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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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只是抽象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还需实务中研究与完善,本文试着对该制度相关问题作浅入的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概念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此可以认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由上可知,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仅仅是指通常意义上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社会调查,还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

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我们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制度

度, 对该 未成 年人 能否适 用社 区矫 正提 供建议 , 从 而在源 头上 防止 了未 成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滥 用 , 大 大降低 了社 区矫 正 适 用 的风 险 ; 未 成 年 犯社 区矫 正工作 是一 个社 区矫正 工作 人员 与未成 年犯 进行 互 动 的过程 , 在社 区矫 正 的 过程 中分 阶段运 用 社
出完善入 矫前 、 矫 正 中及 解矫 前各 个 阶段社 会调查 内容 的具 体建议 , 提 出 了提 高调 查人 员素质
及获 得社 会公 众对调 查 工作 的理 解和 支持 的具体 措施 , 以期 对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工 作有 所裨 益。
关键词 : 社 区矫 正 ; 社会调 查 ; 未成 年犯
社 区矫 正 的未 成 年被 告 人 的个 人 、 家庭 、 学校 、 犯

我 国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中社 会 调
查 的 现 状 与 问题
( 一) 我 国未 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中社 会 调
查 的现 状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为 社 区矫正工 作提
罪原 因 、 悔 罪态 度 、 社 区环 境等 进 行 全 面调 查 , 调 查 评估 其进 入社 区后 可能 会 给社 区带来 的危 险程
的个案 矫正 、 分类 管理 提供 有益 的参考 , 而且 也能 大大提 高 解 矫 后 的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所
以, 在 未成 年犯罪 人社 区矫 正 中 ,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制
格和犯 罪人 格 的预 测 提供 信 息 。 l 1 未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社会 调查 包 括 入 矫 前 的 调查 、 矫 正 中 的调 查 和解 矫前 的调 查 。社 区矫正 适用 之前 对未 成年 被告人 进 行社会 调 查 , 对 其 基 本 情 况 及案 件 特 征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年第2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陶宇,姚明新%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

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

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制度;个案工作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303(2021)02-0042-09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一、研究背景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一)问题提出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案件的10%左右。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收稿日期:2021-01-17基金项目: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一般课题“文科类专业导师制新模式的研究与实践”%GH19102)作者简介:陶宇(1983—),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姚明新(1994—),男,吉林长春市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42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

[风险评估,社会调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社会调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程序内容摘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负有调查义务。

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法律层面的完善、监督的全面化和体系化、风险防控手段的多样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调查义务,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特别程序(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特别程序”)是对检察机关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调查义务的有机创新,不但契合未成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因此,有必要在已取得相关成效的基础上,对该特别程序进行完善。

