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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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成立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加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6月31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
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五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近五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2次。
5.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评选纪律
第十条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在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乡镇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