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20%
表十五表十七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八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X≤60万
8%
60万<X≤75万
10%
X>7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表九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20%
表十九表二十三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表二十四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24万
5%
24万<X≤28万
6.5%
28万<X≤32万
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
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5]10号)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
《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2020〕11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修订自2020年9月2日(周三)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合约月份的修订,自2020年11月17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111、RU2111、AU21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行权方式的修订,自2021年11月16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211、AU22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3.《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7月31日附件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波澜起伏中,期货交易如同汹涌大海中的航船,既充满机遇,又潜藏风险。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案的出台,犹如为期货市场的航行点亮了一盏新的灯塔,指引着参与者在风险的浪潮中稳健前行。
修订背景与必要性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应对新的市场挑战时,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和滞后。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上期所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的市场环境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方面,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增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对期货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了较大冲击。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新的交易工具和策略使得市场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外,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和市场参与者的多元化,也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成为了上期所的当务之急。
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的主要内容保证金制度的调整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风险控制手段。
修订案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调整机制进行了优化。
根据不同期货合约的风险特征和市场情况,更加精细化地设定保证金水平。
同时,引入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以更好地覆盖潜在风险。
涨跌停板制度的改进涨跌停板制度是限制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重要措施。
修订案对涨跌停板幅度的设定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改进。
适当扩大了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了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
同时,优化了涨跌停板的触发和恢复机制,减少了因涨跌停板导致的交易中断和流动性风险。
持仓限额制度的完善持仓限额制度旨在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
上期所连续交易的知识问答
法律篇
3、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哪些规则制度直接对连续交易作出了规定?
答:《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连续交易作出了直接规定。
4、《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对连续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落实这一应急预案,上期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增加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未完成结算的会员可在连续交易开市前半小时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没有进行申报的,视同已完成正常结算。如果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出现故障,会员应与上期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以传真的方式递交故障报告。
29、对于会员无法入金的入下一工作日的交易?
答:连续交易计入下一工作日的交易。对于开通连续交易的期货品种,“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具体对于黄金和白银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18、连续交易开通场内交易吗?
答:连续交易期间,上期所不开通场内交易,会员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12、会员单位如何参与连续交易?
答:交易所对连续交易实施登记制度。会员单位需在参与连续交易前向交易所递交《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登记表》。为做好连续交易期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监管等工作,参与连续交易的会员单位应至少指定两名连续交易期间的业务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所。
13、连续交易期间,会员单位如何与交易所联系?
26、上期所针对连续交易,制定了哪些应急预案?
答:在连续交易期间,市场可能出现技术故障、结算延迟以及会员无法入金等突发情形。为了应对这些突发情形,上期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中的应急条款,并补充和完善了原有的交易所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在连续交易期间运行安全顺畅。同时,在连续交易期间,现有规则体系中关于应急处置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百条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然适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有关期货合约及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有关期货合约及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8.18•【文号】〔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有关期货合约及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2020〕134号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等16个期货合约修订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修订版,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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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合约修订版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版)5.《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6.《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修订版)7.《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8.《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8月18日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2020〕180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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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10月23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上期交法字[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0号)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关税政策,经研究,我所拟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2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2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05.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2第二次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五、六、七、八、九、十),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10-01-29 10:10交易1、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铜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表一:铜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单位:手)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
2、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风险管理成为了期货交易领域的重中之重。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案的出台,对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监管者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订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以及投资者结构的多元化,都对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期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之一,始终致力于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各种风险。
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例如,市场波动加剧时,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可能无法有效防范风险;对于异常交易的监控和处理,也需要更加精准和高效的手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期所启动了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保证金制度的调整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修订案对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了优化。
根据不同期货合约的风险特征和市场情况,更加精细化地设定保证金比例。
对于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合约,适当提高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相对稳定的合约,则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引入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
根据市场的实时波动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水平,确保在市场风险加大时,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履约,降低违约风险。
涨跌停板制度的完善涨跌停板制度是控制期货价格过度波动的重要措施。
修订案对涨跌停板的幅度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改进。
扩大了涨跌停板的幅度范围,使其更能适应市场的极端波动情况。
同时,优化了涨跌停板的计算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的真实价格波动。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07
•【文号】〔20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
告
〔2020〕19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
1.条文修订对照表
