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6〕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共同委托,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年度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地勘基金项目可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指南直接提出,也可由地质勘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库建设。
(一)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项目直接进入基金项目库。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报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申报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初步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地勘基金项目库。
(三)利用已设置矿业权的勘查区块申报地勘基金项目的,由原矿业权人委托具备法定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制立项申请书,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技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项目,入选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依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勘基金项目库中提出项目计划,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组织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分为总体规划、招标采购、设计施工、成本控制、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
2.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项目工作。
三、项目立项1.项目可行性研究在立项阶段,需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行性,确保项目的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2.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预算、进度计划、风险评估等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
四、项目计划1.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规划、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资源计划、项目质量计划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实施按照计划进行。
2.项目进度控制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监控项目的进度,并及时调整计划以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五、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过程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经理应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项目变更管理若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
六、项目风险管理1.项目风险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分析项目的风险,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2.项目风险应对一旦项目发生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七、项目验收1.项目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验收标准,明确项目的验收内容和标准。
2.项目验收流程项目验收由验收小组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确定验收结果。
八、项目总结项目总结应包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提出项目管理的改进建议,为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以上是地质勘探单位项目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调查等。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工程的特点,科学规划,有效预防事故,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标准化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设立,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计划;(三)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四)监督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评估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风险;(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事故。
第八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九条地质勘查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安排、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安全设备的配备等。
第十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职责划分明确各个责任人的权限和义务。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应与项目实施计划相衔接,安排合理的时间和资源。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应在实施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涵盖地质勘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任务,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xx省地矿局xxx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 为适应现代地质勘查发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大队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实现大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队资质承接的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资源及地热勘查、工程施工等项目。
1。
3. 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责任工程师制~项目经理在大队或二级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责任工程师由大队统一进行资格认证。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1。
4。
对项目采用项目全权管理~分块成本控制的模式。
1。
5. 项目定岗定员~实行目标考核,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大队相关办法执行。
1。
6. 项目管理构架1。
6.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1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表1项目办公室,质量、安全、后勤、协调, 履行项目执行职能~对项目执行过程和项目成果负责~地质技术组,地质、物探、测量,项目部相当于以往分队职能~大队考核~按项目管理目标兑现大探矿,钻探、坑探,奖惩。
队分履行项目协调~分块控制成管协作本~加强条块指导~根据项地质勘查院、水工环院、地质工程公司领部门目部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导情况兑现奖惩.按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履大队职党政办、劳动人事科、经管办、财务资产行大队管理职能~主动服务能部门科、总工办、矿业开发办、安保科等项目部和二级部门。
11。
6。
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2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表2履行项目执行职能~对项目项目经地质技术组,地质、物探、测量,二级部执行过程和项目成果负责~理、技门领导二级部门考核~按项目管理术负责探矿,钻探、坑探,组目标兑现奖惩。
2、项目规模的界定、项目的取得和大队管理费的提取2。
1. 本办法项目规模界定如下:特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200至5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中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含50万元,,小型项目合同金额在小于50万元的项目.2。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82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第五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0〕21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来源:(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部分;(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省级分成部分;(三)省财政其它预算资金。
第三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二)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三)适当补助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在省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一)确定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三)审核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计划;(四)审核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审批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
具体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二)编制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三)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四)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情况;(五)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验收。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基金)地质勘查项目、省地质勘查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通过市场方式承担的各类财政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社会地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1.地勘事业费专项项目,一般于每年七月底之前由各单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中央财政和省地勘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
2.地勘单位或公司在收到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后,认真研究立项要求,确立项目名称,对拟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野外踏勘、编制申报材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
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3.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
4.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向上级部门报送。
项目批准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转发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后,在收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地质设计,并按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及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1)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2)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4)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5)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5)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6)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7)第九章附则(7)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8)附件 2 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15)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29)附件4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66)附件5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78)附件6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82)附件7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119)附件8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143)附件9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165)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施工质量、为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加快施工进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保障野外施工人员的经济利益,费用与工作量挂钩,实行多劳多得,项目费用全额承包。
