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儿童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一、引言拐卖儿童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对儿童的人身权利、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拐卖儿童案件的法律咨询需求日益增加。
本文将针对拐卖儿童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拐卖儿童案件的法律咨询1.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是儿童而实施拐卖行为,具有出卖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2. 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③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④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的;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三人以上的;b.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三人以上,情节严重的;c. 拐卖儿童,给被拐卖儿童的健康和成长造成严重损害的。
(2)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在追诉期限内,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 拐卖儿童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有困难的未成年人;(2)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3)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自行维护合法权益的;(4)其他有困难的公民。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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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
今天小编就来说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以便帮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2、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3、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贩卖人口罪和拐卖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侵犯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实施、认定及处罚等多个方面分析这两项犯罪。
一、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贩卖、运输、转移、收留、出借或者销售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受害人离开家庭和居住地,遭受人身安全、尊严和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和剥削,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实施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欺骗、胁迫和强制等手段让被害人无所防备。
比如说,诱骗妇女充当陪聊、陪酒、陪伴或者假装是相亲中介对受害人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在网吧、夜总会等场所拐骗未成年人,再迫使他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
贩卖人口罪的认定主要需要从三部分考虑:(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将人进行买卖、转移、收留等犯罪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售卖对象,这里指的是人。
所以,在辨认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既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情况,也要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所遭受的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面临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成年人拐卖、收买、转移等行为。
相比之下,拐卖儿童罪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独立的自理能力,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或者欺骗。
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尤其危险和恶劣,也更应该切实予以打击和制裁。
拐卖儿童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承诺和恐吓等。
常见的拐卖儿童犯罪模式是组织多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流浪、盗窃和卖淫等活动,并通过暴力、药物和其他恐吓手段控制他们,迫使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条件包括三点:(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拐骗、收买等行为,构成了更加严重的拐卖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被拐骗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贩子,是指非法拐卖人口的行为人。
拐卖人口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贩子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体系、案件处理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对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体系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界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处理拐卖人口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刑罚。
三、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措施,以查明案件事实。
2.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拐卖人口案件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
4.执行刑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人应当立即执行刑罚。
四、刑罚制度1.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包括:(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2)罚金;(3)没收财产。
2.刑罚适用(1)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2)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学生被拐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大学生被拐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犯了被拐卖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本讲堂将针对大学生被拐卖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帮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二、大学生被拐卖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大学生被拐卖,即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大学生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
三、大学生被拐卖的法律责任1. 拐卖者法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拐卖者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 受害者法律责任对于大学生被拐卖的情况,受害者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受害者参与了拐卖行为,如拐卖团伙成员、收买者等,则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大学生如何防范被拐卖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3. 注意安全,避免夜间单独行动,尽量避免前往偏僻、人烟稀少的地方。
4. 学会辨别是非,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5. 加强与家人、朋友的沟通,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告知。
6. 遇到危险时,保持冷静,迅速寻找安全途径,并及时报警。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
这是⼀种世界性犯罪。
⼆、三⼗年以来在中国⼤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童的⼈⾝⾃由权利与⼈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或者偷盗婴幼⼉的⾏为。
妇⼥,是指已满14周岁的⼥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
⼉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暴⼒⼿段将妇⼥、⼉童拐⾛,以便出卖的⾏为。
绑架,是指以暴⼒、胁迫或者⿇醉⽅法劫持、控制妇⼥、⼉童的⾏为。
收买,是指以⾦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童的⾏为。
贩卖,是指将妇⼥、⼉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接送,是指⾏为⼈在拐卖妇⼥、⼉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童的⾏为。
