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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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

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范围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6﹞254号

【发文日期】2006-10-01

【实施时间】2006-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菏泽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l)执行。

二、调整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2)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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