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现将《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社会的基石,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时期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编制,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范围涵盖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背景(一)国家战略部署提出新要求2020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加快发展新基建的决策部署,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努力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落实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我国正在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势必要求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地通过数字赋能促进节能减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浙教高教〔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5〕4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高校特色发展,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思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学校特色发展为重点,以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试点先行、示范推动,推动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加快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深度对接,努力构建定位准确、结构合理、分类发展、相互衔接、特色鲜明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1.鼓励试点。

凡有意愿的本科院校都可以申报开展试点。

重点鼓励学校整体进行试点,也鼓励学校选择若干二级学院或专业(群)进行先行先试。

在明确应用型建设方向的前提下,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试点方案。

2.面向需求。

高校应转变办学理念,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和自身基础条件,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类型、规格与标准,探索产学研协同育人新机制,努力提高学校和学生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

3.突出改革。

高校应以推进改革为抓手,着眼于解决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改革办学体制,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机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试点采用竞争性办法确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

各市、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一视同仁,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过程和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最大程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资金使用的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

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相挂钩。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局,省有关部门:为统筹安排、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各级“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同做好我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是我省“十二五”14项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载体和抓手,也是“十二五”时期我省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的规划依据。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

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着力“促转型、稳增长、重民生”,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编制要统筹把握投资的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增量和存量、近期和长远、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重大关系。

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注重规划的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和前后结合,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三个千亿”工程计划,以及各市县、各行业“十二五”相关规划。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以下简称“三强”)建设,是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连续4年获得国家质量工作考核A级,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获得2021年“中国质量大会”承办权。

全省7个设区市和12个县市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一。

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旅游、健康等领域服务质量满意度持续提升。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3%,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6%,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高水平完成全国首个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累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总数达到36项,制定发布“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标准12项、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341项,实施节能环保领域地方标准88项、绿色设计地方标准8项、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10项、“浙江制造”标准1979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2011]2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于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实施“人人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按照“抓发展机遇、谋开篇布局,抓重点突破、促转型升级,抓社会管理、重惠民富民,抓集中换后、强党建保证”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协调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年中和年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终对全省落实与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16日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的工作分工,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为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重点工作的协调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服务
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9
•【字号】浙发改服务〔2019〕160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2019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19〕160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的有关要求,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2019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本次计划共安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248个,总投资3306.7亿元,2019年计划投资497.1亿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
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努力营造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优良环境。

二、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要按项目监测要求,及时在浙江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度。

要根据各类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密切跟踪、及时协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件:2019年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浙发改研究[2010]881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名单的通知(浙发改研究〔2010〕881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委内各处室、委属委管各单位:经省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 2009年度共评选出省本级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市级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县(区)级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现予以公示。