坚持效益、效率第一的原则,以激励员工多做贡献,学习提高技术水平,更利于野外项目负责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质、物探项目组。
第三条项目费用是指项目组离开大队部出野外工作至项目通过野外验收回到大队部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含外协的钻探、硐探、岩矿鉴定及样品分析等费用)。
第二章项目费用管理办法第四条项目费用采取总额控制的办法,每个项目的项目费用,由公司按项目费用核定办法核算,费用额度一旦确定,既写入项目任务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项目费用包括野外期间工资、野外补助、民工费、折旧费、路途交通费、通讯费、工区生产交通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修理费、化探取样费、槽探费、钻探编录费、资料整理及报告复制费、项目奖励等。
第六条项目费用的核定公司根据设计和合同的工作量,按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6年),核算出项目预算金额,再根据项目大小,按不同比例系数,核算出项目费用。
计算公式:项目费用=项目预算金额×比例系数+化探取样费+槽探费+钻探编录费说明1 项目预算金额为此项目按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6年)做出的预算,不含化探、槽探、钻探、税金和设计报告编写及复制部分。
2 比例系数:根据项目的大小,确定比例系数如下A 小于5万元33%B 5万元至10万元30%C 10万元至20万元28%E 20万元至30万元26%F 30万元至50万元22%J 大于50万元20%注:各级别的最低额按上一级别的最高额执行。
3 项目中的化探、槽探和钻探内容,不参加比例系数预算,另行单独计算,具体如下A 化探取样费:12元/个,含取样费、测网费、材料费,不含化验费。
B 槽探费:30元/m3,含挖槽子费、编录费、青苗赔偿费。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全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二)设立“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
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也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五)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查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勘查;(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四)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格,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地质勘查权;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汇交各类地质勘查资料;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工作;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的合法交易;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勘查成果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五条省地质矿产厅主管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质勘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指南;(三)在省计划委员会指导下,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四)组织编制地质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攻关、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和地质勘查登记管理;(六)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地质勘查资金和有关地质勘查基金;(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八)负责全省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和管理;(九)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十)负责地质勘查管理的其他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湘国土资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31号HNPR-2011-14006)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研究所,各有关地勘单位: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成果的产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
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及其他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论证、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项目竣工决算和成果验收等地质勘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地勘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依照职能做好各自工作。
为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立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二)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三)审定项目年度计划;(四)下达项目任务书;(五)批复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六)组织项目监督检查;(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项目办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立项指南;(二)承办项目立项论证;(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四)拟定项目任务书;(五)拟定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六)承办项目监督检查;(七)承办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八)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事务(包括简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项目有关资料管理等)。
地质勘查总院项目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办法
目录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编制与初审办法 (1)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编制与初审办法 (3)地质勘查项目日常工作报告与设计变更办法 (6)监督管理和野外工作验收办法 (8)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办法 (14)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初审办法 (15)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管理暂行办法 (18)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19)附件一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23)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参考提纲 (24)附件二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25)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封面格式: (27)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设计书编写提纲 (30)附件三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要求 (36)承诺书 (37)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设计审查评分表 (38)附件四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报告格式 (40)附件五勘查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 (42)勘查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44)勘查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编写提纲 (45)附件六地质勘查项目进度及质量检查表 (46)附件七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47)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书 (50)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评分表 (54)附件八原始资料野外质量检查表 (56)附件九勘查项目成果报告格式 (5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 (60)承诺书 (71)勘查项目成果验收初审意见书 (72)勘查项目验收意见书 (73)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 (78)技术管理办法之一:地质勘查总院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编制与初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化,确保项目立项有章可依,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技术规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项目选项立项:要遵循依据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局内项目安排及总院的生产能力立项的原则。
根据国家、地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指南的要求等组织立项材料。
项目立项分局内项目立项、国家项目立项、市场项目立项。
第三条地质项目立项申报由总工程师和总工办负责,总工办根据“项目立项指南”或业主立项文件,组织年度立项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地地发〔2005〕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局地勘费切块资金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立项论证与任务书的下达;(二)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三)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四)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五)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六)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及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局级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编制下达项目任务书;(四)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五)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
第五条院级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立项申请书编写及初审;(二)负责设计书编写及初审;(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质量管理、经费管理;(四)协助项目质量抽查和野外验收;(五)负责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及资料汇交。
第三章立项论证、任务下达与设计审查第六条局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规划,提出局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年度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原则实际,提出立项申请;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必须拥有矿权,并不得与他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七条局根据宏观部署及年度地质科研工作要点,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和筛选。
通过分类、排序,设立年度项目,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编制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50日内,上报经初审后的项目设计书。
