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 by Chinese Lawyers 作者: 李越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出版物刊名: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17-20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 国际海洋法公约 南海仲裁案 法理解析
摘要: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法律规定,在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无管辖权,裁决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裁决过程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
中国表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是合法的。
南海仲裁案,中国为何不理?
南海仲裁案,中国为何不理?——一个“国家心理学”的解释对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反对者认为,“两不”立场过于消极,有损中国权益,倘若主动参与,或有望说服仲裁法庭做出无管辖权的裁决。
支持者则认为,即使主动参与,也于事无补;无论管辖权争议,还是实体性争端,中方都不太可能胜诉;既然料定赢不了“官司”,就不如索性置之不理。
作为国际法的外行,我对上述两种对立主张都不敢妄加评论,也没兴趣去仔细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那些与本案相关的条款。
我只晓得,《公约》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
中国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几乎没有参与制定的机会。
虽于1996年加入《公约》,但这是根据当时国际环境和自身实力做出的选择,如今时过境迁,若有机会重来,恐将另当别论。
内行才去看门道,外行看个热闹就够了,好在我从没觉得这些条款有多么重要(至少不像国际法专家们所认为的那么重要)。
在我看来,南海仲裁案,中国是否参与,主要是个国际政治问题,与国际法关系不大。
其中确有些“热闹”可看,尤其是那些国际政治较量中微妙的“心理学”因素。
“国家心理学”这个词听起来很唬人,但我要讲的道理不过是常识而已,没什么专业知识。
国际法专家们讨论问题,自然都是很专业的,但也可能因此忽略了常识。
有时候,我觉得“国际法”这个词就很可笑,多少有点“扯虎皮”的意思,说白了,国际法只是被称作“法”而已。
当然,名称无关紧要,关键是要清楚它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
由于国家之间形成的秩序,在时间上要远远落后于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秩序,所以国际法其实只是一种初级秩序,类似于公共权力产生之前人和人之间的秩序。
那个代行公共权力或扮演世界警察角色的国家拥有“霸权”,强国争霸是国际秩序中的主旋律。
在这个意义上,把国际法称作“强盗法”实不为过,在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还是“拳头硬的说了算”。
正因为如此,尽管嘴上不明说,但我们心里清楚,评价国家行为和人类行为所采用的道德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美国一手操纵的一幕闹剧,其严重地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是对以国际法以及根据国际法建立的国际秩序的公然破坏,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2016年7月12日,由美国一手幕后操纵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中菲南海仲裁结果出炉。
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中菲南海仲裁案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纵观整个中菲南海仲裁过程,此次仲裁违反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因而具有违法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n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ctity of tseaties,inviolalility of treaties),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虽然有不同之处,但共同之处在于:对于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承诺必须善意地遵守而不能出尔反尔。
菲律宾在此次仲裁中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主要表现有:1.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其真实意图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明显不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程序。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调整领土主权问题。
其次,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
菲律宾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应该遵守而不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侵犯根据此公约中国所享受的权利。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岛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关于南海问题几十年来我国几代学者已经从历史、地理和法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笔者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案例正面论证和反面批驳的方式,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论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作者凤寅一、学界对南海主权问题的法律研究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的主张,学者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一方面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驳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主权的无理要求。
我国已故著名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在《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在研究南海问题分歧与争端的基础上,驳斥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提出的“临近原则”。
作者指出南海诸岛疆域划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完全适用;(2)南海各岛礁能否都依据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认为在公约中对岛礁的规定模糊,诸岛被侵占的事实使海洋划界较为棘手;(3)如何理解传统海域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作者指出传统的海域线不仅界定了海域归属,而且界定了岛屿归属,在断续线内,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
①杨翠柏的《“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发现原则”,阐释了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权利的依据。
作者在研究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对有关“发现”的论述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引用大量的历史依据证明权威学说和各国实践对于中国“发现”南沙群岛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中国发现南沙群岛比西方国家的“发现”早1800-2000年,这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2)中国对南沙诸岛命名、中国人到南沙群岛捕鱼及中国海军到南沙群岛巡航,都是中国对群岛行使主权的行为。
杨翠柏的另一篇文章《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通过对时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阐述,结合中国对南沙群岛管辖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曹鉴燎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一、本文概述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二、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三、仲裁庭的扩权与滥权其中,《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与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历史和法理视域下的南海仲裁结果评析——兼论中国的因应之策
历史和法理视域下的南海仲裁结果评析兼论中国的因应之策栗广1,柯文语2(1.周口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周口466001;2.