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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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讨论稿)
为了加强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竞赛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级
1、国家一类: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2、国家二类:由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省级
1、省级一类:由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
2、省级二类:由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
(三)院级
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实训中心、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和各系负责人组成。
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统一协调、领导、组织、审批、监督各类技能竞赛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组织开展学院及各级技能竞赛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实训中心职责
(1)在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2)收集、公布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
(3)初审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立项申请。
(4)与院团委共同主办一年一度的学院技能大赛。
(5)负责组织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
(6)负责核定各类技能竞赛所需经费,做好奖励的审核工作。
(7)负责技能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8)组织各类技能竞赛的总结交流与表彰等工作。
2、系部职责
(1)执行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成立系部技能竞赛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提交本系部技能竞赛计划与总结。
(2)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技能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
(3)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训练计划等。
(4)落实训练场地、设备,因技能竞赛需要购置设备的,提交书面报告上报院领导审批。
(5)分阶段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
1、奖金标准
2、教师获奖情况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1、奖金标准
(注:院级技能竞赛的获奖比例为:一等奖1个,二等奖10%,三等奖20%)
2、课程成绩认定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一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其竞赛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分别按15、12、10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分以95分为限。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二级及省一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
二、三等奖的选手,其竞赛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分别按10、
8、5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分以95分为限。
3、对获奖学生给予公开表彰;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4、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办〔2012〕185号文规定,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免试入读一般本科高校。
5、根据省教育厅闽教职成〔2013〕3号文规定,对获得全省大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团体竞赛项目推荐其中1人),可按程序向省教育厅申报“福建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其中是团员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福建省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五、其它
1、经立项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本规定实施奖励。
2、竞赛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认定依据。
3、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课程成绩核定,由各系申报,经实训中心审定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记入学业成绩。
4、在同一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的,取其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给予奖励,不重复获奖。
5、以学院名义参赛的奖杯归学院所有,由实训中心集中保存;奖状、证书由实训中心备案后交回获奖者持有。
6、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院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学校的金额按1:1的标准给所在系进行奖励。
7、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执行的闽林院[2011]109号文废止。
8、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