⾏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为之⼀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为的,亦构成⼀罪,⽽不实⾏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的。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童的⾝体⾃由权和⼈格尊严权。
⾝体⾃由权是指以⾝体的动静举⽌不受⾮法⼲预为内容的⼈格权;⼈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格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被害妇⼥、⼉童被拐骗后,处于⾏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去向的⾝体⾃由权,⾏为⼈将被害妇⼥、⼉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的尊严。
⾄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家庭妻离⼦散,有时甚⾄家破⼈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童。
“妇⼥”指14周岁以上的⼥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的“妇⼥”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被拐卖的外国妇⼥没有⾝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都是涉及到侵害人身自由和损害人权的严重犯罪,对受害者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危害。
正因为如此,这两种罪行都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议,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它们的本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贩卖、收买、输送、转移人口等手段,强迫、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拐卖到他人处或迫使其从事非法活动,以牟取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种罪行严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国家法律对这种罪行的打击力度非常大,有关部门积极加强警力布防、加强打击力度,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人口贩运法》等,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惩罚措施来打击这种罪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一种以欺骗、诱骗、绑架、拐卖、虐待等手段,侵犯未成年人身心自由、利益和尊严,塑造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诱变性行为的行为。
这种罪行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影响也不同。
最初的伤害是通过非法、暴力、性质的强制手段,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和破坏。
同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成长和未来的人生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让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危害。
因此,国家法律也对这种罪行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采用短时间拘留等措施,也包括刑事处罚、强制遣返、没收财产等严厉措施,以对这种罪行予以打击和制裁。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是两种发生在现代社会和全球性现象,被国际社会视为反对人口贩卖和儿童绑架的一种犯罪行为。
作为社会一员,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行为。
如果发现这些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权和尊严的正常发展做出贡献。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细则
03 国际合作
涉及跨国问题的司法合作
● 02
第2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 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
01 具体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02 犯罪事实
依据犯罪事实认定
03 社会危害
考虑社会危害程度
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权益
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
给予被告充分援助
法律援助
02 法律责任
拐卖犯罪的法律规定
03 处罚标准
针对拐卖犯罪的量刑标准
保护妇女儿童权 益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细则在 关于拐卖犯罪方面的规定 中,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 和儿童的权益。这是社会 各界共同努力的方向,希 望能够尽快遏制此类犯罪 行为的发生。
不同角度看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细则
司法角度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细则对司法 的影响及意义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行为特征
以非法手段实施 损害社会利益
严惩程度
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侵犯人权
社会危害
引发社会关注和批判 损害国家形象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的适用条件
主观要件
犯罪人的故意
情节要素
达到法定要求的行 为
处罚依据
明确的法律规定
客观要件
实施拐卖行为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的 适用范围
01 境内案件
中国境内实施的罪行
02 境外案件
培训机构
提升专业水平 推动保护工作发展
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提升公众 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各 类活动和媒体传播,让更 多人了解妇女儿童权益的 重要性,培养社会共识, 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宣传教育工作
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的人口贩卖问题研究
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的人口贩卖问题研究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带给受害者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在贩卖人口罪刑事案件中,如何解决人口贩卖问题成为了重要的研究议题。
本文将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并探究一些应对手段。
一、人口贩卖的定义与特点人口贩卖,又称为贩卖妇女儿童、拐卖人口等,是指以非法手段劫夺、拐卖、交易他人,将其逼迫或欺骗到他人指定地点从事非法劳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人口贩卖的主要特点包括跨国性、隐蔽性、利润高、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等。
二、人口贩卖的危害与后果1.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人口贩卖往往牵涉到性剥削、强迫劳动等,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
2.社会稳定和人权的挑战:人口贩卖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三、人口贩卖问题的成因人口贩卖问题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主要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制度等。
1.经济因素:贫困、失业等经济问题使得一些人陷入绝望,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目标。
2.社会因素:社会不公平、地区冲突等社会压力加剧了人口贩卖问题的发生。
3.法律制度:法律的滞后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使得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效果不明显。
四、应对人口贩卖问题的措施1.加强立法: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增加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2.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的人口贩卖犯罪活动,互通情报,加强边境控制。
3.加强警务执法:提高执法机关对人口贩卖案件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专业水平,确保案件的有效侦办。
4.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口贩卖问题的认知,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人口贩卖活动。
五、案例分析以中国为例,人口贩卖问题在我国存在突出。
通过前期调查和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广东省是一个严重的人口贩卖问题地区。
根据此情况,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如加强警力的投入、建立更加严密的边境控制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口贩卖的增长趋势,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认定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有发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有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地域上的扩大趋势,而对该罪的正确判断与认定,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为着眼点,以司法案例佐证,得出”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主观故意;客观表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那么,什么叫做”以出卖为目的”,判断”以出卖为目的”的标准是什么,便是本文要讨论并得出结论的主要内容。
