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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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6]5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3

【实施日期】200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昆政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不断改善,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够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还比较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发展。为认真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昆明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

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认真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及时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常务会或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

(五)全面落实部门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要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城乡供

水、供电、供气、急救及通信等部门要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采用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行为,确保消防中介服务质量及其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经费保障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消防组织,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消防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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