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冒篆刻名家精品被罚后仍在销售山寨品.doc
卖高仿产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假冒伪劣产品市场逐渐壮大。
其中,高仿产品因其价格低廉、外观与正品相似度高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高仿产品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品牌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销售高仿产品引发的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服饰公司被告:李某,个体经营户案由: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案件经过2018年,某知名品牌服饰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了大量与该公司产品外观高度相似的高仿服饰。
经调查,这些高仿服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材料;2. 原告的官方网站、产品说明书等证明原告产品特点的材料;3. 被告销售的高仿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的高度相似性对比照片;4.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销售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材料。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销售的服饰并非高仿产品,而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仿制品。
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证明,且其销售的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销售的高仿服饰与原告正品在外观、材质、工艺等方面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同时,被告李某的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高仿产品的定义及法律性质;2.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认定;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高仿产品的定义及法律性质高仿产品,是指模仿知名品牌产品外观、设计、材质、工艺等特征,以低价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一、案例简介吴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为图工作便利,吴某指使他人伪造该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加盖在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上。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文件上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吴某于2018年9月5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相对不起诉。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作出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
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摘要: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点二、法院判决依据和结果三、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应用四、对消费者的启示和意义正文:假字画假一陪三判例近期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的背后,不仅涉及艺术品市场的诚信问题,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次实践。
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点据悉,原告在某艺术品市场购买了一幅字画,售价为人民币10万元。
后经鉴定,该字画为假冒作品,与原告所购字画相似度极高。
原告认为受到了欺诈,遂将销售字画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二、法院判决依据和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字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
三、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应用这个案例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在购买字画时的真实意愿和受到欺诈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不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四、对消费者的启示和意义这个案例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首先,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提高警惕,防范欺诈行为。
尤其是在艺术品、收藏品等领域,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欺诈。
其次,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维权,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这个案例也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让我们更加相信法治的力量。
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字画作为其中的一大品类,备受收藏家和艺术爱好者的喜爱。
然而,在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仿冒名人字画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仿冒名人字画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仿冒名人字画,是指未经名人授权,擅自使用名人的名字、字号、作品风格等,制作、销售与名人字画相似或者相同的艺术品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使用名人名字、字号、作品风格等直接仿冒;(2)以名人的作品为模板,进行临摹、复制;(3)利用名人作品中的元素,进行创作;(4)虚构名人的作品,进行销售。
三、仿冒名人字画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画家甲发现乙在其画廊销售大量与自己作品相似的仿冒作品,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
假冒文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大肆伪造、贩卖假冒文物。
这不仅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也损害了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市场秩序。
因此,加强假冒文物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文物、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假冒文物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打击假冒文物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冒文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假冒文物是指仿造、伪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冒充真品进行交易、展示或者拍卖的物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仿造文物:指按照文物原样或者文物风格、工艺,使用相似材料、技术手段制作的文物。
2. 伪造文物:指以欺骗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技术手段制作的文物。
3. 冒充真品:指将仿造、伪造的文物冒充真品进行交易、展示或者拍卖。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假冒文物的定义、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关于假冒文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假冒文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罚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对进出境的文物进行了规定,对违法携带、运输、走私假冒文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对拍卖假冒文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打击假冒文物的措施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冒文物的定义、法律责任等,为打击假冒文物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执法:加大对假冒文物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3.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假冒文物的识别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开展文物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运假冒文物的犯罪活动。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山寨现象的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山寨现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创新、版权、法律等多方面的思考。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反思。
二、山寨现象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模仿、复制知名品牌、产品或文化现象,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些山寨产品或服务往往在外观、功能或名称上与原产品或服务相似,但却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山寨行为往往涉及到对原作品的知识产权侵犯,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三、知识产权法对山寨现象的规范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创意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山寨行为被视为对原作品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包括对商标、著作权、专利等权利的侵犯。
然而,由于山寨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四、山寨现象的危害及影响1. 损害原创权益:山寨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山寨产品的泛滥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市场竞争。
3. 损害消费者权益:山寨产品质量往往无法得到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4. 阻碍创新发展:山寨现象的存在阻碍了创新和创意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科技进步。
五、对山寨现象的法律反思1. 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山寨行为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山寨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
