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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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在执行法的执行的时候,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问题,在要件的规定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与及要求呢?那么主要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能成为执行依据。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但有一个例外规定,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中纪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又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管辖权、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引伸一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肯定能够引起执行,确认之诉能否引起执行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值得探讨,本人认为确认之诉只要含有(隐含有)可执行内容就可引起执行。如探视权的执行已基本无争论,实践中经常遇到;再如房屋确权案件,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办理产权手续(大都是因手续欠缺,房管部门又硬性规定等),需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才能办理等。
3、法律文书必须生效。
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未最后确定,故即使具有将来可执行的内容,也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的调解书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送达不合法,判决书中败诉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等情况,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文书未生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立案庭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预交了执行费,执行局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却提出了裁判文书未生效的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稍后将作较详细的评说。
4、有关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范围。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非诉执行案件(仲裁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诉讼的一种范畴),即公证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必须明确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乡镇街道的调解委员会所制作的调解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民间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相关知识:执行依据的分类(种类)
这里划分的是法院执行的种类,而不是执行局执行的类型。目前来讲大部分属于执行局执行,但有一小部分不属于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还有一部分未有明确的规定,如刑事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赃款返还等。
法院执行大体上分为三类: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相应地执行依据也分为三类。
1、民事执行依据根据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有关法律规定,民事执行依据主要有10类:
⑴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⑵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书;
⑶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作出的罚款、制裁决定书;
⑷人民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
⑸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附带民事财产部分的判决书、调解书
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书;
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⑻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⑽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民事方面的生效法律文书。
2、行政执行依据
行政执行依据按照行政执行案件是否经过诉讼阶段,可分为行政裁判、调解法律文书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能成为行政执行依据的,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有三种: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能成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依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文书。
3、刑事财产执行
依据它是指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而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方面的法律文书。主要有:
⑴人民法院作出的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罚金判决书、没收财产判决书;
⑵人民法院作出随主刑适用的有关罚金部分的判决书、有关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书;
⑶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刑事判决书;
⑷人民法院作出的妨害刑事诉讼的罚款决定书;
⑸人民法院作出的与刑事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其他法律文书。
特别强调一点:前面已讲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调解书属于民事执行范畴。因为它在实体上、程序上的处理一般适用民事法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第2款明确规定: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意见中又进一步规定,此类案件是移送执行,而不是由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