各推荐单位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

联系方式:省发改委研究室电话:*************附件: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项目公示名单二○一○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09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项目公示名单省本级一等奖项目名称: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主要完成单位:发展规划处主要完成人:厉志海刘亭周丹等二等奖项目名称:人均GDP6000美元以上阶段:国际经验、浙江机会与挑战及“十二五”时期对策主要完成单位:研究室主要完成人:厉志海黄勇钱建鑫李军朱李鸣等项目名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若干问题研究主要完成单位:服务业处主要完成人:黄勇张国云周鸿飞吴可人王美君项目名称: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综合体改处主要完成人:姚作汀王京军陈依慧叶科林文熠三等奖项目名称:关于我省村卫生室建设的调研建议主要完成单位:社会发展处主要完成人:金兴盛沈素芹杨耀光项目名称:浙江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综合体改处主要完成人:姚作汀王京军陈依慧钱水土闻海燕项目名称:浙江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傅金龙周世锋秦诗立王辰项目名称:浙江省“十二五”空间发展战略思路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徐伟金周世锋秦诗立俞莹沈峰项目名称:转型升级中浙江产业集聚新平台建设思路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省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主要完成人:朱李鸣朱磊陈文杰市级一等奖项目名称:扩大我市消费需求的重点领域与对策研究主要完成单位: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高乙梁、夏海泉、谭燮良、俞企玲、厉斌二等奖项目名称:宁波市城镇化大平台、集群化大产业、战略性大项目、总部型大企业方案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陈仲朝詹荣胜陈飞龙刘兴景张水清项目名称:反思危机利用危机跨越危机:后危机时代加快绍兴发展的几点思考主要完成单位: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梁建华张国苗夏永江杨爽李昼项目名称: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方案研究主要完成单位: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张跃良孙澜王栋三等奖项目名称:温州市对接长三角和融入海西区的思路和工作重点主要完成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张祖新张天长孙福国杨介棒林蔓项目名称: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工作的前期研究和有关建议主要完成单位: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董立新曹毅平陆永春孟国新林世全项目名称:嘉兴港发展面临的十大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主要完成单位: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李国明范庆伟赵华明郑嘉项目名称:钱塘江中上游低山丘陵区流域综合治理研究主要完成单位: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倪去长吴芳云厉新普胡宝星朱佳项目名称:台州南片水资源困境与出路的思考主要完成单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郑荐平黄志远陈海崧马金科县(区)级一等奖项目名称:充分发挥高新区引领、示范与辐射作用,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主要完成单位:高新开发区(滨江)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主要完成人:张志真朱小琴史琼林丽萍二等奖项目名称:瑞安民营经济优势再造研究主要完成单位: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陈荣臻林腾郑康丽朱锡申项目名称:加快义乌市场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思考主要完成单位: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朱乐民杨英群金剑盛常胜虞晓萍项目名称:江山市现代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思路研究主要完成单位: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郑顺才徐元安刘子泉吴康勇 XXX三等奖项目名称:宁波轨道枢纽建设与海曙楼宇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及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陈奕君谭国洪居鉴陈芳陈志鸿项目名称:宁海东部沿海(环三门湾)区域发展规划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褚孟形石建军应国建陈德顺潘梅蓁项目名称:诸暨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选择主要完成单位: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朱红伟张凯歌何建平孙国民项目名称:推进岱山海洋文化建设的对策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俞伟海刘建设张海红林建鸿项目名称:关于松阳县农民工返乡就业的思考主要完成单位: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完成人:廖卫民周昌达纪歆语黄春爱。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发改基综[2009]7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01【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厅局:200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今年安排实施类省重点建设项目168项,其中由省管理考核的项目(A类)131项,年度计划总投资约1050亿元,计划投产项目70项(含子项),由各市管理考核的项目(B类)37项;安排预备类省重点建设项目40项。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组织实施,加大监管和协调力度,积极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全面完成今年重点建设任务。

