及周边户外广告经营权相关事宜的批复
(筑府函〔2014〕201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关于市西路及周边广告经营权相关事宜的请示》(云委〔2014〕46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西路及周边户外广告经营权交由你区管理。
二、请你区抓紧组织编制市西路及周边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市西路片区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统筹考虑市西商圈的商业氛围需要,并与周边环境景观协调。
三、请你区立即对市西路片区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进行拆除,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广告设置审批及批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2014年9月28日
——结束——。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公交车站等地方,为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给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展示的商业、公益或其他类型的广告信息。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身广告、墙面广告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广告内容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按照广告载体可分为建筑物广告、交通工具广告、场地广告等;按照广告展示方式可分为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2、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4、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1、申请:广告经营者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照明方式等详细信息。
2、初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现场勘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广告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章名】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
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7.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令第3号,2008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
贵阳市“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贵阳市“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野广告”是市容环境管理中的“顽疾”,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
依法开展“野广告”(包括违法张贴、涂写“野广告”、散发“小广告”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过程控制、事后应对的治理方法,形成“野广告”治理的闭环,实现城区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墙体、地面以及各类公共设施上基本消除“野广告”,主次干道基本没有沿街散发小广告现象。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钟汰甬任组长,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朱、市城管局局长陈德勇任副组长,市委有关部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野广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整治范围。
1.重点整治范围:中华路、延安路、瑞金路、遵义路、北京路、林城东路、长岭北路等城市特级、一级道路;市北路、观水路、市南路、新华路、南厂路等与主干道交汇的城市道路。
2.其他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
3.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二)工作内容。
1.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各类“野广告”进行全面清查,分类处理。
2.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野广告”进行全面清除(禁止采取局部涂料覆盖造成二次污染的方式),将“野广告”清洗覆盖纳入一体化大环卫,由各环卫公司负责清除。
3.统一规划,在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设立公益宣传栏,引导开锁公司、家政服务、房屋租赁、下水道疏通等便民、利民行业有序张贴。
四、整治任务分工(一)市委群工委:依托“12345”(“12319”)公共服务热线,作为“野广告”举报电话,对“野广告”清除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社区网格员巡查、发现、上报“野广告”信息,并将收集到的“野广告”涉及的电话信息定期转市综合执法支队分类处理;对涉及举报制假、贩假“野广告”窝点的信息,转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严格按照《贵阳市网格员巡查上报工作考核方案》,对各区网格员“野广告”巡查、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评分作为对各区年终考核总分构成部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市社会建设和群众工作考核以及市城市管理考核内容。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2020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依照2020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效劳的以下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计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整体计划和城市面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骨干道、景观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信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许可,由计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以下资料向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二)拟设地址;(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利用协议;(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二)阻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正常利用和行车平安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爱惜单位、风光名胜区和自然爱惜区的计划操纵地带;(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2篇)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广告作为商业宣传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户外广告的过度冗杂、违规设置和破坏城市形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为了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我们制定了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减少冗杂的户外广告,恢复城市的视觉整洁度和文化氛围。
2. 严格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布局,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
3. 规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广告的质量和吸引力。
4.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环境,防止广告对其造成破坏。
三、整治措施1. 制定严格的广告布局控制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广告设置的范围和区域,并明确不同区域的广告密度限制。
2. 建立广告审批机制。
对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拆除户外广告的项目,都要进行严格审批。
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并严格限制广告的数量和面积。
3. 完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规范广告的语言、图片和表现形式,杜绝虚假宣传和低俗内容的出现。
4. 打击违规广告行为。
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广告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5. 加强广告监测和巡查。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广告的设置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6. 强化广告宣传引导。
通过提升市民对广告的认知和素质,引导市民形成理性消费观念,避免过度盲目的消费。
7. 推动数字化广告发展。
鼓励使用数字化广告技术,提高广告效果和投放精准度,减少对城市视觉环境的影响。
四、实施措施1. 制定广告整治时间表。
明确各项整治措施的实施时间,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广告整治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性,提高市民的广告素质和环境意识。
3. 加强与广告从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
与广告从业人员保持沟通,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共同推动广告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6)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筑府办函[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6〕1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一)主干道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
贵阳市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遵义路、北京路、瑞金路、西湖路、观水路、花溪大道、贵开路、宝山路、浣纱路、枣山路、都司路、新华路、市南路、沙冲路、解放路等18条主干道,机场路、汤巴关路等城市景观道路,二环路、北京西路、观山路、金清线等区域间连接道路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
除第(一)条中明确的道路外的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新建及改建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道路或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列入总体规划方案中统筹规划。
(四)新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筑府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提高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品味、标准和质量,使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美化、亮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
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贵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贵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定,《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清洁秩序。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和独立安装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LED数码管和其他显示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环保、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配合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
第四条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依法批准的位置、规格设置,符合户外广告安全技术标准;(二)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显示屏应当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三)禁止阻塞交通标志、交通信号或者阻塞城市道路1车辆安全和影响道路平整度;(四)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五)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等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户外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进行维护、清洗,其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外观干净整洁、屏幕显示功能安全、完好。
第七条在商业区、居民区及其周围安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夜间亮度值小于或者等于600cd/m2;(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8时至18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但12时至14时30分应当关闭声音),18时至22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55分贝,23时至次日6时应当关闭声音和视屏,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三)高中入学考试、高考等情况,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cd/m2。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征得设置者同意,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强制拆除;(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标明,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隐,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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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机
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
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四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文件无效。
对违法审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问责或者追究行政过错
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