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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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保险专业基础(保险学原理)-试卷2

保险硕士保险专业基础(保险学原理)-试卷2

保险硕士保险专业基础(保险学原理)-试卷2(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3,分数:6.00)1.风险管理(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解析:2.权利代位(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解析:3.定值保险(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作为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解析:二、判断题请判断下列各题正误。

(总题数:3,分数:6.00)4.《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仅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

( )(分数:2.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强调: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投保人: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 说明; 说明;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人的要求。
2、保证的形式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保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证 的 形 船舶的适航保证 式
默示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友情提醒: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欺骗:即虚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 欺诈 误告 漏报
不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利益: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 、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 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确定的利益:

保险合同附合性

保险合同附合性

保险合同附合性保险合同附合性指的是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保险市场的发展中,保险合同附合性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存在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的稳定运作。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附合性的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要有保险人提供保险,有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并明确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要素。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守信原则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一份合规的保险合同需要在满足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保险合同附合性的评价,首先要参考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的《保险法》是保险合同附合性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必要要素,如要有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信息、保险事故发生的范围、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金的给付等。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保险合同的特殊要求,如车险合同必须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险合同应当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在评价保险合同附合性时,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保险条款的明确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其次,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实际需求也是保险合同附合性的重要内容。

保险合同是面向公众销售的金融产品,其设计应当符合群众的保险需求,能够满足社会的保险防范和风险分散需求。

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保险意愿,严禁利用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投保人的权益,并及时对产品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评价保险合同附合性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等内容的明确和合理性,以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金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 附期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即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终止。

5. 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2. 第三人关系: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等。

第三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系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素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

保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金赔偿等。

4.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等。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种,但是和其他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有⾃⼰独特的特征,如果双⽅当事⼈要订⽴保险合同的,是需要进⾏平等协商的,并且需要双⽅当事⼈签字才能⽣效。

那么,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当事⼈,⼀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效时起到终⽌时的整个期间,投保⼈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要得到保险⼈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交付保险费;⽽保险⼈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般不是由当事⼈双⽅共同协商拟定,⽽是由⼀⽅当事⼈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当事⼈选择,另⼀⽅当事⼈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权拟定合同的条⽂。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根据保险合同⽀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仅在保险事故发⽣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的义务是否履⾏在保险合同订⽴时尚不确定,⽽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

(六)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的控制之下,⽽保险⼈通常是根据投保⼈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的道德因素和信⽤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

《保险法》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后,投保⼈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附和性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附和性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

什么是附和合同呢?所谓附和合同,指的是一种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内的条款是早就由一方写定的,签约的另一方,就必须依这些条款行使义务,没有条件可谈。

除了人身保险合同外,银行贷款的合同也是属于一种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多半是因为签约的对象很多,定约的一方(如保险公司或银行)无法一个一个地和对方谈条件,再逐项记录,有了附和合同,就可节省许多时间,而且使用起来也方便得多。

正因为考虑到附和合同的缺点是定约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在纠纷仲裁时,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伐释。

其次,我们国家每一保险条款上市销售之前,保监会一定会事先审核这些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审核条款的公平性、严密性。

只有那些审核通过的条款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避免投保人处于劣势而吃亏上当。

第三,虽然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改变,但保险公司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会视情况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尽可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

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法律做了哪些防范性规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所需了解的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不予说明,或过失遗漏、或作出错误说明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在现实操作中却很难说的清楚被保险人是否故意不予说明,因为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只是简单的签字、按手印,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双方都履行了诚信告知的义务,所以在被保险人发生理赔事故后,往往会夸大自己的损失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来诈骗保险金。

因此,在诚信告知中我们应充分列举出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让被保险人予以签字并确认,还应把《刑法》的相关规定列举到应履行义务来,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规定,除了受到《保险法》的制约外,还应受到《刑法》的相关的制裁。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争议处理;(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人: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二)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三)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五)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合法;(三)保险金额合理;(四)保险期间符合规定;(五)保险费合理。

保险法自考资料汇总

保险法自考资料汇总

1.保险合同的特征。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3.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危险范围。

4.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5.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6.投保人的条件。

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8.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主要区别。

9.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的方要内容。

10.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1.被保险人的权利。

12.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13.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原因。

14.我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5.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6.保险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

17.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18.我国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范围。

19.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20.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2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2.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

23.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24.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25.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

26.未决赔款责任准备盒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区别。

27.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28.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29.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顺序。

30.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

31.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

32.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33.34.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35.各类保险合同共同的除外责任。

36.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37.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38.保险合同及其基本特征。

39.委付及其基本构成要件。

404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区别。

42、保险合同的变更。

43、保险合同的变更。

4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45、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的规则。

46、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47、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48、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1.保险合同的特征。

