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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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轮岗制度

为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完善单位人才管理,培养高素质复合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单位工作岗位轮换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各业务会计,主要有总预算会计、核算会计、惠农补贴资金会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会计、总出纳、政府报账员等岗位。

第二条: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求,符合单位的发展规划,符合单位的人员培养规划,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对于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岗位转换,做到人尽其才。

第三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两年对部分岗位进行轮换,确保每个工作人员对每个岗位的业务知识都能充分的掌握,所内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轮换。

第四条:岗位轮转后,要做好业务的交接工作,原岗位工作人员对新人员要做好帮带作用,要将所有工作流程、业务处理方法及末完成工作对新人员交待清楚。

第五条:实行错误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交接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工作失误的,原岗位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单位人员岗位轮换的,原则上在上年12月份由单位全体会议提出计划,并由单位负责人同涉及到的岗位人员进行谈话,要求人员做到业务交接工作,由次年的1月份完成岗位轮换工作。

第七条: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轮换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及相关股室报备,以便上下级业务对接和工作开展。

第九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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