周口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周口466001)㊀㊀摘要:2016年7月12日,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强制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作出了仲裁,从中国的 历史性权利和 九段线 岛礁的地位 等5个方面出发,作出了 一边倒 地偏袒菲律宾的裁决,判定中国在南海的行为 违法 ㊂然而,仲裁庭设立程序㊁人员构成㊁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相关做法都决定了裁决结果没有法律效力㊂基于此,中国政府宣布对该裁决结果采取 不接受㊁不承认 的态度,并在南海地区采取了一些实质性行动加以应对㊂此外,中国政府还从加强中菲经济交流㊁采取合纵连横的策略以及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研究等方面着手,促进中菲南沙争端通过双边和平谈判的方式得到解决㊂关键词:南海;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菲律宾中图分类号:D65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3798(2020)06-0065-10收稿日期:2020-08-2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权益的历史经验与启示研究 (16CDJ006)作者简介:栗广,男,湖北武汉人,周口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博士;柯文语,女,湖北大冶人,周口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㊂① 卡拉延群岛 是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东部㊁靠近菲律宾群岛的部分岛礁及黄岩岛的称呼㊂根据菲律宾的定义,该群岛由54个岛屿㊁岩礁以及沙州构成,所占海域面积约64000平方英里㊂②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庭,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㊂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其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㊂该法庭与设立于荷兰海牙㊁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简称 国际法院 )不是同一机构,后者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㊂一㊁问题的提出2009年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后,开始改变其前任小布什总统对南海争端含糊其辞的政策,公开介入南海争端,支持菲律宾㊁越南等国家在此问题上向中国发起挑战㊂在奥巴马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菲律宾阿基诺三世(BenignoAquinoIII)政府在南海地区不断采取行动,试图巩固其对所谓 卡拉延群岛 ①的控制㊂为达此目的,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②(下文简称‘公约“)附件七的相关规定,正式向总部位于德国汉堡㊁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设立的特别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提起针第40卷㊀第6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Vol.40㊀No.62020年12月JournalofGuangdongUniversityofEducationDec.2020对中国的 仲裁 [1]㊂2013年4月,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完成了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的任命工作,成立了所谓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下文简称 仲裁庭 )㊂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 南海仲裁案 作出第一阶段裁决,该裁决认为其对菲律宾所提起的7项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具有管辖权;对于菲律宾所提的另外8项诉求,则延期到实体问题阶段再进行专门审议[2]㊂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作出了 最终裁决 一边倒 地偏袒菲律宾,否定了南海 九段线 及中国对相关权益的合法性[3]㊂中国政府也在次日发表的名为‘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官方白皮书中表明了不接受㊁不承认的严正立场[4]42㊂然而,就在2020年7月13日 南海仲裁案 仲裁结果出炉4周年之际,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Pompeo)在美国国务院网站公开发文,指责中国 对南中国海大多数地区离岸资源的索求完全不合法 ,污蔑中国 采取恐吓手段破坏东南亚地区南中国海沿岸国家的主权 ,并宣布 仲裁法庭的裁决属最终裁决,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①;几乎同时,菲律宾外长洛钦(TeodoroLochen)也发表声明称,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是 不可谈判的 没有任何妥协或改变的可能性 ,它 结论性地解决在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的问题 ②㊂当前,学界对2016年南海仲裁案的研究已经出现㊂笔者将相关成果加以梳理,发现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类:其一,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以南海仲裁案结果为研究视角,对仲裁案的合法性㊁适应性及中国对九段线 内岛屿权益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研究③;其二,从南海仲裁案的影响问题,如其对中菲关系的影响㊁对海洋法的影响等④进行分析;其三,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仲裁案有关的报道进行分析⑤㊂综合来看,当前中国学界已经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㊂为了澄清相关历史事实㊁以正视听,笔者拟以美国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NationalArchives)㊁解密文献资料系统(DDRS)等美国官方档案和中国大陆㊁中国台湾的相关中文文献资料以及相关国际文件为基础,结合先前对南海争端历史的研究,对南海仲裁结果的主要方面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庭的存在㊁设立程序㊁仲裁人员的构成以及菲律宾的相关做法等进行分析,评价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对美国㊁菲律宾有关仲裁案的言论进行反驳,并就中国如何应对当前南海局势提出个人的看法㊂二、对南海仲裁结果的分析北京时间2016年7月12日17时,由菲律宾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的有关南沙群岛问题的仲裁结果出炉㊂此前,尽管中国反复申明 不接受㊁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仲裁庭对领土㊃66㊃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40卷㊀①详见蓬佩奥在美国国务院网站的声明:MikePompeo, U.S.PositiononMaritimeClaimsintheSouthChinaSea ,July13,2020,https:ʊwww.state.gov/u-s-position-on-maritime-claims-in-the-south-china-sea/#.XwzZ7t3vctE.twitter,2020年7月14日访问㊂②详见2020年7月13日菲律宾‘世界日报“头版的相关新闻报道‘ 南海仲裁决没有谈判余地! “㊂③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罗国强,陈昭瑾.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 结合中国‘立场文件“的分析[J].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1期;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 无效性 [J].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5期;张文显,马新民,吴慧,等.关于菲律宾提起的 南海仲裁案 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黄瑶.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合法权益 以南海仲裁案裁决评析为视角[J].人民论坛㊃学术前沿,2016年第23期;马新民.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程序问题评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高健军.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 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J].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3期等㊂④张明亮.淡化 南海仲裁案 与缓解中菲关系[J].东南亚研究,2016年第5期;谈谭.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J].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金永明.论南海仲裁案对海洋法的冲击[J].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张晏瑲.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8年第3期等㊂⑤王佳.CableNewsNetwork和ChinaDaily的国际传播战略分析 以南海仲裁事件为例[J].视听,2017年第1期;林恺铖.菲华社会对 中菲对立 主流叙事的话语反制与舆论引导:以 南海仲裁案 前后为中心[J].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4期;辛斌,时佳.‘人民日报“和‘纽约时报“南海仲裁案报道中的中美官方转述言语对比分析[J].外语教学,2018年第5期;吴志远.‘喧哗与躁动:南海争端事件中的网络社会心态研究 基于南海仲裁案的网络舆情分析[J].情报杂志,2018年第5期等㊂主权问题没有管辖权 ,但仲裁庭仍然从中国的 历史性权利和 九段线 岛礁的地位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和 争端的加剧 等5个方面出发,对中国维护南海正当权益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却几乎全部满足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诉求㊂而且,仲裁庭还宣布,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3]㊂㊀㊀(一)关于中国的 历史性权利和 九段线 仲裁结果首先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 九段线 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阐述㊂仲裁庭坚持认为,它对中国和菲律宾有关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的权益争端具有管辖权;即便历史上中国曾在某些时期利用过南海地区及该地区的资源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些权利,但此类权利在1982年‘公约“产生之后,因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而归于消失㊂不仅如此,仲裁庭还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渔民及航海者曾利用了南海地区的一些岛屿,但其他国家渔民及航海者也使用了南海的一些岛屿,在此情况下中国没有证据证明历史上对南海海域及资源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㊂基于以上两方面理由,仲裁庭认定,中国对南海 九段线 以内海洋区域的权利要求 没有法律依据 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㊂根据古籍记载,中国早在汉代就开始与南海建立联系㊂早在汉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了南海㊂由于交通联系的需要,中国人在中国大陆和中南半岛之间开辟了一条通过南海的航路㊂从晋代开始,中国海南渔民就在南沙海域从事各类活动 如捕捞㊁种植等;宋代将南海诸岛列入 琼管 