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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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完善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作者:杨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变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瓶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也成为解决严峻的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不足矛盾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权司法适用作者简介:杨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3-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该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

在综合考虑学术理论界的各种有关该制度的概念后,本文对其定义如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暂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就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因此终止;反之,检察机关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其移交法院审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

检察机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

豍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就是一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考虑法治原则、公共利益、个人因素等。

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且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及其对犯罪的态度,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基于“诉讼经济”、“当事人化”、“再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等功能目标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等四方主体的博弈过程,并由此衍生出检察官主导下法院同意、被不起诉人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等几个变量,围绕功能、主体这两大要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前提、主体参与和所附条件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制度设计。

我院于2011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1],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基本法。

虽然只有简单的三个条文,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考察等做了的规定,应当说,基本上勾画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貌。

本文拟探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纵观世界各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尽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

一.诉讼经济:法院立场观察附条件不起诉发端的制度诱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了疏解案源,节约司法资源。

我们知道,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之基本目的,然过度细密而繁杂的诉讼程序不免徒增诉累,耗费司法资源,于社会和被害人正义之实现未必有利,因此诉讼经济乃为近代诉讼法日益重视之重要课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法学派的兴起,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国家,为解决犯罪数量绝对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羁押和拘留人犯过多等一些实际问题,提出了“转向”(diversion)或“程序分流”的理念,即以审判的“必要性”为限,将“无审判必要”的案件分流在审判程序之外,且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依不同的审判程序处理。

[3]犯罪化之角度,就轻微犯罪,交通事故、家事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使犯人得以避免被贴上标签并减轻司法负担。

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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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每个被控诉的人都有机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保护。

重要性在于它只有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警察或检察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不向法院提出指控。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指控,这样可能会引发误判和误判的情况。

因此,“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探讨“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人权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现代国家中,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国家保护的首要职责。

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罪行并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侵犯受害人的人权和自由。

如果指控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此之前就将其关押起来,反而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不起诉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因侦查机关拒绝起诉引起的不公正。

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证据是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证据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因此,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证据的采集、保管、审查、评价和使用。

不起诉制度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它要求在起诉之前,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只有证据充分并符合法律的证据规则,才能够起诉并移交法院。

最后,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案件公正和公正审理,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安全。

我们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合规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定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与挑战,以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含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接着,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理论依据,探讨其在促进企业合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揭示其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如制度执行力度不足、企业合规意识不强、跨部门协作不畅等。

本文将提出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之中。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对企业法律人格的尊重。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实体转变为兼具社会责任的法人。

当企业面临可能的法律指控时,通过合规机制进行自我纠正,不仅体现了其对法律的尊重,也展示了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也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运营。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当企业面临法律指控时,如果选择起诉,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而通过合规机制,企业可以在不经过正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与此相应,不起诉权是指“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可以作出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权利”。

然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做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制约。

不起诉权制约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置的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具体机制。

关键词:不起诉权;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6-02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性质(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的优点不容忽视,但是不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质上不仅会招致不公平的后果,而且还会使犯罪人失去自我更生的机会。

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同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然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重要体现的不起诉权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

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具体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又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裁量标准,因而不起诉权要正确无误地适用,会面临一定困难。

正如日本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犹豫处理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难以规定出统一的标准”。

其二,行使不起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然而每位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并不一致,道德水平也有差别。

如果检察官片面理解起诉便宜原则,或者受不当经济利益驱使,受人情关系左右,就难免会滥用手中掌握的不起诉权,妨碍不起诉权的顺利运行。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对于诉讼制度的完善工作一直在推进。

其中,对于“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和改进也备受关注。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究竟发生了哪些与“对不起诉”有关的事件呢?如何认识这一制度并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和改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这些问题入手,详细探讨一下这一议题。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对不起诉”的事件的情况比比皆是。

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些小的纠纷之后,当事人比较怕麻烦,可能会选择和解、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这一现象的出现,既可能迎合一些“和谐社会”的理念,又可能让一些法律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对于“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和改进,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对不起诉”这一概念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了解:1.对不起诉指的是,案件的原告在受到对方方面的赔偿后,自愿放弃起诉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涉事双方的隐私权、荣誉权、人格权等多种权利,同时也减少了顺序与繁琐的诉讼程序。

2.另一方面,“对不起诉”制度对于某些依靠诉讼维权的暴力胁迫、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这是因为原告可以通过放弃起诉来避免受到恶劣行为的影响,对于以暴力胁迫伤害他人、甚至权益恶意侵犯的方式,起到了某种程度的实际抑制和震慑作用。

在这一基础上,无论是对现有的“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总结、分析,还是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良优化,都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点:1.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处理办法等。

通过建立一整套“对不起诉”案件处理办法,可以客观规范和界定有关我们当前“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指导条款、法律责任等,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实现对“对不起诉”法律规范的有效落实。

