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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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

导读

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父母及近亲属中均无适格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近亲属中没有适合作为监护人的,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后,可以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6.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为了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8.监护人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

9.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被申请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10.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综合该未成年人其他亲属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

——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亲属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承担监护职责,且该未成年人的其他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因经济困难也自愿放弃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

相关案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可以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案号:(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8期(总第226期)

2.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陈志英、吕炳华、吕瑞琼、吕瑞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理应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监护人未尽职尽责履行监护义务的,近亲属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由法院根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中择优确定。

案号:(2009)蝶民特字第2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监护人经常虐待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无锡市大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丁建华的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对其进行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对于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体罚等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明显对其不利的,居委会可以像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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