一、“以出卖为目的”简述“出卖”意为出售,”以出卖为目的”从字面上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出售为犯罪目的,即,实施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目的是要将妇女儿童售出。
由于学理上一般认为该目的并不要求得到实现,我认为应当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换言之,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
二、“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一)出卖故意的产生时间认定司法实践中,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张树德和郭可福(另案处理)从河南原籍来到新疆打工,曾在巩留县六乡农民赵常保的砖窑上劳动。
因赵常保拖欠他们6000元的劳动报酬,他们便预谋骗走赵常保的14岁的女儿赵玉梅,以此迫使赵常保付给他们应得的报酬。
1991年11月17日,郭可福以谎言将赵玉梅从家里骗出,带到伊宁县巴依托海乡,与在那里等候的张树德会合。
接着他们又将赵玉梅带到新源县城镇乡五村张树德的住处,把赵玉梅看管起来,不让她回家。
11月19日,张树德执笔写了一封恐吓信,送给正在伊宁县五一乡劳动的赵常保。
让赵带5000元来领女儿,否则由郭可福将赵玉梅带回内地结婚。
赵常保收到恐吓信后,立即派杨某前往新源县领女儿。
拐卖法律案件量刑标准(3篇)
第1篇摘要:拐卖人口是一项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本文将从拐卖法律案件的基本概念、量刑标准、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参考,以更好地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一、引言拐卖人口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拐卖人口犯罪列为重罪,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更好地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本文将对拐卖法律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分析。
二、拐卖法律案件的基本概念1. 拐卖人口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 拐卖妇女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3. 拐卖儿童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三、拐卖法律案件量刑标准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手段特别残忍的;(四)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六)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七)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 量刑标准(1)一般情节对于一般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加重情节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ppt课件
婚姻介绍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如果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则是合法的,但如果 是以出卖为目的的送养,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婚姻介绍是合法的行为,但如果是以 出卖为目的的婚姻介绍,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促进国际合作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问题,需要各 国之间的合作来共同打击。通过立法与国际接轨 ,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
国内外现状分析
国内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 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团伙化、跨区域作案 等。
01 02 03 04
缓刑适用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的犯罪 分子,可依法宣告缓刑。
缓刑撤销
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 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 并罚。
05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防措施
Chapter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册、讲座、视频等形式 ,向公众普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
立法背景及意义
立法背景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弱势群体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犯罪 分子的侵害。通过立法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
维护社会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 了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给家庭和 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立法打击此 类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引言: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且对社会秩序和人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报告旨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便有效地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定义和背景: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非法手段将妇女和未成年人强制运往他处,用于非法劳工、娼妓、婚姻等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背后往往涉及利益驱动,包括贩卖人口集团、性交易网络和其他非法组织。
二、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原因:1.经济因素:经济贫困是导致妇女儿童易受拐卖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为贫困,一些家庭被迫卖掉自己的孩子或女性成员,以换取经济利益。
2.教育和就业机会:妇女儿童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就业机会,容易成为拐卖的对象。
缺乏教育和独立经济能力,促使她们更易堕入贩卖人口的陷阱。
3.性别不平等: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和对女性权益的侵犯也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的风险。
在一些地区,男孩被认为更有价值,女孩则被看作是可牺牲的资源。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与后果:1.身体和心理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经常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包括性侵犯、殴打、剥削和恶劣的生活条件,这会给她们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深刻的伤害。
2.社会稳定和人权: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是对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挑战,也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受害者的自由和尊严。
四、拐卖妇女儿童的对策和措施建议:1.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严格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严厉处罚犯罪分子。
2.提供教育和培训: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和就业技能,增加他们的自主性和防范意识。
3.宣传和意识提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
4.国际合作与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贩卖人口问题,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共享信息,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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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
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
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时,从来没有男女、老幼的区别(强奸罪除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只要你实施了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那么,不论对方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病入膏肓的临死者,对施害者都是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因为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
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将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害对象之外,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
当然,立法者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单独规定这一罪名无可厚非,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主要是少年)也应从立法上给予保护,仅仅笼统地认为“视其具体情况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