2.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当前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的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针对“对不起诉”相关问题,可以在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启蒙工作等多个方面下功夫,通过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鼓励其自觉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使用与维护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手段。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

[①a]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Legaf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圈豇匿蟹臣竺兰型!!f叁墨!圭塾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曹良德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检察实践中的试行同时也引起广泛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附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新举措的理论基础.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基础检察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2—03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美国为“延缓起诉”2004年后,我国学者普遍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尽管名称不同,其在实质上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为微罪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犹豫近似,特别是与德国采取特定惩罚性措施同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基本相同。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从一开始倍受争议到现在成为立法建议,是在目的刑主义、刑法谦抑性、刑罚个别化、起诉便寅主义、恢复性司法理念、诉讼经济等司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目的刑主义源于人类原始复仇本能的报应刑理论,把刑罚仅仅作为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控制犯罪系统中的一种外力强制、只能发挥其有限的短促作用,随着科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日益突显,也使刑罚的天然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置疑。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

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03
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THANKS
感谢观看
2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指的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后认为不必追究的,可以不用提起公诉,即不实施刑事诉讼的一种情形。

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是对于人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司法机器的运转,避免因个别案件的起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强了对于有罪无罪的区分,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

然而,目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包括草率决定、过度使用、制度漏洞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旨在分析目前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在分析研究的内容方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论述:1.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内涵。

简要介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内涵。

2.现有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分析。

分析不起诉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草率决定、过度使用等。

3.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制度设计。

针对目前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调整指导思想、完善标准、强化制度检视、优化程序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来获取研究数据,并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的分析不起诉制度应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

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运用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和整合。

2.分析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于已经实际应用的不起诉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不起诉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

3.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在深入分析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制度设计、审查标准、流程操作等方面。

4.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评审。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刑事不起 诉是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安 机关 侦查 终 结移送 起诉 的案件
或 者 自行 侦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经 审 查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具 有 法 定 不 追 究
刑事责 任 的情 形 ,或者犯 罪情 节轻微 依法 不需 要判 处刑 罚或 可 免除
刑 罚 的 , 及 证 据 不 足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 出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以 作
问题 , 而 提 出 完 善 的 几 点 建 议 。 进 关 键 词 :法 律 性 质 ;不 起 诉 分 类 :不 足 与 建 议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3
文 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83 (000 —0 9 0 10— 6 121 )60 8— 2
不认 为是犯 罪 的 ; )I 己过追 诉时 效期 限的 ; ) 特赦令 免除刑 罚 f J罪 2  ̄ (经 3 的 ; ) 照刑 法告 诉才 处理 的 犯罪 , 有告 诉 或撤 回告 诉 的 ; )g f依 4 没 ( J 罪 5 嫌疑 人 , 被告 人死 亡 的 ; ) 他法 律规 定免 于追究 刑事责 任 的。 (其 6 2 .酌定不起 诉 . 也称 相对不 起诉 . 指对依 法 构成犯 罪 而可 以不 是
定 . 表 明 不 将 案 件 移 送 法 院 审 判 , 事 诉 讼 在 起 诉 环 节 终 止 , 罪 即 刑 犯 嫌 疑 人 不 再 处 于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状 态 。如 果 在 押 . 立 即 释 放 : 应 财 产 被 扣 押 、 结 的 , 予 以 解 除 : 由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的 , 移 送 行 政 冻 应 需 应 机关。 2 不 起 诉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在 程 序 上 的 处 理 刑 诉 法 第 1 . 2条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 ” 表 明 人 民 “ 对 这 法 院 具 有 专 属 定 罪 权 。 予 起 诉 取 消 后 , 民 检 察 院 不 再 具 有 实 际 上 免 人 的定 罪 权 , 起 诉 本 质 上 是 人 民检 察 院 放 弃 诉 权 而 非 进 行 实 体 处 理 。 不 另 一 方 面 , 起 诉 决 定 作 出 后 , 害 人 有 权 提 起 自诉 , 表 明 案 件 的 不 被 也 实 体 性 问 题 并 未 因 不 起 诉 而 得 到 解 决 3 不 起诉决 定一 经作 出 , 具有 终止 诉讼 的法 律效 力 。 讼 不再 . 就 诉 继 续 进 行 。但 终 止 诉 讼 的 法 律 效 力 并 非 是 绝 对 的 , 是 相 对 的 。台 湾 而 著 名 学 者 蔡 墩 铭 、 石 炎 指 出 : 件 虽 经 不 起 诉 处 分 。 非 追 诉 权 之 朱 案 无 不 行 使 而 己 , 于 同 一 案 件 不 过 限 制 其 再 行 起 诉 而 己 , 案 之 起 诉 权 对 该 依 然 存 在 , 未 因 而 消 灭 , 有 发 现 新 事 实 或 新 证 据 , 者 原 处 分 所 并 遇 或 凭 证 物 己 证 明 其 伪 造 或 变 造 ,或 所 凭 之 通 常 法 院 或 特 别 法 院 之 裁 判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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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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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法理学部分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3. 论廉政建设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 关于人权与法治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 论法律与道德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 法律与科学技术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12. 法律与政策13. 法律与自由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17. 论法律意识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9. 论法律文化20. 论法律与改革21. 论法律职业道德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论权利与义务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5. 论法律责任26. 论法律监督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 法律与行为29. 法律与秩序30. 法律与利益31. 法律与权利32. 法律和公平、正义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34. 评"法不责众"35. 论民主与法治36. 论立法的国际化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 论依法治国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2. 论司法公正43. 论司法公开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 论立法过程49. 论立法权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52. 论行政法规立法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54. 论立法主体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56. 论立法专家57. 论立法预测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 论立法的准备60. 论法案起草61. 论立法方略民法学部分: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2.论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和清偿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刑法部分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11.刑事判例研究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故意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44.论主犯的处罚45.论从犯的处罚46.论胁从犯的处罚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6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7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7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内幕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故意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较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97.电脑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4. 试论法院调解15. 催促程序之研究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18. 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部分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4. 论简易程序5. 论证据的法律性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9. 论"自由心证"原则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则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5. 论控审别离原则16. 论无罪推定原则17. 沉默权研究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21.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23. 论刑事诉讼职能24. 论被害人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题目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2. 独资企业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 企业注册资本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探讨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7. 授权资本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假设干问题研究12. 公司债的假设干问题探讨13. 风险投资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16. 有限合伙的假设干问题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18. 论国有企业的假设干问题19. 论国有独资公司20. 合伙企业的假设干问题探讨21. 关联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23. 论公司代表制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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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Comment on the Non-prosecution System 作者: 赵艳;张星
作者机构: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出版物刊名: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30-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不起诉制度;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
摘要: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节省司法资源,准确的评析不起诉制度不应拘泥于这一问题本身,而应客观的从宪法和诉讼法的层面上对人权保障加以评述,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以是否提起公诉为主线来决定诉讼活动的进程,是否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司法职能的发挥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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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郝玉200402 北京奥鹏高起本法学阎铁毅内容摘要(中心思想)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我认为是对为什么要建立不起诉制度找到理论根据。