范围,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并派水师巡航南海㊂到了明㊁清时期,中国不仅继续派水师前往南海巡航,而且明确将南海诸岛划入中国版图,由广东省琼州府进行管辖,延续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管辖权㊂自民国以来,中国政府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辖和开发㊂1930年代,尽管西沙㊁南沙群岛先后被法国㊁日本等列强占领,但战争期间中㊁美㊁英三大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所占领的领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战后,日本所占领的中国领土 如满洲㊁台湾㊁澎湖群岛等 必须全部归还[5]㊂战前日本武力侵占西沙㊁南沙群岛后,将之归入台湾管辖之下,因此‘开罗宣言“将台湾归还中国就意味着西沙㊁南沙群岛一并归还给了中国㊂1945年7月,中㊁美㊁英三大国又在德国的波茨坦发布了‘波茨坦公告“,其中肯定了‘开罗宣言“执行的必要性,规定日本的领土范围仅 限于本州㊁北海道㊁九州㊁四国 及盟国所决定的小岛[6]㊂‘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即日本所占领的包括西沙㊁南沙群岛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必须归还中国㊂基于此,1946年中国政府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派出了太平号㊁中业号㊁永兴号㊁中建号四舰等组成的舰队,对西沙㊁南沙群岛进行了正式的接收,并 重立 石碑,宣示主权[7]㊂在中国收复西沙㊁南沙群岛之后,中国军队一直驻守太平岛;随后,国民政府确定西沙㊁南沙群岛暂由海军总司令部代为管辖,相应地设立海军各群岛管理处,任命张君然为西沙群岛管理处主任㊁任命彭运生为南沙群岛管理处主任;在广州设置海军黄埔巡防处,任命姚汝钰为处长;等到海南行政区成立之后,再归海南管辖[8]㊂当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的接收行为提出明确的反对,更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海诸岛采取正式的接收行动㊂其后,中国国民政府公开在南海划出了 十一段线 ,1953年新中国政府正式确定为 九段线 ,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㊂这充分说明,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拥有排他性控制权㊂相比之下,越南声称其在19世纪初才对西沙㊁南沙进行管辖,菲律宾㊁马来西亚㊁文莱等国更是迟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㊂由此可见,中国是最先发现南海㊁最早对之加以利用㊁最早将之纳入管辖范围并进行持续有效控制的国家,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也符合国际法上取得新领土的规定㊂而且,二战期间的相关国际文件及二战结束后中国国民政府依照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文件对西沙㊁南沙群岛所采取的接收行动,为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奠定了牢固的国际法基础㊂在中国早已拥有充分的历史性依据和国际法依据证明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据1982年产生㊁1994年方才生效的‘公约“来判定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益因 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㊃76㊃2020年第6期栗广,等:历史和法理视域下的南海仲裁结果评析 兼论中国的因应之策归于消灭 ,这种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㊂如果仲裁庭的这一逻辑成立,那么很多国家所拥有的海洋领土都将出现争议㊂它不但无益于解决南海争端,反而将引发更多的争端㊂这显然与‘公约“ 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 相违背㊂既是如此,仲裁结果所引发的系列问题不符合‘公约“制定的初衷,而且,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 九段线 内海域的权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结论本身在逻辑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难以令人信服㊂㊀㊀(二)关于南沙岛礁的地位问题众所周知,根据‘公约“第2部分第2节第3条的规定,一国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9]31;第5部分第57条规定,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9]55㊂通俗言之,沿海国家拥有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12海里和200海里㊂仲裁庭也承认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㊂然而,仲裁庭在分析南沙群岛争端时认为,‘公约“关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存在一个前提,即一个岛礁在 自然状态 下,必须具备维系人类生存的的能力,只有符合这一条件,这个岛礁才能称为 岛 ㊂而南沙群岛很多岛礁上虽然有多国军队,但这些军队主要依赖于外来支持,而不是依靠岛上的资源生存,因而无法确定这些岛礁是否存在维系人类生存的能力㊂基于上述判断,南沙群岛之中没有一个岛礁符合 岛 的定义,因而没有一个岛礁 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 [3]㊂言外之意,仲裁庭认为,南沙群岛之中没有一个岛礁具备领海㊁专属经济区等权益㊂这样,南沙群岛就成为菲律宾一直宣称的 无主地 了㊂如此,菲律宾便可堂而皇之地加以占领㊂实际上,这一论断过于片面,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色彩㊂如前文所述,最晚从晋代开始,中国渔民就在南沙群岛海域从事捕捞㊁种植等活动;自宋代开始,中国就开始管辖南海,并一直派水师巡航㊂期间,无数渔民和官兵曾在南海海域进行活动㊂由于当时的航海技术十分落后,渔民和官兵赴西沙㊁南沙海域进行捕鱼㊁种植和巡航活动,每一次往往需要长达数月㊁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他们所乘坐船只大小十分有限,这就注定了他们不可能在船上携带充足的食物和淡水,大部分食物和淡水都取自南海诸岛㊂由此可见,南海诸岛并非不具备维持人类生存的能力㊂另外,从主要西方国家的官方档案来看,也能够说明仲裁结果关于南沙岛礁地位的荒谬性㊂在档案搜集和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无论是西方大国中最先发现南沙群岛的英国,还是积极介入南海争端的美国,都将南沙群岛中很多岛屿称为 岛 (Island)㊂例如,早在1864年,英国一位名叫斯普拉特利(Spratly)的船长首先 发现 了南沙群岛,便将之命名为 SpratlyIslands (斯普拉特利群岛),认为该群岛包括 SpratlyIsland (南威岛)等岛屿[10]㊂美国方面的此类称呼更是司空见惯㊂例如,1956年南越向美国通报所谓 甘泉岛事件 时,美国就称呼该岛为 RobertIsland ;又如,1976年美国的一份内部备忘录中指出,在西贡陷落之后,北越迅速占领了南沙群岛中的一些 岛屿 (Islands)[11]㊂此外,在美㊁英官方档案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称呼㊂由此可见,美㊁英等西方大国一直以来都认为南沙群岛中的很多岛是 岛 ,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他们承认这些岛能够产生‘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权益㊂据此可知,仲裁庭关于南沙岛礁地位的判定严重违背了历史事实,曲解了‘公约“的条款,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㊂其判定结果不仅与中国对南沙岛礁的认识不一致,而且与美国㊁英国等西方大国长期以来对南沙群岛地位的定位相悖㊂因此,仲裁庭对南沙岛礁地位的判断也与事实不符㊂在否定中国南海 九段线 合法性㊁否定南沙群岛中所有岛礁地位的基础上,仲裁庭进一步十分主观地认为,中国在南沙海域的维权行动不仅妨碍了菲律宾捕鱼和采油,还指责中国在南海扩建岛礁的行为 破坏了南海环境 导致地区局势紧张 ㊂中国所采取的上述行动,菲律宾㊁越南均有采取,但仲裁庭仅仅指责中国,却丝毫未提及菲㊁越等国㊂仅从这一点即可看出,上述这些具有推论性质㊁带有明显偏见的结论更是无法令人信服㊂三、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出炉之后,美㊁日等立即表态支持㊂但与此同时,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则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对仲裁案的不支持立场㊂仲裁庭在对菲律宾所提交的仲裁案作出仲裁之㊃86㊃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40卷㊀后,联合国和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相继在微博等中文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声明不论联合国或国际法院均未介入 南海仲裁案 ,并特别强调 国际法院不是海牙常设仲裁庭 ㊂2016年7月13日(即仲裁结果出炉第二天),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有关中菲南沙争端的白皮书,重申仲裁庭对主权问题没有管辖权,所作出的有关南沙主权问题的仲裁也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中国不接受㊁不承认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4]41-42㊂具体而言,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无效,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㊂㊀㊀(一)仲裁庭的合法性有所欠缺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是用于仲裁中国㊁菲律宾有关南沙群岛争议的 法庭 ㊂该 法庭 是根据‘公约“附件七在海牙组建,属于因案而设㊁案终而撤的 临时班子 ,是2013年1月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后成立,绝不是 国际法庭 ㊂从仲裁庭的组建过程㊁人员等方面看,该仲裁庭并不合法㊂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㊂首先,仲裁庭只是个临时性机构㊂仲裁庭并非一个长期存在的机构,只是随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而成立,随着仲裁结果的出炉而消失㊂仲裁庭与国际法院无关㊂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其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通常简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㊂该机构依据联合国宪章设立,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㊁最主要的司法审判机关,也是主权国家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㊂其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①㊂除了办公地点均位于海牙的和平宫之外,仲裁庭和国际法院并无直接关系㊂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㊂当然,严格地说,二者也不是完全无关㊂它们唯一的关系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第三条(e)款关于 