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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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04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2013)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已经2003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2003年6月4日
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