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法院应向双方释明并判令相互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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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法院应向双方释明并判令相互返还【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7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城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系以《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提出,其请求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系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尚信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成就,其请求尚信公司赔偿的停工损失系因尚信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在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城建公司作出释明,要求其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基础提出诉讼请求。但城建公司书面函复,坚持认为《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坚持其在起诉状中以《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基础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城建公司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城建公司明确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继续对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将形成“判非所请”,故对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城建公司可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基础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72号

一、对于林学旺、张凤英、建惠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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