仲裁庭的组成 的相关规定,如果参与仲裁双方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本案中为柳井俊二)代为指定仲裁员[9]254-258㊂其次,仲裁庭的组建程序和组成人员很随意㊂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要新成立一个机构,必须由其成员国的代表通过充分研究㊁讨论,然后再在机构内部进行公开投票,经多数成员(有时甚至要求2/3的多数)通过,这种机构方能成立㊂然而,仲裁庭的组建则没有通过这样的程序㊂在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案之后,仅由菲律宾政府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再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指定4名仲裁员㊂在柳井俊二对仲裁员进行任命之后,仲裁庭就建立起来㊂柳井俊二作为长期主张 遏华 的日本外交官,其独特的身份㊁特殊的背景㊁坚持对中国强硬的政治倾向等,都与 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 的有关规定相冲突㊂根据 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 (BHP)的规定,如果法官与争端一方存在着某种联系,可构成对法官公正性质疑的依据㊂而由长期主张对华强硬的柳井俊二指定4位仲裁员,显然会对中国产生不利影响㊂因此,从仲裁庭仲裁人员的选定来看,其自成立伊始便存在影响公正性的隐患[12]㊂实际上,真正的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都是公务员,其薪酬均由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支付,以充分保证其在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㊂相比之下,仲裁庭的5名仲裁员并非公务员,而是以盈利为目的者㊂换言之,他们所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且其薪酬是由参与仲载的国家支付㊂据一些媒体透露,仲裁庭仲裁员日薪为4800欧元,全部由菲律宾支付;从2013年4月仲裁庭组建到2016年7月仲裁庭解散,菲律宾支付给5位仲裁员的薪金约为2600多万欧元,约占其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两千分之一[13]㊂在此情况下,仲裁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㊂最后,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㊂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畴㊂根据规定,‘公约“框架下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仅限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不能用于处理‘公约“以外的事项㊂而且,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宣布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㊃96㊃2020年第6期栗广,等:历史和法理视域下的南海仲裁结果评析 兼论中国的因应之策①有关国际法院职能的介绍,详见该机构官网:http:ʊwww.icj-cij.org/homepage/index.php?lang=en,2016年9月11日访问㊂决机制管辖,实际上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于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14]㊂由此可见,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明显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当然无效㊂㊀㊀(二)菲律宾行为的非法性在本案中,菲律宾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一些国际法原则和中菲之间的多次谅解㊂这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㊂其一,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规定以及中菲之间所达成的系列谅解㊂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在柬埔寨金边召开了 10+1 会谈,最终各方签署了‘宣言“㊂该‘宣言“规定: 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15]㊂与此同时,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在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过程中,与中国就南海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发表了联合声明:不应让海上争议问题影响到两国关系的大局;双方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继续维护地区和平㊁安全与稳定,宣布双方将继续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宣言“[16]㊂从‘宣言“的内容及2011年中菲双边联合声明的内容来看,双方应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处理分歧㊂然而,菲律宾没有遵守双方和多方一致通过的协议,不顾中国的多次明确反对,将有关争端提交仲裁,显然违反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谅解,违反了‘宣言“的精神[17]㊂其二,它违反了‘公约“中的相关原则㊂‘公约“第15部分规定了国家之间关于海洋或岛屿争端的解决机制㊂但是,要使用‘公约“的这一规定解决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如若两国之前已经确定了使用某种方式(如协商)解决争端,那么双方只有在通过此种方式实在无法促进争端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公约“第15部分的规定进行仲裁㊂换言之,两国在因海洋问题发生争端时,必须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方能提起仲裁㊂在此过程中,中国一直按照之前中㊁菲两国达成的谅解和‘宣言“精神,积极与菲律宾进行协商,试图通过对话的方式促进争端的解决㊂根据当前国际仲裁案的惯例,如果争端双方之一先积极参与仲裁的前置程序(如和解㊁调解),使另一方对其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那么它此后又提起仲裁,其行为就违反了善意(GoodFaith)原则㊂这种做法将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拖延㊂而在菲律宾所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在先与中国达成谅解㊁获得中国的信赖之后,又单方面提起仲裁,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㊂而且,在提起仲裁之前,菲律宾在没有与中国进行应有的沟通的情况下就单方面提起仲裁,这意味着菲并未穷尽所有方法以促进争端的解决㊂在此情况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性仲裁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㊂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仲裁庭本身的非法性以及菲律宾行为的不合法,中国才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仲裁,也对仲裁结果采取了不承认㊁不接受㊁不执行的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反对任何以所谓仲裁结果为依据的权利要求和行动㊂四、中国的应对方略南海仲裁结果出炉之后,菲律宾㊁美国㊁日本等欢呼雀跃㊂2016年6月30日上任的菲律宾新总统杜特尔特(RodrigoDuterte)强调,菲律宾与中国围绕南沙群岛问题的任何双边对话都必须以 南海仲裁案 裁决结果为基础㊂除菲律宾之外,对中国钓鱼岛存在主权要求的日本表现得比南海周边国家还要激动 ,在各种场合要求中国遵守所谓的 裁决结果 ㊂美国作为菲律宾的盟国,更是给了菲律宾莫大的支持㊂在仲裁结果出炉前夕,美国派遣两艘航母于临近南海的菲律宾海展开军事演习㊂演习期间,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约翰㊃理查森(JohnRichardson)公开表示,这场演习的目的是对任何动摇区域安全的行为起到 吓阻 作用㊂7月14日,美国副总统拜登(JosephBiden)与美军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哈里斯(HarryHarris)上将登上了 约翰㊃斯滕尼斯 号核动力航母,他们在谈及南海仲裁案时,明确表态要支持 法律裁决 :美国 期待中国遵守和其他所有国家一样的规则 ,而且美国 正敦促中国和菲律宾都要遵守裁决 [18]㊂针对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及相关国家试图浑水㊃07㊃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40卷㊀。
中外各方对南海断续线法理内涵的认知与中国南海维权的若干思考
中外各方对南海断续线法理内涵的认知与中国南海维权的若干思考赵卫华【内容提要】南海断续线及其内部水域的法理定位问题是南海争端的焦点。
目前,不仅中外各方在南海断续线法理内涵问题上认知大相径庭,国内在该问题上也是各持己见、众说纷纭;同时中国从未从官方层面正式阐明过南海断续线的法理内涵问题,使中国在国际舆论中的处境极为不利。
"南海仲裁案”出台后,南海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在南海断续线法理内涵问题上原有的模糊策略正在面临挑战。
因应形势变化,未雨绸缪,积极思考维护南海稳定,确保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长远方略,是当前中国周边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南海断续线南海争端历史性水域海洋法公约【作者简介】赵卫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一问题的提出南海断续线及其内部水域的法理定位问题是当前南海争端的焦点。
随着南海问题的不断升级,该问题实际上已成为域外大国和周边小国合谋曲解和滥用国际法,借助国际舆论打压、遏制中国的工具。
“南海仲裁案”的结果,进一步暴露了美、日等国推动越、菲等周边国家围堵、对抗中国,企图坐收渔翁之利,却不想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的如意算盘。
同时,-237-中国周边外交学刊•2017年第二辑(总第六辑)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以排斥抗衡中国为目的的TPP最终搁浅,东南亚各国开始进一步向中国靠拢,原来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激烈对抗的越南和菲律宾竞相调整了对华态度,从而使中国与周边各国在南海的争端总体趋向缓和。
但是,南海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其复杂和敏感非同一般,这就意味着一旦情形有变,南海局势有可能重新激化。
最近,越南在万安滩的小动作即很好的例证。
①届时,在域外大国和周边小国联合推动下,中国在南海断续线法理内涵问题上将不得不面对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压力,如何去面对是必须要未雨绸缪的。