3. 促进创新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公众对创新和创意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4. 完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应与时俱进,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为创新和创意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六、结论山寨现象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6.03.11裁判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视为侵犯他人权利。
其中包括制作、出售假冒某人署名的但某人未创作过的美术作品。
正文吴某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三泓,上海市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朵云轩。
法定代表人:祝君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小京,上海朵云轩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豪。
委托人代理人:王寅生,上海市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因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某诉称: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画《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某某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
拍卖前,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去轩这幅系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某某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赠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应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事项达成协议。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著作权罪•【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12.28裁判规则临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形式之一,因此行为人制作、销售的陶瓷美术作品不能认定为复制品,而是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不能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正文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一、案件事实2016年起,北京传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匠心公司”)先后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销售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三顾茅庐等陶瓷美术作品衍生品。
期间,传承匠心公司委托被告人胡某某为其生产,传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1、王某2负责销售。
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某1、王某2先后从传承匠心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首藏公司”),王某1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为公司股东并负责销售。
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王某1委托被告人胡某某生产仿冒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
2017年3月至6月,中艺首藏公司从胡某某处购进署名为“张松茂”的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西厢记瓷板画等作品,并向胡某某支付购货款25万余元,其中牡丹荷花宝月瓶1件(进货价为8000元)、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1件(进货价为6500元)胡某某尚未进行生产和发货。
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利用从传承匠心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外销售上述署名为“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销售额合计8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2018年8月2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1、王某2,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起公诉。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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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印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印章,作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职权、开展业务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然而,近年来,假冒印章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冒印章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假冒印章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假冒印章,是指未经授权,非法制作、伪造、使用他人印章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制作他人印章;(2)伪造他人印章;(3)非法使用他人印章。
2. 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冒印章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范畴,因此具有刑事犯罪的法律性质。
三、假冒印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假冒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假冒印章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假冒印章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2)消除影响:假冒印章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信誉等,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对于假冒印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防范假冒印章的措施1. 加强印章管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2)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3)定期对印章进行盘点、清理。
2. 提高法律意识社会各界应提高对假冒印章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文物仿制品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收藏市场逐渐繁荣。
与此同时,市场上文物仿制品的流通也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
本案涉及一起因文物仿制品引发的版权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原告:张先生,系某文物收藏爱好者,拥有一批珍贵文物藏品。
被告:李某,某工艺品店店主,从事工艺品制作和销售。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工艺品店购买了一件仿制古代青铜器的工艺品。
回家后,张先生发现该工艺品与自家收藏的一件真品极为相似,遂联系李某要求退换。
李某坚称其销售的工艺品均为原创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艺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工艺品与张先生收藏的真品在造型、纹饰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且存在明显的仿制痕迹。
此外,张先生提供的真品证书证实了其收藏的真品具有合法来源。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先生收藏的真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李某销售的工艺品与张先生收藏的真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且存在明显的仿制痕迹,构成对张先生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李某销售的工艺品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嫌疑。
法院认为,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工艺品,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文物仿制品的鉴定问题:本案中,鉴定机构通过对比分析,确定了涉案工艺品与张先生收藏的真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为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2. 版权侵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某销售的工艺品侵犯了张先生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标题:山寨现象的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山寨现象,近年来在国内外屡见不鲜,它不仅涉及到了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文化现象。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山寨行为往往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反思。
二、山寨现象的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一种模仿、复制、假冒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低成本、快速复制、高利润。
在电子产品、服装、化妆品等领域,山寨产品屡见不鲜,其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对正规品牌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三、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山寨行为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创新者的专有权利,旨在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
然而,山寨行为却通过模仿、复制等手段,绕过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给原创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山寨现象的危害山寨现象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对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侵犯,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山寨产品以低价格、高利润的方式进入市场,破坏了市场秩序,导致竞争不公平。
