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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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产生效力。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01
02
03
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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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5.1复习笔记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一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

所以用益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2)用益特权的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3)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①事实上就用益物权的制度设计而论,其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是有利的。

因为,在所有者方面,将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也是所有者利用其所有物的一种方法。

此种利用方法可以避免物的闲置,增加所有者的物质财富。

②在利用者方面,以较少的费用使用他人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也是有利可图的。

③从整体来看,对物的利用,民法提供了两种制度以供选择:一种是债权法上的利用制度,另一种就是以用益物权为代表的物权法上的利用制度。

具体如下:a.债权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国家对于合同内容的干预是有限的。

而用益物权与借用和租赁这样的债权利用方式不同,其所规定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b.用益物权一般是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对物的利用关系昭示于众的,而借用和一般的租赁显然无此要求。

通过公示,不仅使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从而维护了双方权利的稳定;同时也保障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进而维护了利用的秩序。

(4)用益物权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用益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①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已出现了永佃权的萌芽;至罗马法时代,就产生了役权(其中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三种用益物权。

②近代大陆法国家继受了罗马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都对用益物权制度作了规定。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规定了用益物权。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用益物权(西南科技大学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师2006年研)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2.宅基地使用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8年研)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④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3.地役权(中国政法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人大2016年研)相关试题:相邻权和地役权(武汉理工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2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2

1.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C.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D.地役权的期限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同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役权法律关系的有( )。

A.甲与乙约定,甲为了眺望远处海景,要求乙不得兴建四层以上高层住宅,为此,甲一次性支付补偿费10万元B.电力局与丙集体组织约定,电力局要通过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架设高压线,为此,电力局支付土地占用费20万元C.开发商丁为了取得建设用地以兴建高层建筑,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费用500万元D.戊为了使用己的土地排水而兴建排水渠,为此向己一次性支付费用30万元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权利人不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投资入股C.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D.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能设定抵押权C.以划拨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D.以出让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对价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为有偿取得B.宅基地使用权为主物权、用益物权C.宅基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D.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用益物权可以设定抵押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地役权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 )。

A.抵押B.出卖C.出租D.继承3.2018年2月,A地块使用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物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民法》-物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地先进行征用,将之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设立此项权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以开发利用、
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应当把土地用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 地。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农用地进行使用和收益 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定限物权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 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 自主生产经营权 3. 依法流转权 4. 承包地被征收时的补偿请求权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依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4. 接受发包方的合法监督 5.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 出让金以及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4. 基于继承而取得

民法第九章 用益物权

民法第九章  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 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 相邻关系 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
物权法规定
各种相邻关系
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 隐藏物与埋藏物等同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孽息所有权的归属
主物转让,从物随主物转让 天然孽息,由所有人取得 法定孽息,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添附
是附合、混合的统称。
附合
混合 加工 先占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孽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 先占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 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需具备的条件
拾得遗失物
只能是动产 漂流物、失散物视同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 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等费用 遗失物被处分的处理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共同共有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随后房价一路飙升。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 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 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 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 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 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 很大的升值。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法律不应 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追究王强的 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地役权
6、不可分性。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 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分割, 也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相邻关系)的关系
4、内容 —— 占有、使用和收益,例外处分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5、设立 —— 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设立
6、期限 —— 有期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订立
(1)在权利性质上,债权 → 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权利设定上,“平均分配土地” → 市场性
(3)在权利主体上,集体成员内部 → 成员外部
(4)在权利功能上,福利性 → 经济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目的 —— 从事农业生产 2、客体—— 农业用地 + “四荒”土地 3、主体 ——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案例分析
• 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 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 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 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 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 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 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 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 4、6层,则丙丁可否都向乙主张通行的权利?
• 本题的考点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消极地役 权,答案为A项。甲、乙之间签订的是地役 权合同,甲享有的是消极地役权,乙公司 负有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 建筑的不作为义务。甲将全部房屋出售给 业主后,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甲享有的 地役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享有,因此,小 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案例分析
• 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 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 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 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 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 4 6 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 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人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没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 权证、草原使用证不是承包经营权的设权证书, 乃证权证书,即用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分析】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分析】用益物权的特征是:(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分析】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主要包括:(1)地上权。

这是指为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

这是指为自己经营和使用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如,为耕作而在必经的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为排灌而在他人土地上修渠排灌的权利;(3)典权。

这是指支付典价后依约定占有对方的不动产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永佃权。

这是指支付佃租而在对方土地上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民法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3、宅基地被征收
4、其他原因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的调整
土地的征收 所有权人收回
第五节
地役权
一、概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 便利而适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 物权。 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相同点和不同点。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4、出让的基本要求:出让的客体应为国有的土地;应当 签订出让合同。出让的方式有协议出让、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和挂牌出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 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设定(法律行为) 1、设定方式为订立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二)流转(法律行为) 1、流转的原则; 2、流转的方式; 3、流转合同的内容; 4、流转的公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
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耕地或草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设立 1、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程序 3、设立的限制 (二)流转 (三)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018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18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23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使用和收益就是对物的利用,而其实现又以占有为前提,这也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最大的差异。

用益物权的表现是对他人之物的直接占有,或是一种间接支配。

担保物权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不必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以无形支配为主。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独立物权。

①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一旦产生,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直接支配其标的物。

不仅可以排除一般人对于其行使用益物权的干涉,还在其权利范围内直接对抗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妨害。

②是他物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③是一种限制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另外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③是一种有期限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恒久性)。

三、一般规定1、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4、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5、328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6、329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之用益物权

民法之用益物权
▪ (C)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 (D)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 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取得)(设立时间——
139条登记设立)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137-142条)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44-
下,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登记注销。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对宅基地使用权得进行有限的处分。 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无期限限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性质的再认识
▪ 一、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再认识 : ▪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具有身份性 、成员权
性 ?是否必须具有长期性 、无偿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审批制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禁止抑或放开 ▪ 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理由:宅基地
使用权同时具有财产性和保障性
第五节 地役权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主要有: 1、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自动续期); 2、土地被征收; 3、被依法收回; 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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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练习: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9、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其特征为: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例31: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A.相邻权B.住宅所有权C.宅基地使用权D.宅基地所有权C 30、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

例32: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土地使用权D.典权B 31、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

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

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例33: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

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1999年7月1日将该宗房屋一并
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0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A.40年B.70年C.35年6个月D.36年 C 3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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