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文》1995(4):29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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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1995(4):291-299

指人名词组合语序的功能解释*

----从形式描写到功能解释的一个个案-----

陆丙甫(南昌大学)

提要:本文对陆俭明(1985)关于指人名词组合的语序描写加以功能上的解释,指出其语序完全受可别度(有定性、指称性)大小的制约。具体地说,指人名词的可别度从大到小的顺序是:人称代词,全名(“姓+名”或“姓/名+称呼”),其余各种指人名词。它们组合时的顺序也是如此。本文也对陆俭明提出的指人名词组合的内部层次规则从自然语言处理的角度作了解释。

关键词:形式描写功能解释可别度层次分析自然语言处理

一从描写到内部解释

结构主义强调客观描写。朱德熙、陆俭明两位先生可以说是结构主义在我国的代表。他们对大量汉语事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描写。“知其然”然后才能“知其所以然”;描写是解释的基础。两位先生对汉语的细致描写,为进一步解释汉语语法的机制原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结构主义也不是完全不讲解释,但其解释大多是内部的解释,例如,用层次分析说明某些歧义现象。象“咬死了猎人的狗”的歧义,可以通过层次结构的分化加以说明:一个意思是“咬死了 | 猎人的狗”,另一个意思是“咬死了猎人的 | 狗”。

之所以说这样的解释是内部解释,因为结构和语义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结构层次本来就直接代表了语义结合的层次性,它们是一个现象的两个方面。用层次构造说明歧义,实际上是用结构分歧来“表达”歧义,使之形象化。没有进行层次分析前,一般人对歧义虽然能够觉察,但是说不清楚。用了层次分析,我们对歧义的直觉就能清晰化。这正是形式化的工具性的表现。借助于形式化可以使我们本来模糊的直觉清晰化。所以,严格地说,这种内部解释仍然是一种描写,不过是更形式化、形象化,并且更精确的描写;但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释。

内部解释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许多现象无法如此解释。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

二指人名词组合规则的描写简化

陆俭明的《由指人的名词自相组合造成的偏正结构》(1985),对“王科长的秘书的弟弟的爱人”这类结构的语序规则和内部结构层次进行了穷尽式的详细描写,可以说是尽结构主义描写之能的一篇代表作。俗话说,“把一件事情讲清楚了也就解决了一半”。用于语言描写,说“描写清楚就解释了一半”实不为过。让我们看看,我们能够在陆俭明先生所作描写的基础上,能够做出什么解释。下面先在陆文描写的基础上把问题简单介绍一下。

*

本文初稿在第十三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福州,2004/11/9-12)上宣读,修改时听取了一些与会学者的意见。陆俭明先生及中国语文审稿编辑也提供了重要的修改意见。此外,王彬、傅思泉、王玉婷几位先生也对初稿提出不少具体建议。一并致以谢忱。当然,失误之处,当由本人负责。

首先,陆文将指人名词分成如下四大类,六小类:

I .姓名,下分两组:

A .王刚、周老师(带姓的姓名、称呼)

B .志刚、小宝(名字,包括小名)

II .能用来专指人的职务名称,也下分两组:

C .主席、厂长(论职位的职务名称)

D .打字员、司机(不论职位的职务名称)

III .表示亲属、师友等关系的称谓:

E .爸爸、徒弟

IV .人称代词:

F .我、他

我们不妨把这六类分别以一个简单的词语去称呼。A:全名,B:半名,C:职位,D:职业,E:关系。F:代词。

陆俭明先生把指人名词分成六类后,对这六类名词的组合规则进行了描写。就两项式来说,他认为有20种可能,总结如下(名1、名2 ……分别代表组合中的第一个、第二个……名词)。

如果名1(左边第一项名词)为F(代词),则名2(第二个名词)可以是从A 到E 任何一类(陆文的“规则二”)。如果名1是A 到E 中任何一类,则名2就只能在B 、D 、E 中选择(规则三)。我们把上述两个表述结合在一起,就得出如下一个指人名词组合的语序总格局:

(1) 两项指人名词的排列顺序(/ 表示“或者”):