一、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建立和完善的动因司法实践中的任何探索和创新都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脱离理论指导的司法实践是不可能具有生命力和可行性的。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机关建立的风险评估特别程序,即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深化,也具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是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并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且社会调查如何开展,结合社会调查判定是否不捕不诉的风险如何最小化,法律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社会调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此外,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创新思维,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相关规定的有效实现。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且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服务于未成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捕不诉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使用强制措施和轻微案件进行起诉的条件要更加的严格,要更多的考虑案外的社会、家庭、成长等因素。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2 0 l 4年第 2期
民主与法治
对我国 未 成 年 人 刑事 案 件 社 会 调壹制 度 的 思 考
。 陈 兵
未成 年人 社会调查 制度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未成 年犯罪人判决 前 , 指派特定 的社会 调查员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性 格爱好 、 身 心状况 、 家庭状 况 、 生活环境 、 成 长经历 、 社会交往 等情况 进行调查 , 综合判 别未成年 犯 罪人 的人格状 况 , 测定其人身危 险性和再次犯罪 的 可能性 , 并 出具 书面报告作为对未成 年犯罪人可 以适 当刑罚 的参考 。社会 调查 制度对 司法机 关准 确把握 和适 用我 国法律对未 成年罪犯 ‘ 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 针和 “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原则 , 依法 对未成年 人罪 犯适用 非监禁刑 有着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的法律溯源
Hale Waihona Puke 品行 、 经历 、 教育程度 、 家庭状 况 、 交友关系及其他环 境, 并制作环境 调查 书 。 《 新加坡儿 童和少年法 ) ) 第5 7 条规定 : l 法院为 了使处理该诉讼 可能对该儿童或少 、 年有利 , 应调查该人 的 日常行为 、 家庭情况 、 学校记 录 以及关于病历 的资料 。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 标准规则 》 确立 了社会 调查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少年 司法制度 , 其第 1 6 条规定 :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 行为的案件外 , 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 前, 应 对少年生活 的背景 和环境或犯罪 的条件进行适 当地 调查 , 以便主管 当局对 案件作出 明智 的审判 。 ( 二) 国内法层 面 我 国制定 了专 门的《 未 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 成年 人犯罪法 》 , 确立 了对未成年犯罪 人 ‘ 教 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方针政策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办理 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 定( 试 行) 》 正式确立 了我 国少 年刑事 司法 中的社会调 查制度 , 其第 1 2 条 明确 规定 : “ 开庭 审判前 , 审判人员应 当认 真 阅卷 , 进行 必 要 的调查 和访 问 , 了解少年被 告人 的出生 日期 、 生 活 环境 、 成长过程 、 社会交 往 以及被指控犯 罪前后 的表 现情况 , 审查 被指控 的犯罪事 实和动机 。 ” 1 9 9 5 年《 公 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第 1 0 条、 2 0 0 1 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2 1 条、 2 0 0 6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1 1 条、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 定 》 第 1 6条第 4款 与第 3 4条 、 2 0 1 0年 《 关 于进 步建立 和完 善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配套工 作体 系的若 干窟 见》 及2 0 1 0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 对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 制度作 了规定 。2 0 1 0 年 《 关 于规范量刑 程序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第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人民 检察 院 、 侦查 机关 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 面制作 涉及 未成年人 的社会调 查报告 的 , 调查报告应 当在法庭上 宣读 , 并接受 质证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第2 6 8 条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 根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原 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在第 4 8 6 条 中指 出 ,“ 人 民检察 院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 社会调查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2 3 4 (0 2 0 — 0 2 0 10 — 2 0 2 1 )2 09 — 4

、 言 ■| 引‘ -

社会 调 查 制 度起 , 当今 世 界上 许 多 国家 或 地 区都 明确 规定 了社 会 调 查 制 度 ,许 多 国家 的 法 律 甚 至 明文 规 “
盛长 富 ,郝银钟
(. 1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 院,辽 宁 大连 16 2 ;2国家法 官学 院 ,北京 1 1o ) 10 6 . 0 lo

