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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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是越权签订 合同,不得对抗 不知情的第三人。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 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 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 担清偿责任。
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2300元的电动三轮 车,已知甲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2:5,乙丙 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3:5,问三人各付了多少 钱?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源自文库
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
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 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 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 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 ,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 其他合伙人追偿。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 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价格转让给D
B表示同意
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
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 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 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 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 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 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30% 50%
B 20%
A 不同意,并愿 意以同样价格接
受C的份额
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 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 的一半(25%)以10万元
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⑴依法成立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⑵必须要求全体合伙协商一致 ⑶必须是书面形式
4.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财产 (共同共有)
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指的是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 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⑴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经营场所、地点;⑵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 围;⑶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⑷合伙人的出 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⑸利润分配、亏 损分担办法;⑹合伙事务的执行;⑺入伙与退伙; ⑻争议解决办法;⑼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⑽违 约责任
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 议权;撤销委托权
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 交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办理;
第二篇 市场主体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 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 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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