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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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调遭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八)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二飞人罚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因过度医疗、医疗欺诈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

(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六)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八)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九)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经家属同意,非紧急情况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十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三)在临床诊疗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十五)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晏保健技术服务的;

(十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十八)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十九)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按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七)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檀自在媒介宣传发布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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