2. 损害消费者利益:山寨产品质量往往无法得到保障,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3. 影响社会创新氛围:山寨行为抑制了创新精神,使社会缺乏创新活力。
五、应对山寨现象的法律措施为了解决山寨现象,需要从法律层面采取措施: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山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社会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
六、结论山寨现象是一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应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社会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假冒伪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保健品公司确实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现将案情如下:二、案情经过1. 群众举报2019年3月,XX市某消费者在使用“XX牌保健食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疑似假冒伪劣。
消费者遂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保健品公司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日期、批号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2)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3)产品包装、标签与批准文号不符;(4)产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
3. 依法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保健品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销售场所,并扣押了涉嫌假冒伪劣的“XX牌保健食品”及生产设备。
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4. 公开审理2019年6月,XX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其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为合法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行为。
然而,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合法,最终判决被告方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与打假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与打假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知识产权事业单位中,同样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以及通过打假行动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与打假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艺术机构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某艺术机构独立创作了一幅名画,该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创意。
然而,不久之后,该艺术机构发现有一家印刷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版并大量生产该作品的复制品进行销售。
该艺术机构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并最终成功地将该侵权企业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了该印刷公司在未经许可下盗版销售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巨额赔偿。
2. 案例二:某科研机构的专利侵权案件某科研机构独立研发了一种创新型的药物,获得了国家的专利保护。
然而,不久之后,一家竞争对手的药企窃取了该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并生产出类似的药物进行销售。
该科研机构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将侵权药企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该科研机构提供了详细的证据,证明了其药物专利的合法性和侵权药企的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裁定该侵权药企需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巨额赔偿给受害科研机构。
二、打假案例分析1. 案例三:知名大学的知识产权打假行动某知名大学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并在科技研究领域有着卓越的成就。
然而,由于知名度的提高,大学的知识产权也成为了侵权行为的目标。
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该大学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假行动。
他们与法律部门合作,对侵权者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通过这些努力,大学成功地捣毁了多个侵权制假窝点,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2. 案例四:文化机构的版权打假行动某文化机构在创作和发行文学作品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
然而,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盗版和非法复制的手段,侵犯了该机构所拥有的版权。
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而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利用模具生产实用艺术作品系工业化的实施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工业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围,进而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正文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原告: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白某某。
原告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5年10月其创作了兵马俑笔,笔的上半部分以秦将军俑为蓝本,采用其上半身图案,并对其面容及服饰加以修饰、美化,下半部分采用自上到下逐渐变细直至笔尖的圆锥形,锥形上下两端采用古典的回环形纹,中间配以云彩浮雕。
该设计图定稿后,由制版师剌锁林制作手版泥模,在笔身背面云彩下空白处标有“LSL”。
2006年底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兵马俑笔,将“LSL”隐去,写上了“西安旅游”。
后原告得知兵马俑笔已被被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所谓的专利产品,是兵马俑笔的复制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及作品完整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作、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兵马俑笔产品;2.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白某某辩称,被告于2004年9、10月开始,绘制一些兵马俑、秦始皇、杨贵妃等造型图样,其中就包括将军俑造型的圆珠笔。
2004年11月,被告将几份手稿包括将军俑笔、秦始皇笔、贵妃笔、兵马俑钥匙扣、铜车马笔等造型,寄到上海的某工艺品厂商制作样品。
样品作出后,被告又修改了十余次后定稿。
法律案例分析--网店销售“大师同款”,法院:赔!
法律案例分析--网店销售“大师同款”,法院:赔!【案情简介】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有一款产品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发现该产品后,授权某公司代为维权。
2020年10月11日,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该网店购买建盏一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认为,涉案建盏产品标题链接中“孙建兴同款”不存在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孙建兴的产品价格均在万元以上,而讼争产品售价仅79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
此外,在得知此款产品链接标题存在侵权嫌疑时,也立即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审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开封涉案建盏,包装盒内有建盏一件,建盏底部有“严记”字样,并附作者严某某的简介,封存物品中均未标注“孙建兴”字样。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说明瓷器的样式特点,故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合建盏行业通常使用底款加收藏证书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业惯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仅是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孙建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商品假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假章,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为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商品假章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产品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探讨商品假章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商品假章的法律性质1.侵犯商标权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品假章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2.侵犯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
商品假章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与其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3.侵犯产品名称权产品名称是产品的标识,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
商品假章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产品名称,属于侵犯产品名称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产品质量生产者、销售者许可,使用与其产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构成侵犯产品名称权。
4.侵犯包装装潢权包装装潢是商品的标识,具有美化商品、保护商品、便于识别商品的作用。
商品假章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包装装潢,属于侵犯包装装潢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三、商品假章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章授权侵害著作权的案例
伪造印章授权侵害著作权的案例
嘿,你知道吗?曾经发生过一件超级离谱的事儿!有个家伙居然伪造印章授权来侵害别人的著作权,这可太过分了!
