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
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附件1
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附件2
省级各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气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b4e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2.png)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9.26施行日期1997.09.26文号浙科发[1997]260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浙江省科委1997年9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_基于浙_省略_九五_到_十二五_的政策文本分析_盛亚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基于浙江省“九五”到“十二五”的政策文本分析盛 亚,于卓灵(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收稿日期:2014-09-23基金项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C25055)作者简介:盛亚(1959-),男,安徽合肥人,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技术创新;于卓灵(1988-),女,浙江建德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摘 要:以“九五”时期以来浙江省颁布的119份科技人才政策为研究样本,采用“政策年度”、“适用对象”、“政策类别”和“政策文种”四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
研究发现,不同时期浙江省科技人才政策与该时期的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导向密切相关,但是政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亟待提高;有关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以及人才保障类型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已颁布政策有较强规范性和约束性,而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科技人才;人才政策;政策特征;文本分析DOI:10.6049/kjjbydc.2014040151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5)06-0125-070 引言如果说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那么构建以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等为代表的科技人才政策措施体系则是支撑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与根本保障。
政府应通过政策法规来激活科技人才,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从而促进科技人才政策在科技人才集聚方面起到刚柔并举的作用。
近年来,浙江省以“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指导,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制订了一些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实施了一系列战略工程,并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作为重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政策措施。
针对科技人才政策的相关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视角开展研究,如关于我国科技人才选拔与使用政策、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和科技人才吸引政策的分析[1],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才政策的演进及时代特点[2]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外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的研究[3],以及我国科技人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成因研究[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以下简称“三强”)建设,是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连续4年获得国家质量工作考核A级,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获得2021年“中国质量大会”承办权。
全省7个设区市和12个县市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一。
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旅游、健康等领域服务质量满意度持续提升。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3%,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6%,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高水平完成全国首个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累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总数达到36项,制定发布“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标准12项、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341项,实施节能环保领域地方标准88项、绿色设计地方标准8项、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10项、“浙江制造”标准1979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洪善祥;电话:0571—8705276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5日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源“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概况;(二)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三)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六)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七)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浙发改基综[2008]383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8〕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厅局: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安排实施类省重点建设项目140项,其中由省管理考核的项目(A类)125项,年度计划总投资约850亿元,计划投产项目60项(含子项),由各市管理考核的项目(B类)15项;安排预备类省重点建设项目42项。