要: 社会调 查制度在 未成年人 刑事 司法中是 一个十分必要 的制度 ,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的这一制度缺 乏权威 但
性 、 学性 、 科 系统性 和协调 性 , 最终致使 其缺乏可操作性 ; 针对其缺 陷 。 重点探 讨 了社会调 查的主体 和启动 、 社会调 查 报告 的 内容极 其法律 属性 , 并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少 并 不 起 草 历 时 三 年 ,00年 8月 1 日中央 综 治委 预 定 , 年案 件 非经 社 会 调查 , 提 出调 查 报 告 , 得 宣 21 4 ”更 防 青 少 年违 法 犯 罪工 作 领导 小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告 刑 罚 。 【 为 重要 的是该 制度 早 已为 国际准 则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部 、 共青团中央六部 门联 求 ,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 又称《 18 95年 1 月 2 1 9日批 准 ) l 规定 : 有 案 件 除 涉 第 6条 所 合出台 了《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 在主管当局作 出判决前 的 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的若干意见》 下 称《 ( 意见》 , 中 及轻微违法行为 的案件外 , )其 应 有八个条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集 中性 的专门规定 , 最 后 处 理 之前 , 对 少 年生 活 的背 景 和 环 境 或犯 罪 的 条 件 进 行适 当 的调 查 , 以使 主 管 当局对 案 件 作 出 明智 说明 了相关部门对此制度 的重视 。其实 , 社会调查制 度 作 为 刑 事 司法 中保 护未 成 年 人 权 益 的 一项 重要 特 的审 判 。我 国 的相关 法 律文 件 中也有 对 这 一制 度 的直 接 规 定 , 是 从 现 实 实 践 角 度 上 来 看 , 一 制 度 在 我 但 这 殊 制 度 已经 受 到许 多 相关 学 者 的重 视 , 且 产 生 了相 并 国并没有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实然性。究其根本原 因, 当数量的研究成果 , 对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已经形成 了 广泛而又深刻的共识 , 但是 目前这些研究整体上仍存 主要 是 由我 国现 有 制度 的缺 陷造成 的 。 纵览我 国的现行法律 , 前可 以查 看到地直接规 目 在 至 少 两 大不 足 :视 角 多集 中在 某 一 阶 段 性程 序 , 限 定 社 会 调查 制度 的主要 有 以下 法条 : 制 了研究视野 ; 大多强调学习借鉴其他先进 国家的制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度, 对其与我国现行司法运行机制的具 体结合缺乏关 (9 5年 1 19 0月 2 日发 布 ) 1 7 第 0条规 定 : 违 法 犯 罪 对 注。 本文将结合《 意见》 以整个司法运行过程为视角 , , 未成 年人 的讯 问应 当采 取 不 同于成 年 人 的方 式 。询 问 对 这 一制 度进 行 重新 审视 、 清 和深 入 。 厘 前, 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资料外 , 还应 当了解其 生 活 、 习环 境 、 长经 历 、 格 特 点 、 理 状 态 及 社 会 学 成 性 心 二、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 交往 等情 况 , 针对 性 地制 作讯 问提 纲 。 有 制度的缺陷 《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的规 定 》 人 (0 6 l 月 2 2o 年 2 8日通过 ) l 第 6条第 4款规定 : 审查 自 19 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设立少年法院并施行 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听取其父母 或者其他法 89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 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避免对 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尽管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 了研究和探讨,但是由于篇幅和时间的限制,仍 有许多方面未能涉及或深入研究。
在研究结论方面,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 议,但由于研究范围的局限,可能还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和调查技能等方面的专业素养。
建立社会调查人员的考核和评估机制
02
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了解其工作质
量和效率,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设立社会调查人员的监督机制
03
设立社会调查人员的监督机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
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完善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和审查程序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制度》
2023-10-30
目 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
题分析 •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
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 渐凸显。
1 2
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程序
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规范和标准,确保社 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机制
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机制,对报告进行审 查和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3
设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公开机制
设立社会调查报告的公开机制,增强公众对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了解和监督。

0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

我国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和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对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现状作者简介:亢森森,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3-02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被称为“人格调查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

刑事案件应适用社会调查最早由美国波士顿鞋匠johnaugustus最早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

20世纪30年代,缓刑调查逐渐演变成了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

到20世纪80年代,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在当时“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由警察中的“缓刑监督官员”完成。

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从各个发面得以发展和完善。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该定义为:是指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个案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往来情况、成长过程、监护教育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有无特殊表现进行调查,分析与案件的联系,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特征1.调查对象特定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国外一些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同样适用于部分成年人刑事案件,但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社会调查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性法 律条 文 中。如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的《 关 于审 理未
成 年人刑 事案 件 的若干 规定》 第 二 十一条 规定 : “ 开庭 审 理前 .控 辩 双方 可 以 分别 就 未成 年 被告 人 性 格 特
点 、 家庭情况 、 社会交往 、 成 长 经 历 以及 实 施 被 指 控
外. 我 国正式 确立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社 会调 查 制 度 .


