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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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条件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 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虐待、暴力伤害被 监护人。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 法照管被监护人。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如果 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其人身、财产极易受到侵害,对其非常不利。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 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 法定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符合我国国情。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管教职责,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约束,一则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成长,二则也能够防止其侵害他人利益。在 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 认知,社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等;成年 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论《民法总则》第36条的撤销监护制度

论《民法总则》第36条的撤销监护制度
总则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案例 1:原告 江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 ,双方育有一子江一,双方协议 离婚约定江某每 月支付江一抚 养费 2万元/PJ,原告江某认为李某在抚 养江一期间,肆意挥 霍江某支付江一的抚 养费用以购 买奢侈品, 而 江一 的生 活 必须 费用 实际每 月 2000元 已经足 够 ,故 江某诉 至 法院要 求将抚 养 费降低 至 2000元/月。
论《民法 总则》第 36条 的撤销 监护制度
论 《民 法 总 则 》第 36条 的 撤 销 监 护 制 度
王 苑
【内容摘要】 《民法.4-则》第 36条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职 责的撤销是 “全有 ”或“全无”的选择 ,非此 即彼 的判 决 结果 恐无 法有 效平衡 被 监 护人 利 益 保 护 与 维持 监 护 关 系稳 定之 间的 关 系,无 法 应 对社 会 现 实的 复 杂性 。 实践 中侵 害未成年 子女 特有 财产 、损 害子 女权 益 的状 况频 发 ,救 济途 径 有 限。 可借 鉴域 外 经验 ,设立监 护职责部分撤销制度 ;在 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明确规定人 身监护职责和财产监护职责的具体 内容 ,从 财 产监 护职 责入 手 ,确立 出具 财产 目录和财 产 管理 汇报 制度 ,并 完善 法 院主 动 审查机 制 ,确 保监 护 职 责撤 销 与调 查评 估 、心理 干预 、社会 观 护 、案后 回访 等机 制稳妥衔 接 。
15
青 少 年犯 罪 问 题
2018年 第 1期
的选择 。监 护 人可 能并 无侵 害子 女财 产 的意 思 ,但 为情 势 所迫 不 得 不动 用 子 女财 产 ,客 观上 也 造 成 了严 重 的后 果 ,全部 撤销 监 护会 否影 响未 成年 人 的健康 成 长? 案例 1中的李 某 用 抚养 费 购 买奢 侈 品 的行 为 , 侵害了江一 的合法权益 ,但是 ,尚不构成《民法总则》第 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要件 ,然而放任李某 继 续 管理 江一 的抚 养 费显属 不妥 ,我 国 的撤 销 监 护制 度 无 法 对此 予 以救 济 。案 例 2中的 王某 怠 于履 行 监 护 职责 ,但显 然不 构 成《民法 总则 》第 36条第 2款 中 的“导 致被 监 护 人处 于危 困 状 态 的”,撤 销 王某 的 监 护人 资格 未 免过 于严 苛 。可是 王某 对余 某 一漠 不关 心 ,且余 某 一并 不 随 王某 共 同生 活 ,王某 领 取 了余 某 生前 单位 发 放给余 某 一 的生活 费 ,如任 由王某管 理 ,也可 能会 造成 对 未成 年人 权益 的侵 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2022年5月27日)许某某等人强奸案一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一、基本案情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

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

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6月10日,李某某报警。

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 3 名未成年人。

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

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

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

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

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

2021 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8•【分类】其他正文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月28日,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贾靖平发布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袁亚伟发布了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季学勇主持发布会。

部分中央驻甘新闻媒体及省内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贾靖平介绍,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着力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坚持“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政策,与团省委、省妇联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合议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研究制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3月1日,16个人民法庭通过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目前全省法院有35家少年法庭,基本形成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组织机构和框架。

同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规定,用系统成熟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

通过多项举措,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形成特色审判制度。

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回访帮教、多元调解、诉讼引导、社会观护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

二是突出教育、感化、挽救。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

注重审前教育,庭审中当庭、休庭、书面“三个”法庭教育,庭审后帮扶教育。

三是做好审判延伸工作。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4.07•【分类】其他正文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一、首宗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放水养鱼盘活资产跨域护企转危为机案情摘要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

2019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某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深圳某科技公司诉至坪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某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某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某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

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坪山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该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3月24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二、首宗知识产权案为知识产权护航为创新驱动赋能案情摘要原告某集团公司诉称,原告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世界五百强,其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商场在其所售商品中使用与原告相同及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生产,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全部侵权商品,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及相关标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和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效果,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贵州高院发布4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涵盖抚养权、撤销监护资格、抚养费、财产权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抚养关系变更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杨某某与刘某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杨某某与刘某2010年10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2日生育长女杨小某,2012年2月29日生育次女杨二某。

2013 年2月4日,杨某某与刘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被告刘某自愿与原告杨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孩杨小某,被告刘某自愿抚养,抚养费自理。