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传统上固有的权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

尽管如此,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仍是各国普遍的现象。

因此,研究各国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完善我国的相关机制,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起诉制度概述(一) 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

我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二) 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不起诉部分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

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政策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决定的制约程序。

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一) 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在我国有的学者对不起诉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指出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据之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经济理论相挈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所以我也认为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二)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是指在公共职能领域,在法律授予的情境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而不是在他人的控制之下做出官方行为的权力(或权利),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

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者“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的权力。

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则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①。

在我国,对于事实方面的裁量一般称之为事实认定。

裁量权作为一个概念,通常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②。

在此,不起诉裁量①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②《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529页。

权不包括事实方面的判断,而仅指检察官在法律上对案件起诉与否得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在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

(三) 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现状上述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见解,适用于检察官的不起诉行为,使我们认为,不起诉裁量权(the prosecutor’s discretionary power)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

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

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③。

在我国,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表现为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各国都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处理轻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不存在追究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起诉犹豫(第284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状与犯罪后的情况,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更没有具体条件的约束,赋予检察官较大的不起诉处分权。

英国、加拿大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官在决定提起公诉前,还应考虑案件的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检察官认为对案件的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实质也是检察官运用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联合国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作了充分肯定,明确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

欧洲理事会犯罪问题委员会于2000年6月第49次全会修改并通过的《欧洲各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第2条也明确规定:“在所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拥有以下权力:①决定是否起诉或继续追诉;②出庭支持公诉,……”。

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经过漫长的犯罪和刑罚的历史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其还破坏了原来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犯罪的起诉权由最初私人拥有而转为国家专有或国家和私人共同拥有。

私人拥有起诉权,其是否行使,主要根据是被害方对自己利益的权衡;国家拥有的起诉权是否行使,其依据不仅是要考虑被害方的利益,还要权衡其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

因此国家作为诉讼主体,它在决定起诉时,要考虑追究犯罪责任和保护被害方权利,但有时更要考虑起诉判刑后是否更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是否从根本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否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

不起诉权是刑事公诉权是基本组成部分。

公诉权从理论上可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

不起诉即表现为消极的公诉权,因此,完整的公诉制度即不容质疑地包含不起诉制度。

这是因为法律上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应能舍弃,如果一项权利只能行使,而不能对其斟酌处置,那么与其称之为权利,倒不如称之为义务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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