就说小李吧,他辛辛苦苦写了一本超棒的小说,那可是他的心血之作啊!满心欢喜地准备让它发光发热。
可谁能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有个心怀不轨的人,偷偷伪造了印章授权,就这么堂而皇之地把小李的小说占为己有了。
哎呀呀,这就好比你精心培育的花朵,正准备开放时,被人连盆端走了,你气不气?
这伪造印章的人可真够无耻的啊,难道他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这种行
为不就跟小偷没两样嘛!小李发现后,那叫一个气愤,简直要气炸了!他找到那个人说理,那人还百般抵赖,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这是我的作品,你怎么能这样做?”小李愤怒地质问。
“哼,谁能证明这是你的?”那人还厚着脸皮反问。
听听,这说的还是人话吗?这就好比明明是你的宝贝,却被别人硬说是他的,能不憋屈吗?
后来啊,小李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他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可是公正的,绝不会让这种坏人得逞!伪造印章授权来侵害著作权,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行为,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必须得到保护,这是对我们付出的尊重,也是对知识和创造力的尊重!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随意践踏我们的努力和梦想!所以啊,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别让那些坏人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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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假冒篆刻名家精品被罚后仍在销售山
寨品-
律师提醒特许收藏品要慎重购买
2012年2月,本报曾刊发《假冒篆刻名家精品中唐翰博被罚》一文,对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假冒篆刻名家张国维亲手篆刻,虚假宣传并销售和田玉金瓦玉玺被工商部门处罚一事进行了报道。
近日,本报维权热线接到一位收藏爱好者李先生的电话,反映他发现这款涉嫌虚假宣传的商品有其他公司仍在售,记者随即进行了采访。
案情回放
发布虚假广告中唐翰博被罚
2011年8月,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其经销的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
广告称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由九龙钮和玺基上下两部分组成印文特邀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建党伟业四字。
同时,每尊都配有张国维出具的签名创作证书,确保均为真品、精品。
但是,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张国维先生从未在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上篆刻建党伟业四字,也从未签过签名创作证书,产品上建党伟业四字的字体是该公司通过张先生篆刻印拓仿制而成。
最后经工商部门认定,广告商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石景山工商分局要求广告商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予以1500元的罚款。
版权部门
中象公司侵权责令停止销售
记者从本市版权部门获悉,根据举报,2012年11月和12月,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联合公安、文化执法部门对销售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的中象国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象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目前已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各类宣传活动。
版权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张国维先生是建党伟业印章的创作者,拥有对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3章
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书面合同,中象公司授权文件要件不足,且中象公司臆造印章创作证书及张国维先生的亲笔签名,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损害了张国维的个人声誉,应当停止侵害。
记者调查
山寨玉玺还在卖每个售价7000元
虽然工商部门和版权部门都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记者咨询一些收藏品公司却发现,正如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这款标榜为特许商品的山寨玉玺依然在售。
上周,记者在网上搜索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找到了200多条相关信息。
很多收藏品网站仍都以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为噱头在进行宣传。
记者随机联系了三家收藏品公司,对方都表示曾销售过该款玉玺,并且销量很好。
有两家表示,这款产品应该还有货,如果记者有意购买,可适当优惠。
在电话中,一家名为北京华夏睿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称为王经理的男士告诉记者,这款玉玺已经过了高峰销售期,他需要去库房找找,如果有的话可以给个最低价以便清库存。
5分钟之后,他回复记者,目前公司库房还有四五个这款玉玺,当初
的市场价是9000多元,如果全要了每个最低7000元,五环内还可以送货。
感觉记者有些犹豫,他介绍说,目前卖得最火的是航母玉玺,也是特许商品,送礼很合适。
按照相关规定,特许商品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销售。
记者在走访爱家、十里河等收藏品市场发现,几乎每个商户都有纪念的特许商品在销售。
一名业内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不少打着特许标志产品旗号的收藏品,实际上并不属于特许商品,存在虚假宣传。
律师点评
消费者已购买可索双倍赔偿
面对商家打着特许商品的旗号销售虚假商品的现象,消费者一旦被误导购买,该如何来维权?