(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保险合同附合性条款的不利解释

保险合同附合性条款的不利解释

保险合同附合性条款的不利解释
郭其洪
【期刊名称】《科教文汇》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保险合同条款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针对保险合同附合性所设立的司法规制手段,旨在衡平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然而,因该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所导致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反而往往背离了其立法目的。

有鉴于此,应当从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其适用范围和前提应该是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也不宜适用该规则。

【总页数】2页(P127-128)
【作者】郭其洪
【作者单位】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福建·泉州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4
【相关文献】
1.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法》解释(二)视野下对免责条款的理论和实践分析 [J], 魏熙君
2.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中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与限制 [J], 闫谦逊
3.论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兼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 [J], 肖和保;杨佳媚
4.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构建与“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参考合同
解释的法理分析 [J], 王祎
5.保险合同条款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与司法实践 [J], 陈见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保险合同附合性

保险合同附合性

保险合同附合性保险合同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是否与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程度。

这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与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相一致等方面的问题。

保险合同附合性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质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双方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涉及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是全面、具体和具备约束力的。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确保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保险合同条款相符合。

其次,作为消费者,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也体现在保险合同是否具备平等和公平的性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合理、公正、平衡,并且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当注意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分配、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等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还体现在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履行,就构成了违约,将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注重合同附合性,确保自身的行为与合同的权益保障相符合。

最后,监管部门在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监管,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作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工具,侵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附合性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都应当重视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的意思

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的意思

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的意思一、合同的附合性合同的附合性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例如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就是格式条款,投保人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整个合同,而很难对条款进行修改协商。

这种附合性合同的存在是为了适应大规模交易的需求,但也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就像是在餐厅吃饭,餐厅提供了固定的菜单套餐(格式条款),食客如果想要在这个餐厅用餐,基本只能按照餐厅的设定来选择,很少有机会去定制完全属于自己的菜品组合(条款)。

衍生注释:从法律角度看,为了保护弱势方权益,法律会对附合性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比如要求提供格式条款方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等。

二、合同的射幸性合同的射幸性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性质。

最典型的具有射幸性的合同就是保险合同和彩票购买合同。

以保险合同为例,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是否能得到保险金赔付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这就如同在玩一场充满未知的游戏,你投入了一定的成本(保险费),但最终的收益(保险金)是不确定的。

彩票购买更是如此,购买者花几元钱购买彩票,能否中奖完全是个未知数。

赏析:射幸性给合同带来了一种独特的风险与机遇并存的魅力,它让合同不仅仅是简单的等价交换,更像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博弈。

三、作者介绍我是一名对法律和商业合同有着浓厚兴趣的研究者。

在日常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发现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两个特性,于是便有了这篇文章。

运用片段例子1:嘿,你知道吗?我前几天去买手机,那合同简直就是附合性合同的典型啊!我走进手机店,店员拿出一份合同,说这是购买手机的标准合同。

我瞅了瞅,全是密密麻麻的条款。

我就像个小绵羊面对一堵高墙一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我想改改里面关于售后服务的一些小条款,店员直接告诉我不行,这都是公司规定的格式条款。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保险合同的特性.doc

保险合同的特性.doc

保险合同的特性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 .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考试大整理]3. 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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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的
在这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并不仅仅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即可以由保险人亲自拟定,也可以由该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拟定。

不过,无论由何人拟定,这些条款都是保险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已拟就的草稿,而不是他与投保人磋商的结果。

2、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具有规范、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在经过长期得的反复运用和实践后总结出来的,较能反映保险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

3、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
预先拟定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一方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公司和资本雄厚的公司,投保人之所以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受制于保险公司,乃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经济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以及投保人对保险这种服务的迫切需要而磋商能力欠缺。

一般情况下,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并未与投保人一方协商,投保人对于附合性保险条款只有整体接收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愿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保险条款拟定人的意思。

4、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是保险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的使用
由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且在其领域存在众多消费者,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需在进行讨价还价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附和性的规制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如同一把双刃的剑,其既能发挥良好的功能,也会带来不良的后果,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是想控制其中不合理的内容,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从国外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的规制来看,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

以下分述之。

1、立法规制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附和保险合同进行专门规定已经很普遍。

可以说,立法控制已经成为各国规制附和保险合同的通用方式。

不过,各国采用的立法方式不尽一致。

从立法形式的不同来看,大体上有下列情形:
一是通过民法总则予以规制。

二是通过债法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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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合同法来规范格式条款。

四是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规范。

五是通过国际公约或民间协定来规制附和保险合同。

2、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各国的通例,这也是对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最原始和最终极的规制方式。

3、行政规制
所谓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与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监督的规制方法。

4、社会规制
在实践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规制手段以外,还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社会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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