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予处罚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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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不予处罚操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我局办理的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不予处罚的
1、依法应当(必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4)预备行为,违法人员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预备行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5)中止行为,违法人员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中止行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6)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属于治安违法
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有立功表现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
定。
(6)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适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项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未得逞行为,其它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我市、我区抢夺、盗窃警情仍较多的实际情况,对违法人员携带工具伺机实施抢夺、盗窃违法行为的,不按本项和上述第1点第(3)、(4)、(5)项处理。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项均对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处罚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处罚的具体细节尚未统一认识,现阶段,我局暂明确对一案多人的行政案件,部分同案违法事
实清楚作出处罚决定,对一同带回调查、证据不足的其他同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其他案件经办单位认为证据不足需要对违法人员不予处罚的,个案研究。
二、不予处罚的具体程序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不予处罚的
1、受理案件;
2、案件调查,包括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及检查、涉案物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3、告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报分局领导审批。
不予处罚案件统一报分局领导审批。
一案多人的,全案报分局领导审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违禁品的,须一并呈批追缴或者收缴;
5、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须注明法律依据,包括不予处罚的依据和违法行为具体触犯的条款,例如,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实施了盗窃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涉案物品收缴或者追缴的,还要填写收缴或者追缴的法律依据。
6、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需送达违法行为人,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处罚的
1、受理案件;
2、案件调查,包括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及检查、涉案物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3、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报分局领导审批。
不予处罚案件统一报分局领导审批。
一案多人的,全案报分局领导审批。
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的,不必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
扣押的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应当发还,有违禁品的,应当一并呈批收缴。
4、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填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填写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涉案违禁品收缴的,还要填写收缴的法律依据。
5、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需送达违法行为人,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
侵害人。
(三)警综系统内呈批操作的说明
1、《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页面内,应点击“点击打击违法依据页面”,在修改违法性质页面中“其他处罚”栏内填写“不予处罚”。
2、局领导同意不予处罚的,局领导审批环节“处理结果”应选择“同意”。
本操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法制室反馈。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