针对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况,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介绍说,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中象公司假冒篆刻名家张国维亲手篆刻玉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欺诈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按照《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据此,这两家公司对其所售产品进行虚假陈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向中唐翰博或中象公司要求双倍赔偿。
其中,销售方提供的广告彩页,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录音),以及官方网站的报道等均可以作为其虚假宣传的证据。
企业价格战的三大时机与陷阱-企业,价格战
企业价格战的三大时机与陷阱推销员门户多方受敌,四面响起楚歌声
多年的价格战中,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甚至包括地方政府等各方都被牵连其中,长虹因此四面受敌,在市场上一步步走向失利。
陆雄文分析了各方利益与心态,“在不停的价格战中,消费者的预期在改变,原打算降价后再去购买,但刚买来,发现价格又降了。
几轮下来,消费者都在观望,销量上不去,市场停滞起来。
”
对于经销商而言,第一轮降价时,经销商的利润已经开始缩水,长虹只好采用补贴的方式。
但后来不断降价,利润更是大幅降低,很多供应商开始拒卖长虹。
在陆雄文看来,垄断彩管更是使长虹形势“雪上加霜”的一招,“垄断要有本钱,长虹以现金换库存,其实在开放的生产体系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垄断。
这样既增加了库存,又占用了资金。
”
一位做财务总监的学员补充道:“公司经营需要固定成本,这依赖于财务体系的支撑,如果价格和成本相差无几,利润有限,想打价格战的企业先要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坚持下来,把其他竞争者挤出去,再进行整合。
”
价格战与应对之道
“技术进步引起成本下降,由此带来的降价,算不算价格战?”陆雄文问,然后给出了他的答案:“不算。
价格战是有人主动打破均衡状态下的供给,为了恶性驱逐竞争者。
企业只有在产品成本低、价格高的情况下,才拥有发动价格战的资本。
”
一位EMBA学员发表了他的看法:”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战略性降价,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进步带来产业整体成本下降,第
二种情况是整体实力足以击退竞争者,可以很好地控制行销成本,以成本进行竞争,第三种情况是产品进入衰退期,配合消费者预期进行的降价活动。
”
陆雄文提醒学员们注意,长虹第一轮降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技术领先,反而为以后埋下了祸根,只有企业因技术领先而发起价格战,才不会伤筋动骨。
“当你没有实力把对方打倒的时候,千万不要这样做。
比如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肯德基和麦当劳进行竞争时,从没打过价格战,即使有些促销,也只是战术性的动作。
”
有学员提出,当竞争对手采取降价策略之后,企业该怎样回应呢?陆雄文建议说:“先观察,然后可以推出低价产品与其竞争,但是要保持高端产品不变。
如雕牌推出低价的透明皂之后,联合利华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与其进行竞争。
”他认为,还可以借鉴汽车业的策略,“电视机是在相同质量的范畴中,进行大规模的降价。
而在汽车市场上,许多企业并不选择降价,而是采取不断升级产品版本、保持价格不变的做法,来应对竞争。
”
最后,陆雄文总结说:“企业用价格进行竞争时,要注意三个陷
阱,一是低品质陷阱;二是脆弱的市场占有率陷阱,靠价格赢市场是脆弱的,只有靠品牌才能长久,因为对价格敏感的人,其忠诚度也弱;第三是财力空虚陷阱,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利用价格竞争就更要当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