二○○九年二月一日2009年浙江省重点建设A类项目名单一、农水项目(共20项)1、围垦工程(1)宁波慈溪陆中湾两侧围涂工程(2)宁海县下洋涂围垦工程(3)温州浅滩工程一期(4)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围垦工程(5)苍南江南海涂围垦工程(6)嘉兴市海盐东段围涂工程(7)临海市南洋涂围垦工程(8)临海市北洋涂围垦工程(9)台州市三山涂围垦工程(10)台州市三山北涂围垦工程(11)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12)温岭担屿围涂工程△(13)台州市椒江区十一塘围垦工程2、金华九峰水库工程3、余姚市双溪口水库工程○4、老虎潭水库工程5、合溪水库工程○6、龙游沐尘水利枢纽工程(一级电站厂房)7、遂昌县乌溪江干流大溪坝、潘龙水电站8、金华金东区东溪水库扩建工程9、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10、台州金清新闸二期11、江河治理项目(1)钱塘江北支江综合整治工程△(2)东西苕溪防洪工程东苕溪安溪段退堤工程(3)奉化市溪口剡溪治理工程○(4)奉化市县江河道整治工程(广渡桥至广平堰)(5)余姚市奖嘉隆江整治工程△(6)宁波慈江整治工程(姚江东排江北段)(7)大钱港整治工程(8)绍兴市大环河若耶溪环境整治工程(9)绍兴市城区西南片清水河道环境整治工程(10)永宁江治理工程二期(11)景宁外舍防护工程△12、湖州南太湖水源地保护和蓝藻防治一期工程13、城市防洪项目(1)临安市城镇防洪工程(2)临安市锦城镇城市防洪工程(3)建德市城市防洪三期(4)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5)温州城区防洪堤三期工程(6)温州东片防洪一期工程△(7)温州沿江防洪堤工程鹿城段(8)瑞安市城市防洪工程(9)乐清城市防洪及综合治理(10)乐清市乐虹平原防洪一期工程(11)平阳县城市防洪工程(水头段)△(12)永嘉县瓯北西段标准堤(13)杭嘉湖南排独山排涝应急工程(嘉兴)(14)绍兴县河道防洪排涝整治工程(一期)(15)嵊州市湛头滞洪区改造工程(16)金华金东区城市防洪工程○(17)金华婺城区城市防洪工程(18)临海市城市防洪工程二期△(19)温岭市九龙汇滞洪区建设一期(20)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21)江山市城镇城防工程贺村段(22)瓯江干堤青田县(高岗段)防洪堤工程△(23)丽水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工程(大洋河等出口河段整治) 14、引水工程○(1)湖州老虎潭水库引水工程△(2)永嘉县西向供水工程(3)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上虞段)○(4)洞头陆域引供水一期工程(5)楠溪江引供水工程(6)临海市方溪水厂供水工程△(7)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8)台州路桥区农村饮用水管网工程15、安吉县生态型新农村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16、浙江省扬子鳄放归自然建设项目17、椒江中心渔港后方基地一期工程18、舟山中心渔港及配套工程△19、浙江大学(长兴)农业高科技园区20、灌溉项目(1)牛头山水库灌溉节水续建配套第三期(2)温瑞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三期工程二、交通、邮电项目(共36项)○1、温福铁路(浙江段)○2、甬台温铁路○3、萧甬铁路电气改造工程4、杭州钱江铁路新桥工程5、杭甬客运专线工程6、杭宁客运专线工程7、杭州铁路枢纽东站扩建和周边疏解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8、巨化集团公司衢化片区铁路站场兼货场工程 9、铁路配套项目(1)甬台温铁路奉化站配套工程○(2)甬台温铁路温岭客运站连接线工程○(3)甬台温铁路临海站场至临海大道连接线工程(4)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道路一期工程10、杭州地铁1、2号线工程11、宁波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12、杭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13、钱江通道及南北接线工程14、嘉兴至绍兴跨江通道工程15、绍诸高速公路工程16、申嘉湖杭高速公路工程○17、舟山大陆连岛工程○18、台州至缙云高速公路(含东延段)工程○19、诸永高速公路工程○20、黄衢南高速公路(浙江段)工程21、云景一级改高速公路工程22、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工程23、宁波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24、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工程○25、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26、高速公路连接线及服务区(1)杭甬高速公路至宁波沿海北线余姚连接线一期工程(2)奉化三高连接线工程(3)同三线高速公路鄞南连接线潘火互通立交-横溪公路工程(4)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宁波接线工程(5)金丽温高速公路永嘉服务区(6)杭甬高速公路慈溪连接线二期工程(7)杭甬高速公路宁波通途连接线工程(望春互通立交及望春至岐阳段公路)△(8)宁波市高速公路江北连接线公路工程(二期)(9)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1)联丰-横街公路工程2)九龙湖互通连接线3)沙河互通连接线4)保国寺互通连接线5)新周互通连接线6)临江互通连接线7)蛟川互通连接线8)朝阳互通连接线9)云龙互通连接线10)里仁堂互通连接线11)东钱湖互通连接线12)宁海互通至沿海高速蛇蟠互通连接线13)镇海连接线工程○(10)杭金衢高速公路沈村互通口至市区连接线工程(330国道改造)(11)浙赣铁路义乌新货站至甬金高速徐村出口连接线工程(12)黄衢南高速衢州互通至江山北接线工程27、公路项目(1)104国道乐清湖雾至清江段(2)104国道永嘉段改建工程○(3)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4)104国道临海市区西过境线工程(5)余杭104国道良渚至古墩路连接线工程(6)205国道开化城关(独山)至江西(白沙关)省际公路改建工程(7)318国道长兴李家巷至林城至界牌段工程(8)富阳320国道至余杭02省道连接线工程(9)320国道富阳受降至场口段改建工程△(10)320国道杭州绕城公路至富阳新桥段改建工程△(11)杭州余杭320国道至104国道连接线工程△(12)329国道舟山朱家尖大桥扩建工程○(13)329国道余慈复线(小曹娥-杭甬高速牟山道口段)工程○(14)329国道上虞市区过境工程△(15)330国道兰溪市区过境段改建工程(16)330国道与03省道连接线(金东区)△(17)03省道萧山东复线北伸工程△(18)03省道东复线诸暨段工程(19)08省道改建工程(01省道--新湖盐线)○(20)23省道峡川至新320国道段改建工程○(21)35省道(临海段)改造工程(22)41省道永嘉瓯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23)42省道(缙云段)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改线工程(24)46省道江山至贺村段公路外移工程○(25)49省道鹤城至温溪改建工程(26)51省道遂昌县上江至三墩桥段公路改建工程(27)53省道龙泉至八都段改建工程(28)55省道庆元县反墺灾民安置小区过境公路工程(29)56省道文成花园至西坑段改建工程(30)57省道瑞安段工程△(31)泰顺县58省道(坎下底)至雪溪公路工程○(32)74省道健跳至黄金坦公路改建工程(33)74省道三门城区过境段工程○(34)76省道温岭太平至玉环漩门段工程(35)78省道苍南段改建工程(36)81省道松门过境段工程(37)82省道山头姜至王家店段工程(38)83省道临海至杜桥段改建工程(39)余杭石大公路至09省道连接线工程(40)临石公路工程(41)淳安县环湖公路上江埠大桥及接线工程(42)北仑港集装箱码头四期进港公路△(4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横一路(一期)△(44)宁波梅山大道○(45)余姚(古路头)-江北(乍山)姚东大桥及接线工程(46)宁波余姚(古路头)至江北(乍山)公路河姆渡段新建工程(47)温州瑞枫公路工程(48)平阳县鳌江火车站至千吨级码头公路工程△(49)环太湖公路工程(浙江段)(50)嘉兴至海盐南北湖城际道路(51)诸暨至安华至义乌大陈公路工程○(52)绍兴钱陶公路柯桥至袍江段改建二期工程○(53)金华宾虹路延伸段(虹路-戴家)工程(54)义乌至浦江公路工程(55)义乌至武义公路(义乌段、武义段)工程△(56)台州椒江二桥及接线工程○(57)庆景青公路滩坑淹没段复建工程△(58)丽水市绕城公路丽阳至垟店段工程(59)龙泉至松阳公路工程△(60)龙泉市安豫线官埔洋至大寨段改建工程△(61)庆元至百山祖公路工程28、温州市大门大桥工程29、航道改造项目(1)嘉于硖线航道工程(2)武新线航道改造工程(3)东宗线航道嘉兴段二期工程。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2021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人才工作取得重要成就的五年,面对大变局大变革大事件的深刻影响,全省上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树立人才强省工作导向,全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

