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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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社保规定

武汉社保规定

武汉社保规定武汉的社保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

首先,武汉的社保包括五项基本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在武汉就业,必须参加这五项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对于养老保险,武汉要求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武汉市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医疗保险方面,武汉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武汉市内的城镇职工,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确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民和城市居民中的无单位就业人员,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经济补偿,也是提供再就业服务的一项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比例也由武汉市人力社保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补贴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此外,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武汉市还执行了一系列增加社保待遇、降低缴费负担的措施。

例如,对于延迟退休的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上岗待遇提高10%;对于医保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较低的特困群体,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总之,武汉的社保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得到合理的保障和福利。

同时,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提高社保待遇,减轻缴费负担,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职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在武汉市户籍所在地,由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全日制在岗人员、合同制雇佣的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这种广泛的参保范围避免了部分人群因工作身份的不同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

其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企业缴费,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个人缴费。

这种缴费方式体现了共同参与、分摊风险的原则,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充足性。

再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费用的报销有一定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选择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刷医保卡直接结算,享受相应医疗费用的报销。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个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通过强制参保、共同缴费、合理报销等制度安排,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职工因自身经济状况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现 行 医 保 政 策 只是 大概 了解 ,对 参 保 的 重要 性 认 识 不
足。
是 拓展 宣 传渠 道 , 成 报纸 、 形 广播 电台 、 电视 、 网
( ) 区卫 生服 务 与居 民 医保脱 节 四 社 社 区卫 生服 务体 系建 设滞 后 ,与 居 民医保 结合 力 度 不 够 ,没有 充分 利用 社 区现有 资 源 。由 于 目前 参保 人 员


基本 情 况
2 住 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及家庭 ( . 个 人) 分担 比例见表 2 o一个保险年度内 , 医保基金累计支 付最高限额为 3 万元 ; 居民连续参保 3 年及以上的 , 医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4 万元 。
表 2 住 院 医保 基 金起 付 标准 及 支付 比例
干 ,负责居民基本医保 。居民普遍对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实施 比较满意。
( 参保对象 一)
根据 《 武汉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
定 , 保 范 围是 具有 武 汉市 城镇 户 籍 、 属 于城 镇职 工 基 参 不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 费水 平较 高 一 缴 5.5 的被调 查 者 表示 , 89% 即使政 府 通过 补 贴承 担 了
问卷 , 行 了 7 进 次社 区居 委会 访谈 , 走访 了 4 家定 点 医 院
1 .门诊 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 内, 参保居 民在定
点 医疗机 构 发 生 的普通 门诊 医疗 费用 ,10 及 以下 的 , 0元
医保基金支付 3%;0 元以上的 , 0 10 个人 自理 。参保居民
( ) 三 医保 待遇
20 年 ,武 汉市 作 为全 国试 点 城市 之 一 ,全 面 实施 0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武汉市社会保险是指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住房和基本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民生政策,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社保缴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其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1.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汉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6%。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3%。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

2.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武汉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相应的缴费标准。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 缴费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在调整时,相关部门会发布通知,明确新的缴费标准和调整时间,参保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缴费方式。

武汉市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包括网上缴费、银行代扣、现场缴费等多种方式,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缴费时要保留好缴费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对。

5. 缴费时间。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5日之前,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缴费时间会相应延长,参保人员需要留意相关通知。

总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民生工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 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人身保险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 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武劳社[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8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工、退休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限门诊紧急抢救,下同)。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个人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为:(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二)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六)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6]130号)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不包括非正常换单和一次性用品收费)标准执行。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陆玲
【期刊名称】《价值工程》
【年(卷),期】2011(030)030
【摘要】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in Wuhan, discusses the number vary of insured people and unite and insured structure and evaluates the fee-collection & payment system of it.%文章重点分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状况,对参保人数和单位的变化和参保人员结构进行了论述,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评析.
【总页数】2页(P294-295)
【作者】陆玲
【作者单位】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武汉4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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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 [J], 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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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武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状,通过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和依托“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打破城乡就医的地域界限,到2011年实现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步骤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时间完成。

具体为:2010年,东西湖、江夏、汉南区实现“一卡通”;2011年,蔡甸、黄陂、新洲区实现“一卡通”。

三、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各远城区应当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调整到一致水平。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介绍1.1 目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二、基本条款2.1 参保对象2.1.1 参保人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

具体参保范围和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1.2 参保程序职工在就业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后,由单位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完成参保登记。

2.2 缴费标准与基数2.2.1 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2.2 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三、保险待遇3.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诊疗费、药品费、医疗材料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康复费用、特殊疗程费用等。

具体医疗待遇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3.2 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同时,对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设定封顶线,超过封顶线部分由保险基金支付。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人员名单、参保单位名单、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缴费记录表格等。

具体附件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对象:指符合相关要求并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缴费基数:指参保职工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的缴费标准。