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组织实施,加大监管和协调力度,积极为重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全面完成今年重点建设任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三十日2008年浙江省重点建设A类项目名单一、农水项目(共22项)1、围垦工程(1)温州浅滩工程一期○ (2)象山大目涂围垦二期工程(3)台州市三山涂围垦工程(4)台州市三山北涂围垦工程(5)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6)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围垦工程(7)苍南江南海涂围垦工程(8)嘉兴市海盐东段围涂工程(9)温岭担屿围涂工程(10)宁海县下洋涂围垦工程2、金华九峰水库工程3、余姚市双溪口水库工程○ 4、老虎潭水库工程5、合溪水库工程6、龙游沐尘水利枢纽工程(一级电站厂房)○7、青田外雄水电站△ 8、遂昌县乌溪江干流大溪坝、潘龙水电站○ 9、浦江县里傅水库建设工程10、金华金东区东溪水库扩建工程11、三门佃石水库工程1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义乌巧溪水库除险扩容工程○ (2)浦江通济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3)乐清市福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4)松阳县东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5)常山县狮子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曹娥江大闸枢纽工程14、台州金清新闸二期15、江河治理项目(1)永宁江治理工程二期(2)钱塘江北支江综合整治工程(3)余姚市奖嘉隆江整治工程(4)绍兴市大环河若耶溪环境整治工程(5)绍兴市城区西南片清水河道环境整治工程(6)奉化市溪口剡溪治理工程(7)奉化市县江河道整治工程(广渡桥至广平堰)○ (8)宁波市姚江东排镇海段整治工程(一期、二期)(9)景宁外舍防护工程(10)大钱港整治工程16、城市防洪项目(1)建德市城市防洪三期(2)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3)瑞安市城市防洪工程(4)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5)临海市城市防洪工程二期(6)平阳县城市防洪工程(水头段)(7)临安市锦城镇城市防洪工程(8)乐清城市防洪及综合治理(9)金华金东区城市防洪工程(10)金华婺城区城市防洪工程△ (11)乐清市乐虹平原防洪一期工程(12)温州城区防洪堤三期工程(13)杭嘉湖南排独山排涝应急工程(嘉兴)(14)江山市城镇城防工程贺村段(15)温州瓯江干堤青田县(高岗段)防洪堤工程17、引水工程(1)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上虞段)○ (2)洞头陆域引供水一期工程(3)楠溪江引供水工程△ (4)临海市方溪水厂供水工程(5)湖州老虎潭水库引水工程△ 18、安吉县生态型新农村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19、舟山中心渔港及配套工程20、椒江中心渔港后方基地一期工程21、温州生态园湿地整治一期工程22、灌溉项目(1)牛头山水库灌溉节水续建配套第三期△ (2)温瑞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三期工程二、交通、邮电项目(共32项)1、温福铁路(浙江段)2、甬台温铁路3、萧甬铁路电气改造工程4、杭州钱江铁路新桥工程5、铁路配套项目(1)甬台温铁路奉化站配套工程(2)甬台温铁路温岭客运站连接线工程△ (3)甬台温铁路临海站场至临海大道连接线工程△ (4)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道路一期工程6、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 7、杭州湾跨海大桥8、嘉兴至绍兴跨江通道工程9、舟山大陆连岛工程○ 10、台州至缙云高速公路(含东延段)11、申嘉湖杭高速公路○ 12、诸永高速公路○ 13、黄衢南高速公路(浙江段)14、云景一级改高速公路工程15、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工程16、宁波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 17、杭州江东大桥(钱江九桥)工程○ 18、宁波绕城高速公路○ 19、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20、高速公路连接线及服务区(1)宁波绕城高速镇海连接线工程(2)杭甬高速公路至宁波沿海北线余姚连接线一期工程(3)杭州湾大桥余慈连接线工程(4)奉化三高连接线工程(5)同三线高速公路鄞南连接线潘火互通立交-横溪公路工程(6)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宁波接线工程(7)金丽温高速公路永嘉服务区(8)杭甬高速公路慈溪连接线二期工程(9)杭甬高速公路宁波通途连接线工程(望春互通立交及望春至岐阳段公路)(10)杭金衢高速公路沈村互通口至市区连接线工程(330国道改造)(11)浙赣铁路义乌新货站至甬金高速徐村出口连接线工程△ (12)黄衢南高速衢州互通至江山北接线工程21、公路项目○ (1)104国道飞云江三桥及连接线(2)104国道乐清湖雾至清江段(3)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4)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5)104国道临海市区西过境线工程(6)318国道长兴李家巷至林城至界牌段工程(7)320国道富阳受降至场口段改建工程(8)329国道余慈复线(小曹娥-杭甬高速牟山道口段)工程○ (9)329国道上虞市区过境工程(10)16省道临安乐平至千秋关段工程○ (11)20省道桐庐段工程○ (12)20省道建德段改建工程(13)23省道峡川至新320国道段改建工程○ (14)35省道(临海段)改造工程(15)41省道永嘉瓯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16)42省道(缙云段)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改线工程(17)46省道江山至贺村段公路外移工程(18)49省道鹤城至温溪改建工程(19)57省道瑞安段工程(20)74省道健跳至黄金坦公路改建工程○ (21)76省道温岭太平至玉环漩门段工程(22)78省道苍南段改建工程(23)81省道松门过境段工程(24)330国道与03省道连接线(金东区)○ (25)丽水市绕城公路工程(26)慈溪市中横线公路二期工程○ (27)庆景青公路滩坑淹没段复建工程(28)慈溪市浒崇公路改建工程(29)北仑港集装箱码头四期进港公路(30)余姚(古路头)-江北(乍山)姚东大桥及接线工程(31)宁波余姚(古路头)至江北(乍山)公路河姆渡段新建工程(32)金华宾虹路延伸段(虹路-戴家)工程○ (33)温岭市石粘至松门一级公路(34)温州瑞枫公路工程△ (35)龙泉至松阳公路工程(36)嘉兴至海盐南北湖城际道路(37)绍兴钱陶公路柯桥至袍江段改建二期工程(38)义乌至浦江公路工程△ 22、温州市大门大桥工程23、内河航道改造项目○ (1)杭甬运河航道工程(2)嘉于硖线航道工程(3)武新线航道改造工程(4)东宗线航道嘉兴段二期工程(5)长湖申线浙江段航道扩建工程(6)湖嘉申线嘉兴段工程24、港口工程(1)杭州大松树集装箱作业区工程(2)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改造工程(3)温州港状元岙港区8、9号泊位工程(4)温州港七里港区4号、5号多用泊位(二期)工程(5)舟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6)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一期工程(7)舟山金润石化转运码头工程(8)舟山建桥能源西蟹峙成品油码头工程○ (9)舟山洋山石油储运一期工程○ (10)杭甬运河余姚东港区工程(11)嘉兴内河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工程△ 25、舟山马岙港区公共航道整治工程26、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27、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大厦工程28、义乌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29、温州机场扩建工程30、浙江省东阳横店临时起降点迁建工程31、客运中心(1)绍兴滨海客运中心工程(2)三门客运中心工程(3)温岭市客运中心工程32、联通通信工程三、能源项目(共17项)1、滩坑水电站及配套工程○ (1)滩坑水电站工程○ (2)滩坑水电站集镇复建工程○ (3)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建设(移民15800人)2、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3、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工程○ 4、华能玉环电厂二期工程○ 5、浙能乐清电厂工程6、浙能兰溪电厂工程○ 7、台州发电厂五期扩建工程○ 8、北仑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9、萧山电厂天然气发电工程10、电厂脱硫工程△ (1)嘉兴发电厂一期(2×300MW)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2)嘉兴发电厂二期(4×600MW)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3)浙江镇海发电厂(2×430MW)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4)温州发电厂一期(2×135MW)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11、舟山岱山岛风力发电场工程12、慈溪杭州湾沿海风电场示范工程○ 13、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配套工程○ 14、220千伏输变电工程15、天然气项目○ (1)杭州-宁波天然气输气管线及利用工程(2)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高压输气管道项目(3)绍兴天然气利用工程○ 16、国家石油储备岙山基地17、浙江恒鑫电力公司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四、产业项目(共10项)1、宁波钢铁有限公司钢铁项目2、镇海炼化乙烯工程3、建材项目(1)长兴玻璃有限公司超厚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2)桐庐红狮水泥日产4000吨熟料生产线项目(3)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日产1000吨优质超厚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4)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42万吨/年固体废渣综合利用项目4、轻纺项目○ (1)绍兴新星印染集团数控针织服装建设项目(2)苍南县新雅纸塑包装印刷工程(3)浙江新聚龙化纤集团高仿真化纤面料项目(4)富阳20万吨涂布牛皮卡纸及自备电厂项目(5)浙江缙云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特种纤维纱线建设项目(6)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家纺制品建设项目(7)浙江明月化纤有限公司引进包覆纱生产线项目(8)温州市瑞新皮草有限公司新建软件家私制造项目(9)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休闲服生产线项目(10)格瑞斯鞋业公司年产职业皮鞋生产线项目(11)温州天成纺织有限公司纤维纱线生产线项目(12)宁波白板纸三期项目(13)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杭州制造部易地技改项目○ (14)永义纺织(湖州)有限公司纺织项目○ (15)浙江义务教育教材综合出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机电项目○ (1)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基地迁扩建项目(2)义乌东方缝纫设备公司特种缝纫设备生产线○ (3)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台汽车空调压缩机项目(4)浙江新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建设项目○ (5)杭州凤起机床有限公司年产1200台数控精密机床迁建项目(6)海宁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盾构设备制造项目(7)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及研发(配套)中心工程○ (8)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节能变频空调器生产线○ (9)杭州中新实业有限公司新建电脑羊毛织机设备、纺织 CAD、电脑弹簧项目○ (10)浙江虹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废旧轮胎综合处理全自动成套设备项目○ (11)中兴杭州手机配套产业化基地项目○ (12)春风控股集团杭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低油耗、低排放水冷系列发动机及30万辆水冷摩托车项目○ (13)华立“三板”项目△ (14)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型风力发电设备部件制造项目6、医药、化工项目○ (1)浙江康恩贝公司心脑血管植物药新型制剂项目○ (2)上虞市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项目○ (3)诸暨市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功能性聚丙烯农用薄膜项目○ (4)杭州海正药用植物有限公司制剂高技术项目○ (5)江山市双氧水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钯触媒双氧水生产线项目7、先进制造业(含技改)项目(1)杭钢集团20万立方米煤气柜及配套煤场项目○ (2)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工业缝纫机和电脑绣花机项目(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机硅项目△ (4)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生物柴油能源高科技项目8、外资项目(1)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高档面料项目○ (2)上虞市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特种纤维面料项目○ (3)诸暨市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高效七能铜及铜合金无缝高翅片管项目○ (4)浙江恒业成有机材料有限公司特种有机硅材料生产项目○ (5)埃斯特维华义制药有限公司医药原料药生产项目○ (6)桐乡市恒基伟业年产液晶电视机110万台,机顶盒150万台,读写器100万台科技项目(7)嘉善县圣诺盟(浙江)聚氨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聚氨酯橡胶生产线○ (8)浙江财纳福诺木业有限公司地板生产项目(9)绍兴县浙江华宇纸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白板纸项目△ (10)中外合资浙江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高档箱板纸项目9、汽车及零部件项目(1)金华尼奥普兰模具制造公司汽车覆盖件模具项目○ (2)新昌县恒通铝业制造有限公司汽摩配轻合金精密部件产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绍兴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子午线轮胎模具建设项目10、其它项目(1)浙江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善好酒异地扩建工程(2)义乌市名媛饰品有限公司水晶钻石生产线○ (3)浙江塔牌酒厂扩建项目○ (4)浙江浙大佳能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肠道高能营养食品扩建项目○ (5)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新建高档中式家具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6)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中远船务舟山修船基地(二期、三期工程)(7)浙江久立集团电站配套辅件及大口径油气输送管项目○ (8)浙江双箭特种橡胶输送带建设项目(9)大鲵(娃娃鱼)工厂化繁育与养殖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10)浙江正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 (11)东邦修造船公司大衢修船基地项目△ (12)杭州高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生产基地△ (13)辻产业重工造船项目五、社会发展项目(共23项)1、大学校园改造项目(1)浙江大学校园扩建及新校区工程○ (2)浙江工业大学校园改扩建工程○ (3)浙江师范大学扩建工程○ (4)浙江树人大学改扩建工程(5)浙江理工大学嘉泰学院建设工程(6)浙江林学院迁扩建工程(7)宁波大学扩建项目(8)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原师职院)工程(9)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10)绍兴文理学院扩建工程(11)中国美术学院象山校区建设项目(12)台州科技职业学院(筹)建设工程(13)省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14)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工程○ (15)衢州市交通中专搬迁工程△ (16)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程(17)浙江林学院茶文化学院建设项目○ (18)同济大学浙江学院项目○ (19)中国佛学院教育学院工程2、下沙省级高教园区(西区、东区)○ (1)浙江传媒学院迁建工程○ (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迁建工程○ (3)浙江理工大学迁建工程○ (4)中国计量学院工程(5)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建设工程○ (6)浙江工商大学扩建工程(7)杭州师范学院扩建工程(8)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迁建工程(9)浙江财经学院工程(10)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校迁建工程(1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迁建工程○ (12)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迁建工程3、杭州小和山省级高教园区○ (1)浙江科技学院迁建工程○ (2)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工程○ 4、“一校两院”迁建工程○ 5、杭州市委党校迁建工程6、温州市委党校迁建项目7、温州高教园区(1)温州大学新校园工程(2)温州医学院工程○ 8、浙江省教育考试大厦工程9、浙江省大学科技创业研发大楼项目10、职业教育项目(1)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迁建工程(2)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成教学基地工程(3)龙泉市中等职业中学扩建工程○ (4)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迁建工程△ (5)舟山普陀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6)杭州湾中等职业学校工程(7)浙江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改扩建工程○ (8)浦江县职业技术学校迁建工程11、基础教育项目(1)杭州外国语学校科技生物园地项目(2)余杭中学项目○ (3)余姚二中迁建工程(4)象山县城南中学(5)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 (6)海宁高级中学项目(7)义乌第八中学(8)东阳中天高级中学扩建工程(9)台州市外国语学校(10)三门海游中学整体搬迁工程○ (11)庆元县城东中心学校工程○ (12)开化中学异地新建工程(13)丽水外国语实验学校(14)丽水中学迁建工程△ (15)遂昌民族中学(16)定海金塘中学迁建工程(17)婺城区安地镇中小学迁建工程12、医疗卫生项目(1)浙一医院改扩建工程(2)省中医院改扩建工程○ (3)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4)浙江医院扩建工程(5)省肿瘤医院2号病房大楼工程○ (6)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 (7)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科教综合楼(8)宁波市第一医院异地扩建工程△ (9)宁波市第一医院原址扩建暨国际保健中心△ (10)宁波市第二医院医疗用房扩建工程○ (11)宁波市中医院迁建工程(12)温医一院迁扩建工程○ (13)绍兴袍江医院建设工程(14)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15)常山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16)青田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 (17)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 13、西湖文化广场○ 14、湖州大剧院15、江山廿八都古镇旅游与开发16、武义温泉生态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工程17、台州崇德山庄18、义乌市文化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广电中心、图书馆、档案馆)19、南湖红色旅游景区项目(南湖革命纪念馆新建项目)20、中国水利博物馆21、省小百花艺术中心22、体育中心(1)黄龙体育中心场馆建设○ (2)义乌体育中心游泳馆工程○ (3)省体育运动训练基地(4)上虞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5)湖州市体育场23、杭州人民广播电台中波954发射台迁建工程六、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项目(共8项)1、城市引、供水项目(1)平阳县城区片珊溪引供水工程○ (2)台州供水二期工程○ (3)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 (4)杭州市高新(滨江)自来水应急工程(5)温州西向水厂工程(6)白溪引水象山供水工程(7)周公宅(皎口)水库引水及城市供水环网工程(8)开化县城市供水工程(9)奉化市溪口自来水厂(10)平湖市广陈水厂工程(11)海盐县城乡供水一期工程(12)舟山六横海水淡化一期工程(13)常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14)杭州萧山东部区域供水工程(江东水厂一期)△ (15)杭州市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 (16)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工程一期△ (17)三门县城乡供水工程2、城市污水处理项目(1)乐清市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2)浦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二期)○ (3)宁波江东南区污水处理厂及管道改造工程○ (4)兰溪市污水处理工程(5)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工程(6)义乌市污水处理工程二期(7)海盐县西片污水处理工程(8)慈溪市域污水治理工程(9)绍兴污水处理三期工程(10)开化县县城城市污水处理一期工程(11)三门县城市污水处理工程(12)金华市金东区污水处理工程(一期)(13)象山县污水处理工程(14)台州路桥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15)湖州双林污水处理一期工程(16)金华婺城新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17)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18)宁波江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19)嘉兴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20)富阳市灵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 (21)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22)太湖流域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1)湖州市埭溪镇污水处理工程△ 2)湖州吴兴区东林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3)安吉县高禹污水处理厂工程△ 4)安吉县城污水处理二厂工程△ 5)长兴县和平镇污水处理工程△ 6)长兴县李家巷新世纪污水处理工程△ 7)长兴县新天地污水处理厂工程△ 8)长兴县虹星桥镇污水处理工程△ 9)德清县新安镇污水处理站工程△ 10)德清县武康镇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11)德清县钟管镇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12)德清县雷甸镇污水处理厂分工程△ 13)德清县洛舍镇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14)嘉善县杨庙镇污水管网工程(接入洪溪镇污水处理厂)3、城市道路改造项目(1)乐清城市中心大道(一期、二期)工程(2)嘉兴市秀洲区城市道路工程(3)绍兴市解放南路、中兴南路、印山路、坡塘路、玉山路、大明路道路延伸工程(4)衢州城南新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5)金华市人民西路延伸工程(6)宁波市通途路工程(7)温州市南塘大道仙岩段工程○ (8)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业北路(元成南路-艮山东路段)工程(9)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路(元成南路-1号路段)工程(10)余杭高教路项目(11)钱江路延伸(凤起东路)工程(12)湖州南浔新区道路工程(13)金华市金义快速路(仙桥至鞋塘段)一期工程(14)巨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危化品通道建设工程(15)杭州沿江大道(钱江新城段)工程(16)杭州留石快速路工程(17)杭州秋石快速路工程4、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工程5、温州七都大桥工程6、垃圾处理项目(1)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2)奉化垃圾填埋场工程(3)镇海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 (4)台州市黄岩区垃圾处理场工程(5)仙居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 (6)衢州市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7)丽水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8)丽水市垃圾处理工程(务岭根填埋场)(9)XXX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0)海宁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11)湖州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2)长兴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工程(13)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 (14)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7、杭州创意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工程8、湖州市东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七、其它项目(共13项)1、司法项目○ (1)浙江省司法厅警戒装备仓库项目(2)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工程(3)省第五监狱入监监区工程(4)省十里坪龙游监区工程△ (5)湖州监狱迁建项目(6)浙江省女劳教扩容项目(7)浙江省劳教人员艾滋病性病检测治疗中心2、省级有关单位业务用房(1)省电子信息大楼(2)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大院综合改造项目(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用房(含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济适用房)(4)省消防训练基地建设项目(5)浙江省环保辐射监测实验基地工程(6)浙江省地质环境研究基地建设工程3、专用房(1)政苑小区项目(2)省级专用房(3)省属监狱系统专用房4、援藏、援疆项目5、国家级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工程6、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发项目○ 7、中国纺织服装信息商务中心项目△ 8、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三墩基地复建改建项目9、下山脱贫项目○ (1)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2)松阳县松古盆地万人下山移民项目(3)开化县城区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一期工程10、义乌市旧村改造示范工程11、杭州西溪湿地三期工程12、杭州国际大厦改造项目13、中心粮库(1)衢州省级粮食储备库(2)衢州市中心粮库。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为持续改善“十四五”时期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一)“十三五”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高标准部署推进打赢蓝天保卫战,创新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能源、产业、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和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和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2018年,在长三角等全国重点区域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19年,设区城市首次全部消除重污染天气。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43.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3.3%,较2015年上升9.5个百分点,首次实现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全达标和重污染天气全消除,6个设区城市和44个县级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发改能源〔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节能审查范围和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和省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按照本意见规定做好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2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6月1日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推进碳达峰、迈向碳中和的关键期,是我省深入推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主要成就1.消费量和占比基本完成规划目标煤炭消费量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1.31亿吨,较2015年减少0.07亿吨,“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速约为-1.0%。
全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39.4%,较2015年下降13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6个百分点,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42.8%)。
石油消费量平稳增长。
2020年,全省石油及制品消费3849万吨,“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速约为5.3%。
其中,成品油消费约2083万吨,年平均增速约为2.55%。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4日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充分吸纳群众诉求,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过得好。
试点的申报、评审、实施及评估考核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建设过程中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试点用地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运营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试点,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