1.人才队伍量质齐升。

截至2020年底,全省人才资源总量预计达到1410万人,比2015年增长31.2%;累计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2160人次,增长151.7%;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为148人年,增长50.1%;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为31.8%,增长31.4%;新引进各类外国人才25万人次,增长35%。

2.人才平台加速发展。

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阿里达摩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重大平台影响力、吸附力持续上升;引进共建中科院浙江肿瘤与基础医学研究所、北航杭州创新研究院、天津大学浙江研究院、中电科南湖研究院、北理工长三角研究生院等一批高能级创新载体;开工建设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杭州未来科技城、人才创业园等高端产业平台发展势头强劲,高新技术企业数从2015年的7905家增长到2020年的22232家。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娄财外〔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现将《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服务业加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娄底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娄政办发〔202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娄政发〔2019〕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各县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审查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服务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主。

负责年度专项项目实施计划、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宣传部,省文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规范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有重点地培育文化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6-2010年)》和文化产业促进工程要求,编制《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

《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已经省文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目录前言一、印刷发行和版权服务1.书、报、刊印刷发行2.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发行3.版权服务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4.广播、电视服务5.广播、电视传输6.电影服务三、动漫和网络文化服务7.动漫文化服务8.网络游戏服务9.互联网信息服务10.无线网络文化服务及其他四、广告、会展和文化经纪服务11.广告服务12.会展文化服务13.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14.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15.旅游文化服务16.娱乐文化服务六、文化艺术服务17.文艺创作、文艺表演及演出场所18.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19.群众文化服务20.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21.设计服务及其他七、教育培训、体育和研究咨询服务22.教育培训服务23.体育服务24.研究咨询服务八、文体产品制造25.文体用品生产26.文体设备生产27.工艺美术品等相关文体产品生产九、文体产品销售28.文体用品销售29.文体设备销售30.工艺美术品等相关文体产品销售十、其他31.俱乐部、会所等其他文化产业附件:1. 关于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享受有关政策的说明2. 浙江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3. 浙江省外商(含港澳)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前言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规范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有重点地培育文化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6-2010年)》和文化产业促进工程为基础,编制《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以下简称“投资指南”)。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1.19【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
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

项目单位向所
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区发改部门受理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初选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部门受理后,经初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

第三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带动性,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总部经济、文化服务、科技服务、旅游、养老与社区服务八大类型进行申报。

各类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原则上均要求在1亿元以上,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标准:--现代物流。

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

--信息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工程。

其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投资规模放宽至5000万元。

--商贸会展。

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工程。

--总部经济。

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工程。

--文化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服务建设工程。

--科技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建设工程。

--旅游。

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旅游建设工程。

--养老与社区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养老与社区服务建设工程。

欠发达地区项目以及创新性强、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出具的上报文件;
(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所在地、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已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总用地、已用地等内容;
(三)项目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已经取得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省发改委对各市、县(市)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筛选,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后,研究确定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必要时提交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一般于当年3月份印发,下半年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四季度启动开展下一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各地应努力保障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由省酌情给予支持。

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从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中选择。

第九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为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季度报表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分别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
度、存在问题等情况,省发改委负责梳理分析,并以专报形式向省政府报告。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个别项目因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推进或流失,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负责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