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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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2008-12-5)一、本次修改的特点本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用词表述的修改;二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实质修改。
在用词表述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将各细则中“期货经纪公司”、“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结算银行”、“投资者”、“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权利凭证”分别改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违规参与期货交易”、“有价证券”。
同时,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措辞统一调整为“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应”、“须”、“必须”等调整为“应当”,将“可”调整为“可以”并对其他一些措辞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11个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的总体规定。
加一款“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9条,第12、13、14条作相应调整。
2、修改完善相关品种(铜、铝、锌、黄金和燃料油)持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17条。
3、明确增加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作为需要强平的情形;同时增加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交易所可直接执行强行平仓的规定。
即增加第34条第(三)项“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和第36条第(二)项第1款增加1小项“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34、36条。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1、对结算机构不再承担风险准备金管理职能的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6、7条。
2、完善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账户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26条。
3、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计息利率的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30条。
4、对会员划拨资金中银行扣划的时间节点根据会员提出出入金申请的时间不同进行重新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43条。
5、完善交割货款收付方式的有关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59条。
6、调整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确定方式。
此项修订涉及《结算细则》第60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
7、对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期限的规定进行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71条(原73条)和原68条。
8、删除对每次交存有价证券价值限制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原69条。
9、对有价证券保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74条(原76条)(三)《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了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的内容。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4条。
2、增设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两种情况。
增设“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和“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两种需要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情形。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42条。
3、增加交易指令的分类,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保持一致。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原第44条。
4、适当调整交易编码定义的表述。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50条。
5、调整关于交易编码编制、生成的有关内容以及注销的情形。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56至59条(原56-61条)。
6、删除交易所公布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套期保值持仓量的规定。
根据目前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删除交易所公布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套期保值持仓量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交易细则》第64(原66)条。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1、适当缩减月底期转现申请时间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
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51、58条。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修订内容1、进一步细化完善入库油品质量检验时货主与油库双方之间的责任界定。
此项修改涉及《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
2、调整油品损耗的承担以及相应调整溢短量的结算。
将入出库一次损耗由货主承担2‰,改为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一半,同时对溢短量的结算作相应调整。
此项修改涉及《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1、22条。
3、调整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的定义及计算方法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调整为: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一)交割结算价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j P )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 后10个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
具体公式如下:109876543211011015510559558557556555554553552551 P P P P P P P P P P iiP P i i i j +++++++++==∑∑== i P 为对应交易日i 的当日结算价;i =1,2,····10;最后交易日前第九个交易日时1=i ,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时2=i ,依此类推,最后交易日时10=i 。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下略)。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60条和《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
4、适当缩减月底期转现申请时间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
此项修改 及《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30条。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调整并丰富对年审不符合要求交割仓库的相应处理措施。
在保留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这种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的同时,增加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两种措施。
此项修改涉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23条。
2、调整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时交易所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25条。
(七)《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修订内容1、调整并丰富对年审不符合要求交割油库的相应处理措施。
在保留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这种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的同时,增加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两种措施。
此项修改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第37条。
(八)《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会员的构成类型。
此项修改涉及《会员管理办法》第2、5条。
2、调整会员入会时汇入结算准备金的规定方式。
不再规定结算准备金的具体金额,而是修改为按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要求汇入结算准备金。
此项修改涉及《会员管理办法》第10条。
3、增加关于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办理结清交易所债权债务等相关手续的内容。
此项修改新增一条,作为《会员管理办法》第20条。
4、增加会员向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几种情况。
此项修改涉及《会员管理办法》第22条(原第21条)。
5、增加自营会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开立账户的限制条款。
此项修改涉及《会员管理办法》第25条。
(九)《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适当增加交易所履行监管职权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交易所履行监管职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及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的电脑系统。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7条。
2、增设交易所对涉嫌重大违规的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内容。
增加限制入金和强行平仓的限制性措施,并将暂停出金和暂停开仓交易都改为限制出金和限制开仓交易。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16条。
3、增加对期货公司会员违规行为采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处罚措施。
增加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处罚措施,以更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有效自律。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19、20、22至26、28、33、34、36条。
4、对指定交割仓库增设减少核定库容的处罚措施,同时适当调整对指定交割仓库参与期货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31条。
5、进一步明确会员违反协助交易所对其客户采取限制性措施义务的处罚方式。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20条。
6、增加两种期货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28条。
7、完善稽查的内涵。
此项修改涉及《违规处理办法》第6、10、15条。
(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进一步明确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助客户开设标准仓单帐户以及核查相关材料的义务。
此项修改涉及《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7条。
2、调整标准仓单所外质押质权人实现质权的相关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43条。
3、调整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流程中“买方交付货款”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46条。
(十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1、在条文中增加“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
2、删除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需要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的专门要求。
此项修改涉及《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6条。
3、增加相关品种套期保值持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规定。
此项修改在原《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后新增一条,为新《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4条。
4、调整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部分的表述。
此项修改涉及原《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