我 国未成 年 人刑事 案件 社会调 查 制度概 述
件诉 讼 过程 中应 当聘 请社 会 调查 员 .对 未成 年 被告 人 犯罪 前背 景等 情 况进行 调 查 .并 向法 院递 交 书 面
调 查报 告 . 作 为审 判人员 量刑 的参 考 ” 『 l 1 再如 兰州 市
新 刑 事诉讼 法 第二 百六 十 八 条规 定 : 公安 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件 , 根 据
范 笔者认 为 . 新刑 事诉 讼法 对 此项 制 度 的规 定 , 不 仅 有着 充分 的法理 依据 .而且将 散 落 于各 处 的相 关
法 律 规范 进行 融合 .在 法律 层 面上 推动 此 项制 度 继
续 发挥 其 良好 的法律 和社会 效果 。
( 一 )社会 调查 制度 的法律 依据
也是遵 循 国际公 约 和贯彻 少年 司法理 念 的表现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标 准》 ( 《 北京 规则 》 ) 中第 十六
条 明确规 定 : “ 所有 案 件 除涉及 轻微 违 法行 为 的案 件 外. 在 主管 当局作 出判决 的最 后处 理 之前 , 应 对 少年 生 活 的 背景 和 环 境 或犯 罪 的条 件进 行 适 当的 调 查 . 以便 主管 当局 对案 件作 出明智 的判 决 ” ( 二 )社 会调查 制度 理论 基础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 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f S ha ng h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c e& L a w
呈多元化,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儿童保护组织 、志愿者等等 ,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 而比较研究国外社会调查制度 , 也会发现因不同法律体系和政府职能设置而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调查主体各不相同。美国和英国由负责缓刑的官员开展社会调查 , 德国由少年福利局负责, 法国由
预审法 官 或接受 其委 派 的司法警 察开 展社 会调 查 ,瑞典 是社 会福 利委员 会 , 日本 是家 庭法 院调 查 。
摘 要 :修 改后 的《 刑事诉讼法》 正 式确 立 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体现 了国家监护
和 儿 童 特 别 保 护 的 特 殊 理念 。 实践 中也 对 涉 罪未 成 年 人 社 会 调 查 的 内容 、程 序 以 及 配 套 制度 等 方 面 进行
了积极 的探 索,积 累了诸多经验 ,但各地的探索也 因途径 、方 法等 不同而使得 实践结果呈 多样 性和复杂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现实下,可以成为调查主体的有 : 1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 院应成为社会调查 的启动 、委托 、指导 、审查主体和补充调
作者单位 :1 . 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 ;2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 院
96
的基 本 框 架 。


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
根 据修改 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第 2 6 8 条 ,社会调查 的主体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 察 院和 人 民法 院 。 为保 证社 会调查 的 司法性和严 肃性 ,启动 主体 为公 、检 、法三 家当属 无疑 ,但实 践 中 ,社会 调查 主体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作者简介:吕艳蓉,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7-02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

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作者:金梦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社会调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有益的尝试。

但是,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调查主体、内容、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针对具体问题一一予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已经确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能够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内容进行调查,从立法的角度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然而,仅此一条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我国必须根据实际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制度,不仅可以在审前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而且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能与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共同决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所谓的未成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了解案件本身情况的同时需要对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性格以及犯罪根源等做一个系统、全面且细致的调查,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专业鉴定,综合考虑调查结果后选择最恰当的处理办法。

二、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立法与实践在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分为庭前调查与判刑前调查,庭前调查由缓刑官员启动,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将对严重罪错的未成年人提出诉讼,从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缓刑官随着诉讼程序深入进行社会调查并组织调查报告,然后提交少年法官,同时负责向法院列举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和实际情况,为法官公正量刑提供参考,达到惩罚和矫正的目的。

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查 结论, 检察机关为助其 圆大学梦做 出了不批捕决定, 最 终也
很 可 能不 予追 究。 上 述 例 证 中的调 查 方 式 和调 查 建 议 是 极其 不
社会调 查报告的定性不明。 新《 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 规 范的, 不仅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 还有可能使
未成年犯罪人社会 调查报告的性质, 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没有涉 其产生 放纵 的思想继续对 社会 造成 危害, 而等到其 真正铸成
被调查人实施危险性情况的书面性质的社会调查报告。 并 以此 在 掌握 案件 的具体情况外, 还 应该掌握影 响未成 年犯罪嫌疑 作为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做 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制度。 现 人犯罪的其它情况 , 如嫌疑人 的家庭情况、 社会交往、 成长 中 在根据 自己的研究, 笔者参 考新 《 刑事诉 讼法》 相 关规定, 对 的特殊经历、 特别是其求学情况、 犯罪后的特殊 表现等 , 并要 我国现在 未成年犯罪人社会 调查 制度 中所存在 的问题进 行详 求具体办案人 员对此制作详实的讯 问提 纲, 以便使具体的讯问 细地分析I 并以此期待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 , 对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有所裨益。
的性格特征、 家庭具体情况及其社会交往情况、 未成年犯罪嫌 罪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 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解释有: 疑人成长过程 中的特 殊经历, 特别是其 在学校 的具体学习情 对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的讯 问应该与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
况及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 调查, 并根 据调 查 结 果 正 确 地 评 估 不 同的 方 式 。 这 种 不 同的 讯 问方 式 主 要 体现 在 : 具体 办案 人 员
刑事司法 中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的产生并非偶然 , 而是以 以便 知 悉 未 成 年 犯 罪嫌 疑 人各 种 情 况 , 促 进 办理 未 成 年 犯 罪 新的刑法理论思想为后盾。 随着我国国力不断增强、 人 民生活 嫌疑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得到落实。 水平持续提高, 社会生活 日益多样化, 我 国的刑事司法局面面 临新 的问题: 犯罪率的居高不下、 冤假错案的屡次发生 , 正义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作者:马艳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框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更是将其提升至法律这一位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主体多样、内容模糊、证据属性不明等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探索其制度内涵,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立法沿革作者简介:马艳霞,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44-02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及探索我国最早提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失效),但其局限于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和家访,且不表现为书面材料。