第四条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试点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浙江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改办,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浙审改办[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审改办〔2006〕1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审改办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办〔2005〕908号)精神,省发改委、经贸委和省经济信息中心已开发完成“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的运行,是我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有利于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产业引导、宏观调控、监测评估等综合监督管理。
该系统从2006年10月16日起在湖州市进行了试点运行和完善。
经研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围。
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运行方式。
1、属地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各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各市、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地登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站,进行项目备案。
2、在线审核。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上网对已经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做出是否参与审核的决定,对于需要审核的项目,职能部门在审核(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完毕后,签署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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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扩大高技术产业规模和推进信息化为目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并提升现有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发改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的产业政策;(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四)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持部门是指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持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项目主持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有关工作,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验收;(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改委。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申请省高技术项目的法人单位。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五)接受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七条省发改委根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明确当年度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改委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二)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第九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具有专利、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生产许可;(二)研制开发项目的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三)创新能力项目应在行业中有优势的、扎实的研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基础和所需的基本设施,以及一支人才素质较高的队伍,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把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由与项目单位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科学、公平的原则,择优列入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省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本办法第八至第十条要求;(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三)项目实施条件基本落实;(四)项目未列入其他省级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
项目主持部门在核实情况后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委托项目主持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鉴定验收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作出鉴定验收意见。
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提供的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并将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补助,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高技术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项目主持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省高技术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补助项目名单,经省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对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主持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于及时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项目主持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承诺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若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高技术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持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发改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1、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2、项目与产业发展的关联度分析。
3、产品的市场前景。
4、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情况和鉴定证明,技术或工艺特点,与现有技术与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