中国对南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主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这一事实在二战结束之后是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评述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评述马新民刘洋[内容提要]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 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
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 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 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 和裁判。
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 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 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 关活动的合法性。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历史性权利远海群岛[作者简介]马新民,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刘洋,中国海洋法学会会员(北京邮编:100161)[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484 ( 2019) 01-0025-502018年5月14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表题为《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以下简称《裁决批判》)的研究报告,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这份约40 万字的研究报告系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专家撰写而成,有60多位法律、国际关 系、历史、地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此项工作,还有20多位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的专家学者应邀就相关具体问题予以指导和评审,可 谓“集体创作的成果,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仲裁裁决的立场”®。
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
这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针对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起的国际案件。
中国自①《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文本和英文本由外文出版社于2018年5月14日出版。
同日,牛津出版社在《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以专刊形式出版该研究报告英文本。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
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
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
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
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南海仲裁案非法且无效
南海仲裁案非法且无效段春生数月来,南海仲裁案牵动着亿万民众的心,触动着世界舆论的神经。
南海仲裁案是美国导演,美日菲编剧,菲律宾主演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从菲律宾单方提起仲裁,临时仲裁庭的受理,临时仲裁庭的组建,乃至最终作出裁决都不合法,不公正且无效的。
我长期从事仲裁法与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今就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本身就是违法之举仲裁提起与诉讼提起完全不同。
诉讼的提起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一方当事人提起即可。
仲裁的提起就完全不同了。
根据国际法律、国际惯例以及各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提起必须以双方当事国的共同一致意愿仲裁为前提,至于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纠纷发生前还是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并不影响仲裁机构的管辖。
仲裁协议通常应当具有三方面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国际法和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对此案也无管辖权。
于是,2014年9月,临时仲裁庭却作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定,表明它已丧失应有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立场已经完全转向菲方。
二、临时仲裁庭受理菲律宾请求的仲裁事项是不合法的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涉及确定部分岛礁地位和两国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仲裁庭只能处理小的争端,无法处理海域划界和主权等问题。
对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因而不再接受使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临时仲裁庭对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都没有管辖权,更不应该受理此案。
三、临时仲裁庭的组建是非法的继联合国7月13日澄清和常设仲裁法院“没有任何关系”之后,国际法院也发表声明,称自己自始至终未曾参加与南海仲裁案。
按常规和司法实践,仲裁庭组建首先要选择仲裁员。
国际法院的法官、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他们的酬金、薪水是联合国支付的,目的是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按程序,菲律宾率先指派一名仲裁员,中国也可以指派一名仲裁员,而后,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外三名仲裁员。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揭示其争议的本质和非法性,并分析其对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对中国周边外交的影响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等;接着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的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揭示其缺乏任何法律效力;然后阐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分析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践;最后总结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和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性。
本文概述本文将围绕南海仲裁案这一焦点事件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剖析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和政治影响。
文章首先简要介绍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及其审理过程,接着对裁决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以此证明该裁决的非法性和无效性。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阐述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际做法。
同时,文章还将分析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提出应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南海仲裁案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思考和启示。
二、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分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争端,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因素,以及对于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影响。
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南海也是重要的航道和贸易通道,对于中国的海上安全和海外利益也至关重要。
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领土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包括谈判、协商和调解等。
南海经济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南海问题,作为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南海地区,我国与一些周边国家因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产生了多起经济案件。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南海经济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法律维权提供参考。
二、南海经济案件概述南海经济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海上划界争议案件:如菲律宾与中国在黄岩岛的主权争议、越南与中国在南海北部湾的主权争议等。
2. 资源开发争议案件:如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权争议、我国与越南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争议等。
3. 环境污染案件:如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争议、我国与越南在南海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争议等。
4. 渔民作业争议案件:如我国渔民在南海海域的作业权益争议、我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周边国家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合作开发争议等。
三、南海经济案件法律分析1. 国际法依据(1)国际法基本原则南海经济案件涉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等。