4、报销比例: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的比例。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一、关于可在门诊治疗的重症疾病的有关规定(一)参保人员在门诊作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治疗(包括放化疗、检查和用药)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按比例支付,不再实行定额控制,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比例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武政办[2001]266号)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的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规定》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

(二)需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近一年的重症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单位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市医保中心、各社保处对审查合格的参保人员发给《专用病历》,并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为其指定一所二级甲等(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有关重症疾病的审核、鉴定等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规定》和本意见制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列帐管理。

应由参保人员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末将参保人员的专用病历、医疗清单、明细费用单据等资料报辖区社保处审核,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

武汉市五险一金标准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中部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的引进和留住成为了各大企业关注的重点。

而五险一金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武汉市人社局发布的最新标准,武汉市的五险一金标准如下:一、养老保险。

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

养老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医疗保险。

武汉市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0%,个人缴纳比例为2%。

医疗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失业保险。

武汉市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失业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工伤保险。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工伤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五、生育保险。

武汉市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生育保险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六、住房公积金。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7%,个人缴纳比例为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以上就是武汉市五险一金的最新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

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武汉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

三、失业保险。

2017年,武汉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 单位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负担,个人无需缴纳。

总体来说,2017年武汉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对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各项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取医疗保障。

武汉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介绍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武汉医保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的医保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乡居民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是针对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

两种制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政策有所不同。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

一般来说,居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比例和缴费标准会根据当地医保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者村委会等渠道进行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则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

一般来说,单位会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代缴医保费用,而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保费用。

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当地社会保险局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经济情况而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武汉市,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居民和职工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医疗权益。

综上所述,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居民和职工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获取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武政办[2001]26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市直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投保1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按月从其退休费(养老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协议,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其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一)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4%,被保险人自付6%;(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6%,被保险人自付4%;(三)2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自付2%。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武劳社[2006]010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6]010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大额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6]2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2006年3月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试行)的规定。

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材料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医用消耗材料进货单价1000元(含)以下按进价的8%、1001元至5000元(含)按进价的5%、5000元以上的按3%加收相应的费用。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中关于“人工器官或材料的收费标准按进价×115%核定”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电子文本形式下发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

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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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
研究方向:人身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而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则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依据:第一,武汉市是老工业城市,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负担沉重,缴费不能偏高,否则困难企业缴不起费,效益好的企业也会负担过重,不愿意缴,造成基金收缴难,参保率低。

第二,武汉市职工工资水平偏低,人口老龄
化程度高,缴费率如果偏低,则医疗保险基金总体规模偏小,医疗消费实际供求差距较大,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缺乏资金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难以满足。

第三,当时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南京、广州、青岛、大连为8%,成都、哈尔滨、宁波、郑州为7.5%。

武汉市采取8%的缴费比例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缴费比例。

对于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项规定是武汉市的过渡性措施。

其出台的背景是在反复考虑并充分权衡武汉市人口老龄化形式比较严峻这一现状,在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后所制定的。

2000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人数之比已达到2.8:1,1预计今后退休人员的比例还会逐年加大。

如果在基金的筹集上不考虑这个因素,很快就会出现收不抵支。

因此,武汉市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缴费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满十年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同时为老龄化高峰做准备;另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历史负担的消化问题,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解困和发展。

政府对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十分关心,在缴费政策上给予了照顾。

经批准的特困国有企业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一般单位少了3个百分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而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由本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继续缴费,其中:2%计入个人账户,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另外,武汉市还根据职工的年龄确定了不同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工资比例,详细情况见表1。

表1 武汉市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及进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比例
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畅达在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发言。

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资料来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从该表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工资比例随着职工年龄的增长而递增,并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给予了较大的照顾,这遵循了年龄别患病率的规律特点。

三、支付方式
个人账户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用人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部分后,即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基本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且在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是9080元2,所以限额标准为定为3万元,沿用至今。

据调查,武汉市96%左右住院病人的医疗费都在3万元以下,因此,基本医疗保险能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表2 武汉市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
从表2可以看出,随着医疗机构级别的提高,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是逐渐上升的,对应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步下降。

这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要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应地个人就应支付更高的成本,同时这也是为了减少卫生资源浪费。

而且对退休人员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在职人员个人支付各等级医疗机构的比例都高于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

这样,统筹基金对于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压力就会比较大了,特别是在武汉市退休人员比例会逐年增大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否持续顺利运行提出了挑战。

2武汉市统计局,武汉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第43页。

对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采取了特别规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对于这些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对职工是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是按85%的比例支付,余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那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例如镶牙、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自请特别护士和点名手术附加费等服务项目。

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则主要为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血液透析、骨髓移植和心脏搭桥术等。

(四)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结算标准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武汉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因素确定。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月度结算,其计算公式是:
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总额按以上公式拨付。

参考文献
1、李珍、孙永勇、张昭华,2005:《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3、武汉统计年鉴200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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