第九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对重要项目将专门召开项目设计审查会,设计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专家组通过对项目设计的审查,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审查严格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上报设计书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二套。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成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成立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或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管理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对该公司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
2、项目管理小组设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
3、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决策批准、评审验收等。
三、项目策划1、项目拟建立工程地质条件,确定主要试验点位置,测定仪器设备布置方案。
2、组织实施比较试验,找出最佳勘查方法。
3、确定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方案,包括方案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地质勘查范围、该产品等。
四、项目实施1、根据技术方案安排人员、设备、资金,落实工作计划。
2、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实施周期和阶段性目标。
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质量和进度。
五、数据处理1、成立数据处理组,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数据。
2、确定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数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结果评价1、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成果的优缺点。
2、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为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七、资金管理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保证经费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编制经费计划,及时核算和报销项目支出。
3、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八、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九、保密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保护项目中的技术和数据。
2、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
3、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防止泄密。
十、变更管理1、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如需变更需经过程序审批。
2、详细记录变更理由和过程,保证变更的合理性。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征集筛选地质勘查项目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出资人代表,结合项目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安排、市场需求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年度或阶段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实施。
第五条新立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
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论证并综合评分,将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区位核查并出具项目区位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区位核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核。
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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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2 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4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5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6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7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8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9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 [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立项申请书;(二)编制项目设计;(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与质量管理;(四)按时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五)为野外检查或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六)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七)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项目原始资料与实物资料;(八)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八条省地勘基金中心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和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精神,建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拟订年度工作总体部署方案。
第九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每年年底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立项)指南》。
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本着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立项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不同说)第十条勘查项目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法人,勘查资格按核定的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重大项目要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标者不得将勘查项目转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按照《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新立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2);(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申请书的初审意见;(四)勘查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五)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六)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承诺;(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八)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跨年度的续作项目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
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与初步审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按提交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在微机中录入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单位以往承担的省地质矿产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审计、成果资料汇交等;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认证及矿权登记等项内容。
初步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1。
并对经初审的项目纳入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评标)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根据年度立项指南要求和年度总体工作布署方案对省地勘基金库项目进行筛选,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确定为推荐项目,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其具体格式见附件2-2评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实行签字制度,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专家应尽量涵盖各个专业,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关系的项目要实行回避。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立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与公示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并经评审专家组推荐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本批勘查项目与勘查中标单位,并在省级报刊上公示。
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和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签定合同与下达任务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公示结果以及财政厅的预算指标编写项目任务书,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书。
任务书、合同书格式内容见附件2-3、2-4。
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纸质一式五份,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经费预算部分,项目设计书要经过本单位初审。
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见附件3。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审查。
第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设计书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1-2人。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要在广泛交流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分批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函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专家函审意见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4。
第二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修改工作,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设计书纸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转呈国土资源厅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
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工作程度、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监理正式行文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二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具体要求见附件5。
月报应在当月的20日前报出;半年报与6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6月20日前报出;年报与12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项目重要进展成果或其他重要情况以不定期专报形式随时报告。
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第二十三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组织项目监理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工作包括项目质量检查与野外验收,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质量检查要求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以上)。
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
负责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7。
第二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方式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条验收意见书明确的野外补课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课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补课工作总结,经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