F(代词) > A(全名) / C(职位) > Q(其余)

B(半名)

D(职业)

E(关系)

我们用 Q 来表示代词和全名之外的“其余”。这个顺序图首先表示:组合的顺序必须符合这个三分顺序,即左边的名词类别必须在右边名词的前面。其次,需要做如下规定:第一列 F 和第二列 A/C 各自内部的成员不能重叠,即排除 FF 和 AA、CC、AC、CA 这类组合;而 Q(其余)内部的小类(B、D、E)的名词,一起出现时顺序没有限制,如BD (小宝的打字员)、DB(打字员的小宝) 都可以;并且可以同类重叠,如BB(志刚的玲玲)、EE(叔叔的岳父)。这样,可以得到如下20种组合。

(2) 两项指人名词的排列顺序数目(X、Y 分别为 Q 中的不同小类):

F 当头的 5 种(FA、FB、FC、FD、FE)

A 当头的 3 种(AB、AD、AE)

C 当头的 3 种(CB、CD、CE)

XX 3 种 (BB 、DD 、EE)

XY 6 种 (BD 、BE ;DB 、DE ;EB 、ED ;

三个元素任取两个的排列3x2 =6)

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和 20 种

其中 XX 表示 Q 中同类名词的重叠,如 EE (岳父的叔叔);XY 表示 Q 中不同类名词的组合,如 ED (叔叔的打字员),DE (打字员的叔叔)。这样,两项式就可以得到 20 种组合。

如把XX 和XY 合并,那么可以直接得到 QQ 有3x3=9。上述计算可以更简单地表述如下:

(3) 两项组合的可能

2(F A/C) + 3(F Q) + 6(A/C Q) + 9(Q Q) = 20 种具体可能 。

按照同样的办法推算,不难得出三项、四项、五项指人名词的排列可能分别是60、180、540种。陆俭明先生总结出,组合的成分每增加一项,组合的可能就增加到三倍。这是一个非常概括的描写。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陆文的描写又显得不必要地复杂。朱德熙(1981:81)曾指出,“凡是得不到形式上验证的语义分析对语法研究来说是没有价值的”。陆文将指人名词分成六类,是纯粹根据意义划分的结果,其中某些小类的划分,缺乏形式根据。根据陆文的描写,A 、C 和 B 、D 、E 分别可合并成一类,因为每类内不同成员的分布形式完全相同。这样,我们可以把六类指人名词分成三类,不妨分别以 F 、Z 、Q 表示:

(4) 指人名词的重新归类

F (代词),W (全名/职位,A 或 C 。W 为“唯一性”的简写,后面会解释),

Q (其它,B 、D 、E )

那么,根据只有 Q 类可以重复的规律,指人名词两项、三项、四项、五项组合的可能都只有四种:分别为(F W 、FQ 、W Q 、QQ ),(FWQ 、FQQ 、WQQ 、QQQ ),(FWQQ 、FQQQ 、WQQQ 、QQQQ ),(FWQQQ 、FQQQQ 、WQQQQ 、QQQQQ )。在消除跟语法分析无关的语义分析后,计算结果也可以大大简化。 缺乏形式区分的意义分析,在研究的初始阶段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作为描写的结果,应该把那些与语法无关的描写都消除,把能够合并的尽量合并。这样才便于看出语法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种对应关系。

三 指人名词组合规则的功能解释

为什么F 、W 、Q 这三类的顺序是固定的呢?我们这里尝试做一解释。上述语序规则,看来是由指别性,或者说“可别度”(identifiability)所决定的。具体地说,由“可别度领前原理”(陆丙甫2004)决定的。这条原理的大意是,“如果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话,可别度高的单位总是前置于可别度低的单位”1

。这实际上是“有定前置,无定后置”这一常识的理想化延伸。指人名词的排 1 语法学界广泛承认定指性成分比不定指成分更容易出现在前。我们把这个倾向理想化为“可别度领前原理”。“可别度” (identifiability)这个术语基本上跟“定指性”(definiteness)和“指称性”(referentiality)同义。细微的差别在于范围的大小。我们之所以采用“可别度”这个概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它更突出了人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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