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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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
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
〔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
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
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酒精)折算数量=外购原酒(酒精)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确定为:清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5°,浓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0°,枸杞酒标准原酒度数18°,黄酒和葡萄酒标准原酒度数1般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原油(也称毛油),再用原油精炼、勾兑为不同品种的植物油。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油的试点纳税人,油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植物油数量×自产原油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某品种植物油产品耗用自
均买价×扣除率/(1+扣除率)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耗用自产原油掺兑比例应由试点纳税人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当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掺兑比例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
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货物的,不同原料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分配,按不同农产品原料数量占全部原料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将不同农产品原料数量占全部原料数量的比例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当月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料比例发生变化的,应于案。
人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产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依全国或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购农产品的种类,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人应于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之日(本次为2012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的库存农产品、产成品、半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中。
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原料)依据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买单价根据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凭证种类分别计算:购进时取得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不含税单价计算;购均购买单价应还原为含税单价(下同)。
计算公式为:
税单价÷(1-13%)。
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成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农产品耗用率计算期初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计算公式如下:
品(在产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3%
存农产品以及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人应于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之日一次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
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分期转出。
经主管税务机关前分期转出。
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暂定为: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该产
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由试点纳税人申请单独核定其扣除标准,并向主管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4);
标准核定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情况、扣除标准计算等内容;
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8);
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9);
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区局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主管税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核定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其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实际发生损耗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附件5)。
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附件7)
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0)
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1)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税机关应结合财税〔2012〕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统一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酒类产品扣除标准表
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
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务总局、财政部
务局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姜珊共印:75份
全区统一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豆油生产企业的主产品为豆粉,副产品为大豆油,其生产的豆粉按照制药企业要求有一定含油量,故豆粉的单耗数量较高;2、表中和饼粕产品的产出率和销售单价进行了分配。
人申请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1式4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
人办理备案登记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2、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保留两位小数。
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填列本表。
保留两位小数。
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保留两位小数。
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