(2)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2. 领土主权争议案件(1)我国领土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这一主权源于我国古代对南海诸岛的长期开发和利用,以及我国历代政府对南海诸岛的明确管辖。
(2)国际法依据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有权拥有周围的水域。
我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符合岛屿的定义,有权拥有周围的水域。
同时,《公约》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及其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上空、领水及其底土和海床。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同样适用于其领水、海床和底土。
3. 资源开发争议案件(1)我国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权我国在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权源于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
南海仲裁裁决涉及执法活动的法律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 1月 22日,菲律宾通过通知和声明仲裁请求的方式,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① (以下简 称《公约》)第 286条和第 287条以及《公约》附件 7第 1条对中国提起仲裁程序。菲律宾声明希望获得 一份这样的仲裁裁决:宣布双方当事人对于南海诸水域、海床及海底地物的权利和义务,均受《公约》的 规制;中国以“九段线”为基础而提出的诸多声索,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裁决根据《公 约》第 121条,菲中双方均提出声索之海洋地物是否是岛屿、低潮高地或者水下暗沙;这些地物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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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 6期
够产生大于 12海里的海洋权利空间;以及授权菲律宾在《公约》确认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或之外, 行使和享有权利[1](P11)。在菲律宾的 15项诉求中,第 8-14项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军事及执法活动。 笔者试图对这几项涉及执法活动的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指出其错误之处,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法学研究】
南海仲裁裁决涉及执法活动的法律分析
杨 瑛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2016年 7月 12日,中菲南海仲裁庭发布了有利于菲律宾的终审裁决书。仲 裁庭对菲方第 8-14项诉求涉及中方的执法活动不仅裁决了管辖权方面的受理,而且在 实体方面也进行了错误裁决。对中国来说,应对南海问题,不仅应当以“九段线”及历史 性权利的研究为基础,而且还需加强历史证据的研究,尽快颁布中国的《海洋基本法》,明 确我国在南海的执法范围以减少与邻国的冲突,加强同南海沿岸国家的协商谈判,设立南 海沿岸国的合作机制,加强各方互信。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南海仲裁案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87条递交了南海仲裁案的申请。
中国倡导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争端,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参与,坚持通过直接谈判解决领土争端。
然而,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决,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部分海域享有专属经济区(EEZ)权益,同时认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无领土主权权益。
法律问题:1. 仲裁庭是否具有权威性?2. 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进行裁决?3. 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是否合法?分析与结论:1. 仲裁庭是否具有权威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仲裁庭应当由独立、无国籍的人组成,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争端。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成员均由双方共同推荐并经联合国秘书长批准,因此符合权威性的要求。
2. 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进行裁决?根据UNCLOS第288条,仲裁庭对领土争端没有裁决权,仅对“海洋解释事项和科学问题”进行裁决。
然而,南海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作出了裁决,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拒绝参与南海仲裁案,这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3. 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是否合法?UNCLOS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向外的200海里范围内,该国拥有独占的经济权益和主权权利。
根据该条约,南海包括中国的南沙群岛在内。
然而,南海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无领土主权权益,这与实际情况和中国的主张相悖。
因此,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在法理上是有争议的。
结论: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存在问题。
仲裁庭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超出了其管辖范围,裁决结果与中国的主张和实际情况相悖。
因此,中国政府和一些国际法学者都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了质疑。
国际法案例领土争端与国际仲裁
国际法案例领土争端与国际仲裁国际法案例领土争端与国际仲裁是国际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紧密和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领土争端也越来越突出,国际仲裁成为解决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以我国南海领土争端为例,通过国际法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仲裁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
一、南海领土争端的背景南海是中国附近的一个重要海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航道。
然而,南海的领土归属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主张拥有南海绝大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但其他国家如菲律宾、越南等也对南海部分地区提出了主权要求。
这些争端导致了长期的紧张局势和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仲裁成为其中的一种解决途径。
二、国际仲裁对解决领土争端的意义国际仲裁是指在双方不能就争端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过程。
国际仲裁有着一系列独立、公正、中立的特点,因此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仲裁能够避免争端的升级。
领土争端常常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领土完整相关,一旦引发冲突,后果将不堪设想。
通过仲裁的方式,争端双方可以避免直接对抗,减少冲突的风险。
其次,国际仲裁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
国际仲裁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稳定国际秩序。
对于领土争端双方而言,接受仲裁意味着接受国际法的裁决,这有助于确立和平共处的理念。
最后,国际仲裁有利于公平解决争端。
仲裁过程中,裁决机构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国际法依据进行判决。
这种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可以确保争端得到公正的解决,减少双方的偏见和主观判断对结果的影响。
三、南海领土争端与国际仲裁的案例分析菲律宾曾于2013年将南海争端提交给了联合国海洋法庭,请求对南海的主权争议进行仲裁。
海洋法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在2016年做出了裁决。
裁决结果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菲律宾在部分海域拥有主权。
中国为什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说“不”
中国为什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说“不”作者:宋伟来源:《党建》2016年第07期【摘要】菲律宾试图避开主权问题,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机制的漏洞,否定“九段线”的意义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岛屿的问题异化为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围绕几个岛屿地位和归属的争议。
这样做并不能实质性改变南海的现状,反而会恶化与中国的长期关系,因而是短视的。
中国方面应该抓住相关机会,利用各种渠道多做工作,最大可能减少仲裁案的不利影响。
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始末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南海地区可能蕴藏巨大石油资源的消息,以及各国政府对于海洋资源的日益重视,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开始侵占中国在南海的岛礁。
菲律宾侵占了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等岛礁,并对中国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
尤其是2009年以来,在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背景下,菲律宾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日益强硬,试图把南海问题变成菲律宾和美国、日本等国家共同制衡中国的一个抓手。
美国政府多次在东盟地区论坛上向中国发难。
