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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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经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经管,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管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经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经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经管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经管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工程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工程,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的商品房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工程四至平面图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四)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证明文件;(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复印件;申请外销的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附单体报建工程四至平面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工程四至平面图(晒蓝)一式四份,大小尺寸38CM×28CM;规划坐标图复印件;(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小区或商业楼宇的命名批准书复印件;(八)如属两方以上合作的工程,应提交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位置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公示内容
商品房开发企业需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 设置公示板,公示 内容包括预售证明、
销售许可证等
公示效果
公示需有效,确保 购房者能够充分了
解商品房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示规定 的企业,将被严肃
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需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
总结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对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购房者的权益保 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商品房交易的规范和透明。
广州预售监管细 则的意义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出台, 标志着广州房地产市场向 规范化、透明化、健康化 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 完善的购房保障。
● 02
第2章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 主要内容
预售商品房的核 准和备案要求
预售商品房的核准和备案 是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重 要内容。根据该规定,预 售商品房需经过核准和备 案方可销售。核准和备案 材料的审查标准和流程也 需要开发企业了解清楚。
审查。
加强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 的信用记录进行建 档,加强对企业的
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 公示
加强对于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和诚信意识。
提高企业信用 评级标准
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鼓励企业提 高信用等级,优胜
劣汰。
完善预售商品房公示机制
规定开发企业 必须向公众公 示项目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
规定房地产开 发商必须将预 售款项放入专
户管理
加强对开发商预售 款项的监管,防止 预售资金的流向不
明和挪用。
实施不合规行 为的严厉惩罚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是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的规定。

下文是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欢迎阅读!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21号《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建委粤建房字[1992]135号《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售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在广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广州市通过一定的开发,预售(包括内销和向填补销售)的商品房屋。

第三条开发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要完成商品房屋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完成单位项目的基础工程后,方可向本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经核查无误,发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允许预售。

第四条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一)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合同。

(四)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

(五)提交预售商品房批准外销证明。

(六)建设用地平面四宜图,并注明境内、外用的商品房位置。

总单元数,各单位的建筑面积,销售时间、地点。

第五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广告的,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号码。

第六条经批准在境内或填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均须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

双方签约后应在三十天内持《房地产预售契约》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登记、签订,凡未经登记、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预售契约》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预售后的商品房(包括境内、外)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4【实施日期】201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9月4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进行。

第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则,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治理,构建我市多层次、多结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按照《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的概念)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布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布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广州市十区范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

增都市、从化市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方法由县级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出让规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本市住宅需求情形和房地产市场情形,适时调整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

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在全市范畴内总量平稳、统筹安排。

第五条(户型要求)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六条(最高销售价格要求)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地块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70%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销售对象要求)购买限价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人口。

(二)本人(已婚的,含配偶和子女)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

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布出让限价房用地使用权时,能够按照土地的位置、来源等具体情形,增加销售对象的限制性条件。

市国土房管局能够按照本市房地产市场和住宅需求情形,对限价房的销售对象进行调整。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或家庭名义申请购买的,能够优先购买限价房。

为推进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危破房改造,部分限价房项目可优先提供给都市建设和改造被拆迁安置家庭购买。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是指 购买预售 的商 品房的单 位
条件对项目进 行 核实
,
自受 理 申请之 日 起十 五 日 内
,

符 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 售许可 证 本条例适 用 在本省行政 区域 内依法开发 的


对 不符台条 件

第三 条

,
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 的理 由

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 条
可 以依法追 偿 已 付预 售款

( 三 ) 持有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 程施工许可 证
,
百 分之十 以上 百分 之二 十 以下的违约金
并 已办理 建设 工程 质量 和 安 全监督 手续
; ;
预售 人将 已预售 的商 品 房项 目转让 给其
,
( 四 ) 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 竣 工 交 { 寸使用时间
, ,
( 一 ) 预售人 已 取 得 房地 产开 发 资质 证书
预 购人 不 同意 变更
,
照; ( 二 〕 按照 土 地管 理部 门有关规定交付 土地使 用权 出 让金
,
可 以索 取 已 交付的 商品
房预售款本息 金
,
,
并 可 以依照合 同 约定追偿预 售人的 违约
,
已 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 的 第十 一 条
,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的
,
,
已 完成
为 了加强 商品房预售 管理
,
维护预 售人 和
,
基础和首层结构 工 程
四 层结构 工 程
;
无地 下 室 工 程的
已 完成基础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1.09
•【字号】穗国房字[2004]700号
•【施行日期】2004.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对
预售款收存进行监管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700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31、33条规定:“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根据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从即日起,预售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操作:1.各公司应先将合同送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珠江新城52号窗口)审核。

送审时,应将存款凭证(银行出具给购房者的进账单)的复印件粘贴在存查合同的“付款方式”页,同时提供存款凭证的原件核对。

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珠江新城52号窗口)审核确认后,在合同首页加盖首期款已核的印章。

3.公司持盖章后的合同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概述随着广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地产。

作为购房者,了解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广州市,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也是相当普遍的。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预售管理。

根据《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有关证明文件,合法建筑面积已经确定,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相关行政机关已经拨付了住房公积金代扣款,并将竣工验收备案;•出售的房屋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另外,根据《广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出具宣传资料,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房屋销售、预售备案情况等信息,以便购房者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建筑面积购买商品房时,需要确认房屋的建筑面积是否与合同一致,并要注意区分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差别。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合同条款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个条款,特别是关于屋龄、装修、交房时间、材料标准等方面的条款。

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咨询专业人员或者律师,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佣金购房者需要注意不要被中介或者中介合作者收取过高的佣金费用。

同时,购房者应该要求中介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了解中介或者中介合作者的资质和信息。

风险提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开发商的信誉记录,以确定风险。

流程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选择房屋→签订预售合同→缴纳定金→等待签约→交房及付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穗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限价商品住宅、规范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限价房是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负责限价房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住宅需求,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限价房用地供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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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
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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