”2017年,双方复婚。

2019年,刘某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杨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

因民事调解书已对双方生育的长女杨小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加之双方于2019年5月分居后,杨小某就跟随刘某共同生活,故对杨小某的抚养关系不作变更,长女杨小某仍然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

针对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考虑到次女已年满8周岁,依法征询次女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刘某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虐待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精神方面的暴力,均将纳入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2016年2月29日,江苏铜山法院结合2015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提醒被施暴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关键词】撤销监护人资格【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女孩小玲(化名),长期受到父亲邵某殴打、虐待,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还曾被父亲强奸、猥亵,其父邵某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玲的母亲王某住在河南焦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小玲,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

2014年6月,在邵某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小玲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小玲母亲王某及家人,但他们仍对小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3年小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女士收留。

2013年6月后,小玲一直随张女士生活至今。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铜山区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王某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小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某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小玲,导致小玲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儿童相关法律小案例(3篇)

儿童相关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儿童监护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儿童监护权争夺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权争夺案件。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小李。

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先生以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张女士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后,她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

李先生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反而指责她未尽到抚养责任。

张女士认为,法院应当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 被告主张李先生则认为,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小李的生活环境不佳,对他的成长不利。

他提出,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为小李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李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李尚在哺乳期内,张女士作为母亲,有权抚养小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监护权争夺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李先生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导读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

监护法律关系的确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小华监护权纠纷案)小华,女,8岁,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华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小华的祖父母认为,小华的外祖父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监护责任,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而小华的父亲则认为,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他与小华关系密切,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三、案例分析1. 监护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华的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均不能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因此,小华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3. 监护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意愿。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意愿的要求。

4. 监护权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两个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因此,小华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小华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在监护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八大典型案例一、宋某诉刘某家庭暴力离婚案积极运用联动调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一)基本案情宋某(女)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

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断指、喝农药等自残、自杀行为,公然扬言若是法院判离,一定让所有人不好过,大家同归于尽,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

宋某在刘某的软硬兼施下,同意撤诉,希望能够在以后的日子里和刘某一起共同努力,好好生活。

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因孩子入学问题致矛盾彻底激化,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不满其他当事人看他一眼而追上前大打出手,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二)裁判结果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在两年前及离婚诉讼期间曾采取过一系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审查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辖区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送达。

同时给予婚姻冷静期一个月,通知双方冷静期内避免见面,刘某不能骚扰宋某及其家人生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宋某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考虑到这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在县委政法委牵头下,法院协调公安、镇政府、村委会等各方力量联动与支持,专门邀请某大学心理专家对双方分别进行了心理评估。

宋某小时父亲去世,家庭突发变故与生活的艰辛使其养成了逆来顺受的性格,宋某对刘某的自私懒惰、无责任心、脾气暴躁、家暴等行为忍无可忍,才诉求离婚;刘某前位妻子因难产而母子俱亡,对其思想意识刺激很大,在不特定环境和情景下会被刺激,继而在矛盾刺激的氛围中情绪失控,由于无法接受离婚后果,一再采取极端行为胁迫宋某,有明显的应激性精神障碍和反社会人格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法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监护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由于张某的长期病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李某遂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儿子张小某。

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现卧床不起。

被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张某的前妻,现与张小某共同生活。

第三人:张小某,男,8岁,张某与李某之子。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

事实与证据:1. 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下张小某。

(2)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3)李某在张某受伤后,对其照顾不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

(5)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证据:(1)张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2)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

(3)张某的工资条,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对其照顾不周。

(5)邻居和朋友的证言,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张某作为张小某的亲生父亲,对张小某享有法定监护权。

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侵犯了张某的监护权。

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但其仍具有监护能力,法院应依法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判决结果:1. 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3. 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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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
导读
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父母及近亲属中均无适格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近亲属中没有适合作为监护人的,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后,可以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6.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为了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8.监护人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

9.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10.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综合该未成年人其他亲属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
——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亲属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承担监护职责,且该未成年人的其他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因经济困难也自愿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相关案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可以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案号:(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8期(总第226期)
2.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陈志英、吕炳华、吕瑞琼、吕瑞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理应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监护义务的,近亲属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由法院根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中择优确定。

案号:(2009)蝶民特字第2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监护人经常虐待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无锡市大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丁建华的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对其进行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对于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体罚等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明显对其不利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4.多人承担监护人职责会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时,可由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成为共同监护人
——郭凤武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其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发生争议,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予以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其他近亲属的序位列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之前,但因为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多人承担监护人职责会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故可以由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成为共同监护人。

案号:(2012)房民特字第04389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是其监护人,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李飞诉王新红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不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是其监护人,不能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6.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行使监护权,不得对抗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
——夏英诉包伯民、陈正华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

夫妻双方尚未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可以要求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自己单独监护。

当他人受父母一方委托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与父母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后者的监护权优先。

案号:(2006)锡民一终字第085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6期
7.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许某诉吴某、章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权。

父母可以协议的方式将其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并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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