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中级 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事业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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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 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
(一)总体规定:
1、自愿和无偿 2、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3、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4、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 5、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 6、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四)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二、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三、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2、理事会的职能 3、监事及其职能
四、 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节 公益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 公益事业的认定 二、 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 三、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 对捐赠者的优惠措施 五、 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及基本政策措施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公益事业的认定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
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 基金会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一、 基金会的分类 二、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三、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四、 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活动的社会组织。
(4)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1、概念: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 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2、分类:(举办者不同)
(1)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 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基金会的分类
1、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 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 利性法人。
一、基金会的分类
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
二、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 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 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 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三)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 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九章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 进政策法规
•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 第三节 基金会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 第四节 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一、 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一、 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二)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 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一)社团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决定)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 5、申请成立登记。 6、审查登记申请。 (30日内决定) 7、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0日内) 8、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0日内)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三)社会团体章程应包含的主要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三)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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