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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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2008-12-5)

一、本次修改的特点

本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用词表述的修改;二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实质修改。

在用词表述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将各细则中“期货经纪公司”、“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结算银行”、“投资者”、“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权利凭证”分别改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违规参与期货交易”、“有价证券”。同时,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措辞统一调整为“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应”、“须”、“必须”等调整为“应当”,将“可”调整为“可以”并对其他一些措辞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11个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的总体规定。

加一款“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9条,第12、13、14条作相应调整。

2、修改完善相关品种(铜、铝、锌、黄金和燃料油)持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规定。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17条。

3、明确增加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作为需要强平的情形;同时增加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交易所可直接执行强行平仓的规定。即增加第34条第(三)项“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和第36条第(二)项第1款增加1小项“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直接执行强行平仓”。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3

4、36条。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对结算机构不再承担风险准备金管理职能的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6、7条。

2、完善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账户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26条。

3、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计息利率的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30条。

4、对会员划拨资金中银行扣划的时间节点根据会员提出出入金申请的时间不同进行重新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43条。

5、完善交割货款收付方式的有关规定。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59条。

6、调整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确定方式。此项修订涉及《结算细则》第60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

7、对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期限的规定进行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71条(原73条)和原68条。

8、删除对每次交存有价证券价值限制的规定。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

原69条。

9、对有价证券保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74条(原76条)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了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的内容。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4条。

2、增设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两种情况。增设“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和“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两种需要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情形。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42条。

3、增加交易指令的分类,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保持一致。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原第44条。

4、适当调整交易编码定义的表述。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50条。

5、调整关于交易编码编制、生成的有关内容以及注销的情形。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56至59条(原56-61条)。

6、删除交易所公布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套期保值持仓量的规定。根据目前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删除交易所公布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套期保值持仓量的规定。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64(原66)条。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的主要修订内

1、适当缩减月底期转现申请时间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51、58条。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修订内容

1、进一步细化完善入库油品质量检验时货主与油库双方之间的责任界定。此项修改涉及《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

2、调整油品损耗的承担以及相应调整溢短量的结算。将入出库一次损耗由货主承担2‰,改为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一半,同时对溢短量的结算作相应调整。此项修改涉及《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1、22条。

3、调整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的定义及计算方法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调整为:

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

(一)交割结算价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

j P )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 后10个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具体公式如下:

10987654321101

101

5510559558557556555554553552551 P P P P P P P P P P i

iP P i i i j +++++++++==∑∑== i P 为对应交易日i 的当日结算价;

i =1,2,····10;最后交易日前第九个交易日时1=i ,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时2=i ,依此类推,最后交易日时10=i 。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

(下略)。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60条和《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

4、适当缩减月底期转现申请时间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此项修改 及《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30条。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并丰富对年审不符合要求交割仓库的相应处理措施。在保留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这种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的同时,增加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两种措施。此项修改涉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23条。

2、调整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时交易所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此项修改涉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25条。

(七)《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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