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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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五、案例:1994年日本独资企业承租原海阳市 发城镇西夏屋庄村村北原镇办农具、麻纺厂等 厂房,经改造为和光金属有限公司电镀厂,于 1995年投产。其工业废水沿村灌溉渠道排放长 达六年之久,污水的排放导致屋庄村土地及地 下水2500多亩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人体 健康。2000年5月和8月曾发生两次大量的盐酸 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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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在日本,首采“间接反证法”的是1971年9月 新泻地方裁判所作新泻水俣病第一次诉讼的判 决: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 几个问题:(A)被害疾病之特性及其原因 (病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 被害地的途径(污染途径);(C)加害企业 原因物质之排放(从产生到排放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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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三节 环境自卫权 一、定义:污染受害者,在不能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
解决环境纠纷时,自行对加害人的设施造成适当损 害以阻止环境污染继续的权利。 二、理论基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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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二节 环境民事纠纷 一、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老《环境保护法》第41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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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 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
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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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一)概念: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监管 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 理。 (二)性质之争: 1.行政裁决 2.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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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 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 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 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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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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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关系二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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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3.因果关系推定运用的若干学说: (1)优势证据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超 过50% (2)事实推定(盖然性因果关系):如果如 此行为,即无此结果(若非公式)。 原告证明:污染物到达居住地、存在多数同样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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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现代理论: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对第三 人遭受不利益有决定性影响;三面关系说可以 对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直接后果, 颁发许可应顾及邻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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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三)我国的立场:
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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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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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三面关系说:公权利是否存在不能仅以 具体行政行为两方当事人判断的范围,应及于 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日 本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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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传统理论: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对人以外 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只有在直接相对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 行为后才发生间接受害结果。利害关系人的损 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所致,应该起诉, 其所受损害或不利益实际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之 间的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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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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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3)疫学因果关系: 原告证明:污染物在发病前发生排放; 污染物浓度和病情成正相关; 医学上该污染物导致该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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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4)间接反证说: 在直接反证的情况下,原告欲使法官认定要件 事实A存在, 需证明a、b、c三个事实, 而被告提供的反证只要能够达到使a、b、c 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而在间接反证的情况 下,被告需证明d、e、f三项事实后,才能 实现阻却要件事实A被认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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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 公平竞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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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对上述(A) 和(B)的事实,依据情况、证据的 积聚,如果能够就因果关系的科学关联作出没有矛 盾的说明,就应当解释为已经证明了法律因果关系 的存在。如果上述(A)、 (B)的举证已经完成, 就污染源的追寻而言,显然已经到达了企业的门口, 因此,毋宁说,如果企业方面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 与污染源无关,即应认为原告已经尽了法律上因果 关系的证明,对(C)的存在作事实上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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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非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非最终程序。 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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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删除有关行政调解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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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诉讼时效三年
(二)举证责任和因倒置果关系推定: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2001年)第4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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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力: 无强制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 实践做法:环保局仅作调解,不单方处理。调 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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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 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 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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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
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 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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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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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 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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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环境自卫权的前提条件: 1.有污染正在进行 2.污染的不利影响超过人的忍受限度 3.排污者不听劝阻 4.穷尽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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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环境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 1.针对加害人的财产(设施),不得针对人身。 2.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以阻止污染继续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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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 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 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 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 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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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赔偿责 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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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 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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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难: 起诉难、取证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 起诉阶段原告举证责任 诉讼阶段原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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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 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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