尽管美国声明不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问题上持有立场,但是却只把中国作为南海地区冲突局势的指责对象。
在美国的支持下,尤其是阿基诺三世上台后,菲律宾开始考虑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来解决两国之间的主权争端,或者限制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其他权利。
2012年4月,菲律宾的军舰和中国海监船在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了对峙冲突,最后菲律宾方面不得不降低事态,撤回军舰,改派海监船只。
黄岩岛事件后,菲律宾外交部长罗萨里奥发表声明,称菲政府将把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庭,寻求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中菲在黄岩岛的对峙。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向中国驻菲大使递交照会,宣称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南海争议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以及国际法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引言南海争议问题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在南海地区争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
这一争议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相关国家在争议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在本章中,我们将回顾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
南海作为一个重要的海洋地区,在历史上就存在着领土争端。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相关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增长,南海争议问题逐渐升温。
各国之间围绕南海的海洋权益、划界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冲突。
第三章: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并在保护和促进各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南海的资源。
国际法对于解决南海争议和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各方在南海争议中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围绕领土所有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存在明显分歧。
这些分歧是导致南海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了解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第五章: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本章将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
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问题普遍持有关注和关切态度,并倡导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议。
本章将探讨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以及国际仲裁等方式在解决南海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章: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探讨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
南海争议问题的解决将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国际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大法律事件。
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就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案作出最终裁决。
该裁决无视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国家主权法律的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南海仲裁案起源于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对中国提起仲裁。
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判定中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声称”,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
三、国家主权法律分析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国家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及其上空和地下。
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2. 美国干涉行为在南海仲裁案中,美国扮演了重要角色。
美国不仅支持菲律宾提起仲裁,还多次派军舰进入南海进行所谓的“自由航行”行动,加剧了南海局势的紧张。
美国的行为严重干涉了中国内政,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
3. 国际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家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裁决。
然而,仲裁庭在适用国际法时存在诸多问题:(1)违反国际法程序。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中国的意愿和立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
(2)篡改历史事实。
仲裁庭在裁决中,无视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事实,违背了国际法原则。
(3)滥用管辖权。
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在南海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的行为进行指责,但其依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8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对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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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李越【摘要】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法律规定,在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无管辖权,裁决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裁决过程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中国表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是合法的.【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6【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国际海洋法公约;南海仲裁案;法理解析【作者】李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
2013年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其后,菲律宾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2016年7月12日,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应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该案做出了实体问题的裁决。
这是一场由某些域外国家导演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目的是损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针对上述所谓裁决,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和相关文件,表明了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对于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海内外舆论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
南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水域,我国一贯主张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
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张南海岛礁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时根据我国人民对南海水域的长期使用,主张对南海水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
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
海洋划界纠纷是引发当今国际争端的主要因素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3款为当事国在海洋划界前施加了两项义务,即“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临时安排”的义务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划界协议达成”的义务。
其中,前者的实质是“善意谈判”,旨在促进当事国之间订立临时安排,是一种积极义务;后者的要义则体现为“相互克制”,意欲限制当事国在争议海域从事有损他方利益的单方行为和恶化现有争端的行为,属于消极义务的范畴。
南海“九段线”是中国维护南海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
中国在 2006 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
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 3 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 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