1995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其调查的目的仅为制定讯问提纲。

最早提出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概念的是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虽然,随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都规定了类似规定,却一直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

直到2010年制定出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检察院考量逮捕、起诉必要性和人民法院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粗略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调查內容和移送程序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发表时间:2013-11-06T09:35:13.593Z 来源:《赤子》2013年9月下总第290期供稿作者: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导读] 2013年1月景宁县发生一起在校高三学生何某盗窃案。

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323500)摘要:社会调查制度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两项制度。

本文通过一起在校高中生盗窃案的考量分析,指出当前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指导实务。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启动、帮教个案选择和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殊程序。

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两者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两者法律性质宗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指引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有效使用社会调查制度,促进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开展,更好的保护未成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运用现状分析2013年1月景宁县发生一起在校高三学生何某盗窃案。

何某入户盗窃,将在床上手提包内的625元现金盗走,得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户主沈某发现,情急之下何某动手殴打沈某逃离现场。

后发现手机掉在事主家中,又折返回去,后被沈某邻居陈某抓住。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与团委、教育局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聘请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何某父母离婚随父亲,其父常年生病。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实施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旨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审判提供参考。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足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内容不够充分,调查形式单一,只能了解到表面情况,无法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这样的调查结果很难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导致司法判决不够科学和公正。

2.调查时效性差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时效性较差,造成调查结果与案件审理时间不相适应。

有些调查结果较早完成,但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调查结果已经过时,无法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参考。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司法判决偏离事实,影响司法公正。

3.数据共享不畅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往往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但由于数据共享机制不够畅通,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存在困难,导致社会调查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完善建议1.建立综合调查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度性,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综合调查机制,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和信息,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在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管理中心,负责整合和统一指导各部门的社会调查工作。

2.加强调查人员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和综合素质,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查技能和素质水平。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调查人员积极投入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在实践中提高调查质量和时效性。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并制定了未来的工作计划,以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一、工作回顾(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公正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民事审判方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继承等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法治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法治讲座”等活动,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组织法官担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上法治课,解答学生的法律问题。

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与公安、检察、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与学校、社区的联系,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络点,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一)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审判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目前,我院在未成年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部分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审判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建⽴,对推动各国司法领域树⽴⼈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

然⽽,我国现⾏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那么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

进⼊90年代,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例虽有下降,但从2000年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例越来越⼤。

不断攀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了我国第⼀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

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长⾜的发展。

少年法庭在法院⼯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法院形象的标志窗⼝。

最⾼⼈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项改⾰,是我国审判制度⼀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

这就是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的开始。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了集中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尝试。

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较浪费;另外,未成年⼈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不平衡。

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案件的作法,最⾼法院给予了⽀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专业⽔平等都有意义。

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胆提出了在我国设⽴少年法院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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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
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案件承办人认为案情需要再次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启动社会调查工作。

第三条社会调查由本院委托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调查。

第四条本院应当向承担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组织出具委托调查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以上开展。

第六条社会调查员必须持委托函、工作证、介绍信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七条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事项。

第八条本院在手里案件后,应当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出具书面委托书。

司法社工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指派二名人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并向本院告知,出具书面回执。

第九条本院承办人应当协助办理社会调查员进入看守所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讯问和询问结束后,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访谈和心理评估。

社会调查员进行访谈和心理时,本院承办人一般不在场。

第十一条社会调查员应在接受委托函后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每个被告人应当单独制作报告,移送本院。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员自迟在开庭之前将社会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和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本工作办法由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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