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项目剩余物资调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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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剩余物资调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项目部对工程剩余物资的有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资分类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物资是指工程实体消耗、非工程实体消耗及工程周转使用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一)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A类)

是指一切用于构成工程实体的物资,如钢筋、砌块、瓷砖、工程配套设备等。

(二)非工程实体消耗类物资(B类)

指一切工程施工中周转性使用的材料工具及设备,如配电箱柜、木方、电缆、水泵、钢模板、临时性房屋、大门、管件、电梯防护门等。

第三章定义

第三条基本定义

(一)剩余物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结束后剩余的、本项目不再使用、或在施工生产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剩余的、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物资调拨是指物资从公司的一个项目经协商议价调运到另一个项目使用,物资调拨的同时发生成本转移。

第四章估价原则

第四条物资调拨的价值评估参考原采购价格、当期市场交易价格、物资新旧程度、物资的质量性能、已周转使用情况等进行议价,具体调拨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以下方法:

(一) 对A类物资调拨价值评估

1. 项目部之间调拨的完好、未使用的成品物资,按采购价格或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参考定价。

2. 对A类物资中包装完好、没有破损锈蚀、材质证明齐全的项目剩余物资,按原采购价格或者当期市场价的60%进行参考定价。

3. 对A类物资中有截短、破损但可继续使用或材质证明不全的物资,评估价格按原采购价格或者当期市场价的30%~50%参考定价。

(二) 对B类物资调拨价值评估

1. 对B类非实体消耗类物资中未使用过且保存完好的物资,按原采购价格或当期市场价的50~70%进行参考定价。

2. 使用过的型钢、水泵、钢模板、管件、电缆等按原采购价格或当期市场采购价格的30%~50%,最低残值价值为当期采购新品价格的20%,如木材、配电箱柜、临时房屋、大门、电梯防护门等,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参考报价方式:

(1)木方的调拨价值评估。对于起钉,分类码垛,完成表面混凝土清理后的木方,可参考以下原则定价。

3.5~

4.0米木方按原采购或调拨价格的60%计价;

2.5~

3.5米木方按原采购或调拨价格的50%计价;

1.5~

2.5米木方按原采购或调拨价格的30%计价;

(2)电缆调拨价值评估。对于遥测及外观检验合格的电缆调拨价值可参考以下原则:单根长度大于40米的电缆按原采购价格或当期市场采购价格的60%计价调拨,20~40米的电缆按原采购价格或当期市场采购价格的40%计价调拨。具体价格的确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配电箱柜价值评估。外观检验合格和内部电器元件齐全且性能完好的配电箱柜调拨价值可参考以下原则:

配电箱柜的评估价值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年度进行折旧,每年按采购价格的20%,使用满四年的配电箱柜经维护、修理、调换配件后再使用,调拨价格只按增加维修和配件的成本计算,具体价格的确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箱柜采购价格的20%。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五条关于调拨物资的安全性、质量,需要做出检验的,原则上由调入项目负责送检、复检,费用由调入项目承担,也可双方协商。调出项目要保证调拨物资能够达到

使用要求。物资调剂所产生的运费原则上由调入项目承担,也可双方协商。

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须每月填写《剩余物资清单》,随材料月报报送到商务成本部,公司定期发布剩余物资信息,由相关项目参考使用,做到物尽其用,降低项目成本。调入、调出项目做好交接手续,并填写《物资调拨单》,调拨物资进场后,由调出项目负责到公司财务部找主管会计签字后,报送商务成本部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剩余物资清单》的项目,对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和材料主管各处罚500元/次。

第七条调出项目应保证上报的《剩余物资清单》的准确性。真实反映需调剂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若有变更应及时报送到公司商务成本部。如出现需求项目部按公司调拨清单到相应项目进行调拨时,不能提供清单所列物资又没有近期调出的,由清单填报项目负责采购新物资供需求项目使用。并对该项目部相关人员做出处罚,项目经理500元/次,材料主管500元/次,对情节严重的调离该项目材料主管岗位。

第八条公司商务成本部有权对项目剩余物资进行合理调拨,被调拨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如项目实际拥有大批剩余物资,又不服从调拨的,公司将约谈项目经理,并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调拨物资的价格原则上由相关项目协商确定,如经协商后价格不能确定,由商务成本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并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办法由公司商务成本部负责解释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物资调拨单

文件编码:QG/BUCNC/06-14 版次/修改状态:2015/0

经营管理

附件二:

工程剩余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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