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贵阳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数字文创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贵阳市数字文创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暨文道基金(暂定名)由贵阳市工信委、贵阳数字内容产业园、自然人共同出资(一期人民币8,000万元~12,000万元;二期人民币30,000万元~50,000万元)组建的具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小额贷款等多功能的政府引导性基金组织。
主要投资于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物联网产业及其他可持续性发展相关的高回报、高成长的企业。
贵阳市数字文创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文道基金)常设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合作):资产拍卖、知识产权、股权交易、评估认定机构;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投资管理咨询、公关咨询、政法援助、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新兴而且快速成长中的科技型、文化性企业;协助新兴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营销渠道;承担投资的高风险并追求高报酬;以股权的型态投资于这些新兴的科技公司;经由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提供具附加价值的协助;有较长期的投资规划;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放大;短期资金循环;典当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
律师事务所:(合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打造工业强省、以贵阳市火车头带动经济”的总体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道基金是由政府、机构及自然人共同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通过产业并购、产权投资等方式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贵阳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1•【字号】黔府办发[2000]162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为了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本省特色、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企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到2020年,重点在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等领域建设15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个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进转化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50项以上;科技金融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用突显,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实现800亿元;力争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8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9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协调机制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1号)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以下简称“四化”)以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实施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特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马宁宇(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常务副组长:王嶒(副市长)副组长:孙绍雪(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刘岚(副市长)冉斌(副市长)毛胤强(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兼〕)林刚(副市长)宋旭升(副市长)刘晓萍(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张雪蓉(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 李藏龙(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传皓(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朝虎(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旭(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晶(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成江(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建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潘峰(市委网信办主任)余大林(市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吴义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宇(市科技局局长)刘良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孔德全(市财政局副局长)路喜宏(市民政局局长)何谋军(市督办督查局局长)杜华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杨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红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毛志伟(市水务局局长)马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胡琳(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黄永辉(市国资委主任)谢国波(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梁淑莲(市体育局局长)吴宏春(市大数据局局长)吴德刚(市林业局局长)周鹏(市直机关事务局局长)唐进(市供销社主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农业农村现代化基金、文化旅游基金、生态环保基金五个专项工作组以及项目推进组。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
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州省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公告(第三期)

贵州省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公告(第三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考核评价
正文
贵州省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公告(第三期)
现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相关规定设立,对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文件规定开展信用监管登记、基金绩效评价的情况进行公告。
附件:贵州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监管登记和绩效评价情况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附件。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45-49,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
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化项目可适当让渡投资收益,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产业导向、市场运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专业管理、科学决策。
创新和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入专业机构运作和专业团队管理,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循环滚动、提高绩效。
通过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收回的资金及获得的合理回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筑府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3〕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推动贵阳市相关产业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以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重点向贵阳市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投资。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贵阳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设立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监督第五条管委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引导基金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二)委托专门机构代表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三)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合作投资机构选择,投资方向,资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四)负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监督指导股权退出工作;(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基金的运作情况;(六)审定出资人代表向参股产业投资基金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加强信用监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加强信用监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黔发改财金〔2017〕612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加强信用监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7〕61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为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我省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等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规定执行。
根据《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向产业基金出资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原则,需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出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相应部门同意。
涉及权限范围内需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在批复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前,发起人除按照《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回复文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全文如下: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第八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
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
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
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运作原则与方式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
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
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项目申报。
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项目公示。
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
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扶持对象第二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企业。
(五)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贵州省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计划,且时间在一年以内。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在所扶持企业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绩效考核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
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
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