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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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向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向某某、了解了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诈骗罪,且该行为应当作为无罪处理,主要无罪辩护内容有如下方面: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的辩护词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客观上实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才能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需要,诈骗罪才能得以成立。

纵观被告人实施的全部行为来看,其至始至终都是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是以销售青刺果为核心内容的。在此,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产品销售中的“不当宣传”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提并论。从被告人等人实施的行为来看,其讲课、宣传、礼品发放、旅游、发红包等都是围绕销售产品来进行的,是对保健产品的销售,而不是纯粹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一点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购买者参与听讲和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已经非常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在产品的宣传与奖品的发放过程中,确实有不当夸大的成分,但是,此实乃市场营销中的惯常性手段行为,而不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在市场宣传与广告行为中,基本上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因为只有把自己的产品说

的好或者功能强、把自己弄成实力强的大公司、返利多而群众觉得合算等,公司的产品才能有销路,才能通过此营销获利,否则商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市场营销也就毫无意义。

实际上,这一情形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就一般情形来看,我们看到众多的营销宣传,并没有就此信以为真。尽管被告人等人有浮夸性的宣传,但是这是为了营销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而且送的赠品也都是与保健产品相关的,社会群众通过前面的授课也已经知道被告人等人是在推销保健品。这些群众到重庆旅游,也正是想通过购买保健品而获得更多额外的赠品。这一事实就能反映出,群众都知道被告人就是卖保健品的(多名受害人的陈述中也直接肯定了这一点),他们的费用也是用来支付这些保健品,只是因为后来他们觉得送的礼品不合算,才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但是这与诈骗罪的“诈骗”并不是同等话语。

应当肯定,诈骗罪作为犯罪是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有欺诈成分在内,行为人就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作为犯罪,对应的“欺诈”一定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是能够让受害人基于纯粹的欺骗达到错误认识而自动处分自己财产的程度;与此相对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欺诈或者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纳入到诈骗罪之中予以对待。比如,电视广告与电视销售中的过分夸张行为;购买房屋按揭过程中,因虚抬个人工资收入而顺利购房行为等。尽管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都有不实或者欺诈的内容在内,但是,此种欺诈仍然达不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我们并没有认为其构成诈骗罪,而是以民事责任来解决此类纠纷的。

与此相同,尽管被告人在销售青刺果的过程中夸大了一些因素,但是

尚不足以让被害人达到自主去处分自己财物的客观程度,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钱货交易行为,与诈骗罪所要求的欺诈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让对方处分财产权更不是一回事。事实上,为什么还有部分受害人没有去报案,就是认为这些青刺果的效果还不错,他们并不认为自己被骗并遭受到了损失。这也从反面证明了,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就是商业销售,尽管其有商业欺诈成分在内,但不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向某某本人主观上欠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目的的辩护词

同时,在营销过程中,被告人等人也并没有刻意去虚构相关事实,比如,在如下方面都是真实客观的:

(1)被告人等人设立的公司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等人注册开设的重庆市健某清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其宣传和销售青刺果保健品,属于公司正当合法的经营范围。

(2)保健品标示的价格是真实的。之所以被告人谭某某宣传时说价格为5980元,是因为产品扫描的条形码显示结果就是如此,这是生产该保健品的公司标注上去的,而不是被告人等人添加的。被告人等人据此进行宣传与陈述,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

(3)销售的青刺果产品是真实的保健品。该保健品也是正规公司所生产的,并且确实能够达到降血压、降血脂的功效。

(4)发放的礼品是真实的。这些产品包括颈椎按摩器、怀表、水杯等,都是相关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都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

(5)返还的现金人民币是真实的。该现金包括200元人民币与1000

张连号1角人民币,包括3张1000元面额的越南币,这些都是真实的。

(6)为“金马”开光的和尚是真实的。为“金马”开光的和尚是被告人等人从丰都请过来的,是真和尚。至于“金马”是否为纯金所造,实际上正常人包括这些群众都是知晓的,因为这么大一个“金马”不可能是纯金制品,结合生活常识都能判断得出,这些都是工艺品。

(7)这些老年人中的部分人员,在购买前直接到了公司进行了参观,对公司经营情况与保健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反过来想,如果是诈骗,怎么可能把被害人带到自己的公司进行参观?如果是诈骗,诈骗之后公司能够逃避责任吗?这些行为人能够逃脱干系吗?

我们不能以产品的进货价格分析得出,因为所有的产品加起来不到2800元,就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商业销售层面来说,这样的计算方式显然是不对的。购买商品的群众一方面买的保健商品,另一方面买的是服务。在整个推销过程中,群众既购买到了保健商品、收到了较多的礼品,同时又通过听课、旅游等方式接受到了优质的服务。从整体层面来说,其花费的2800元也是价有所值。

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商品都是真实存在的,这些群众之所以自动交出2800元,也不是由于被告人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群众也从来都不认为这些保健品与赠品毫无用处,或者说都是赝品。

实际上,被告人等人在酉阳的这次销售活动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只有5万多元,四人每人分得了1.4万元而已。如果按照欺诈群众支付出的20多万元来看,其成本支付就有10多万元。从成本与获利的反差中,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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