根据该《公约》,将“九段线”作为“岛屿归属线”是中国必须坚持的底线,在此基础上,争取“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可能是中国维护“九段线”内岛屿、海域主权的基本路径[2]。
我国要依据国际法和客观实际,展开对南海“九段线”的主权定性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可向国际社会公布南海“九段线”的主权定性,明确南海断续线性质、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为我国维护南海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3]。
20 世纪中叶以后,《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低潮高地(“岛屿”和“岩礁”)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并未明确界定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潮汐基准面的选择、低潮高地是否可以被占领以及海洋的自然变迁对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影响等问题,对于《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中的区分标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际法院亦回避对岩礁的内涵做出直接解释。
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
鉴于混合型海洋争端所引发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公正性危机,国际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问题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4]。
包毅楠[5]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结合多个国际法案例,对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考察,同时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涉及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判断问题进行解读。
临时仲裁庭做出的“中菲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依据,无益于中菲岛礁争端的解决,并有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6]。
(一)仲裁庭裁决缺少法理依据菲律宾在其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试图通过质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不能与历史性权利并存而否认中国的南海海洋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从国际法理论、国家实践及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来看,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可以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并存协调,其协调方式具个案性,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法实践。
从目前国际司法实践来看,菲律宾有关诉求在管辖权上有较大的障碍,即使对此确立管辖权,在实体国际法层面也面临困境[7]。
尽管“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的含义有不确定性,但历史上形成的权利受到国际法尊重,这是没有疑问的。
因此,《公约》第 298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阻止仲裁庭审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
从一般国际法来看,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 的争端属于不适于交由法律解决而适合政治解决的政治争端,审慎的国际司法机构应避免对此行使管辖权[8]。
仲裁庭否认中国在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和海域权利的整体性以及太平岛等岛礁的岛屿地位的裁决,并无国际法上的依据,属于无效裁决,其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9]。
(二)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无管辖权南海仲裁庭裁决对包括 4 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
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4]。
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群岛采取整体占有抑或分割占有方式,确定基准的顺序依次为地理标准、历史标准、有效控制标准等。
从“历史证据/有效管辖/条约”三维标准的逻辑来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始终建立在整体占有理论基础之上,分割占有方式并不能适用。
由于岛礁能否占有属于领土主权管辖事项,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所以仲裁庭不拥有管辖权[10]。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简称《公约》) 相关条款,《公约》并没有赋予“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以明示管辖权基础,《公约》第298条第1款(a)(i)项亦未能赋予其以隐含管辖权基础[11];将海洋争端剥离出“混合争议”进行强行裁决的做法违反《公约》管辖权限制[4]。
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涉及“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三个部分的内容,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98 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
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12]。
(三)仲裁庭裁决中的法律缺陷“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陷入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
“初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
有权受理“初步程序”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包括国际法院、附件七下仲裁法庭与附件八下仲裁法庭;所受理的争端只与第 297 条规定有关;关于滥用程序行为的审理并非仅限于第 297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 96 条作为目前唯一的固定程序规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是其中第 3 款与第 7 款规定所涉及的问题。
“初步程序”的问题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公平正义问题[13]。
仲裁庭试图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 条来解决其认定的争端,但该条不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且根据《公约》第 298 条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仲裁庭理应拒绝处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
在越权处理实体问题的过程中,仲裁庭忽略《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和“半闭海”等制度的条款,错误地解释《公约》第311条[14]。
仲裁庭在实体问题上,狭义地解释准据法,歪曲《公约》有关规定,对中国的行为和权益做限定解释,对菲律宾的行为和权益做宽泛解释,从而形成了罕见的一面倒裁决,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决[15]。
国际仲裁庭并没有沿用“重心检验”方法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逐项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审查,致使其管辖权裁决出现重大瑕疵[16]。
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做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南海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辖权裁决”和“最终裁决”,严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和排除性例外的规定,均反映出仲裁庭歪曲解释该公约的受案范围,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程序性规则[17]。
门萨仲裁庭在实现仲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仲裁结果不能体现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认知,因而其裁决难以被各国接受[18]。
同时仲裁庭的论证有重大瑕疵。
仲裁庭应准确把握当事双方的立场,客观评估争端是否存在; 即使认定争端存在,仲裁庭仍需考察是否存在适用于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8]。
中国对南海诸岛礁及相关海域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所进行的填海造地活动是在我国主权范围内进行的,是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一种表现,其正当合法性不容置疑。
一些国家对中国在南海的填海造地活动横加干涉和指责是毫无根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岛礁建设的权利来自国家主权,但岛礁建设行为应该在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前提下进行。
张政[19]从《公约》对人工岛、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规定和构成的角度来讨论岛礁建设与《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关联中发现,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符合《公约》岛屿制度的规定,是一项可行的国际法思路。
杨华[20]从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前提、权利范围及效果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进一步明确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行为正当合法、不容他国干涉的立场。
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本质上属于国际习惯法中的“添附”;同时,扩建后的“美济礁”属于“混合岛礁”,不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