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74次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渝建[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0〕94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工作,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工作,保证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质量,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第六条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授予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完成其推广应用。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10.26【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四条提供查阅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五条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作好登记。
第七条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手续(一)查阅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二)查阅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三)查阅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查阅人身份证,单位查阅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四)因历史原因发生的房屋公、私产权转移,以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准,据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
查阅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八条查阅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查阅利用。
第十条档案查阅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可同时暂停提供相应查阅利用服务:(一)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得拍照,严禁擅自进入档案库区;(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查阅利用场所,不得损坏(毁)丢失档案。
(三)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拆卷、抽页、剪裁、勾划、折叠、污染档案,禁止蘸水翻阅档案。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档案查阅利用的情况(一)档案查阅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合法身份证件的;(二)超出档案查阅权限范围的;(三)个人查阅城市管线纸质档案及信息数据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的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工程名称:,档案共卷(册),
其中:文字材料卷,图纸卷(张),照片张,光盘张,其它:
该工程档案由移交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利用时,因工程档案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移交单位负责。
今后该工程维修、改建时,如有结构、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应报送变更补充文件材料。
上述工程档案,已经城建档案馆(室)如数点收清楚。
移交单位(盖章)接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移交人:接交人:
交接日期:年月日
注:移交书一式两份,移交方、接交方各存一份,对移交档案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材料。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著录卡。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22号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22号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群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党群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建设等活动中,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行政村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村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村级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全宗名称由乡镇(街道)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村级档案的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分类党群类、综合管理类、民主自治类、经济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渝建物业〔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渝建物业〔2022〕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中心城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测算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拟确定为120元/平方米。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相关意见建议的于2022年4月11日前邮寄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处(邮编:400014),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2014.03.1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注: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3.本表所列费用标准是按施工企业编制完成三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制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套数时,每增加一套费用标准上浮10%。
城建档案考试试题集(答案)新
一、单选题1、城建档案价值鉴定步骤是:()(A)A、第一步,个人鉴定,第二步,集体审查B、第一步,档案人员鉴定,第二步,领导审查C、第一步,领导鉴定,第二步,档案人员审查D、第一步,档案人员鉴定,第二步,工程技术人员检查2、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环节。
(A)A、重要B、最终C、第一个D、基础3、新建库房要根据()进行设计和建设。
(A)A、《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B、建筑设计规范C、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太阳光中的()具有强烈的光氧化作用,对城建档案的破坏性最大。
(A)A、紫外线B、红外线C、X射线D、电子射线5、库内使用人工光源时,用()为好。
(A)A、白炽灯即普通的钨丝灯泡B、日光灯C、高压汞灯D、高压钠灯6、存放磁带的金属柜架要接地,离任何电气装置和导线至少()米。
(A)A、1B、2、5C、3D、3、57、城建档案的排架方法有两种:()。
(A)A、分类排架法和流水排架法B、不分类大流水排架和分类流水排架C、分类排架法和不分类排架法D、分类排架法和按时间排架法8、照片档案宜存放在()。
(B)A、木柜子内B、不再释放过氧华物的金属柜箱之内C、纸箱内D、防磁柜内9、柜架在库房内的排列()。
(B)A、应垂直靠墙B、应同墙壁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C、应平行靠墙D、可以直接靠墙10、库房内柜架之间的通道,一般以()为宜。
(A)A、0、9~1、2米B、1~2米C、2、2米D、2、5米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是(A)。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12、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编制工程照片档案外,还应当制作建设工程( D )。
A、声像档案B、电子档案C、纸制档案D、录像档案;13、工程录像编辑后的录像片长不应少于(C)分钟。
A、5分钟B、8分钟;C、10分钟D、15分钟;14、建筑工程面积每5000平方米,其照片不少于(C)张。
A、10张B、20张;C、30张D、50张;15、市政工程造价每1000万人民币,其照片不少于(B)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8]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2007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此进行了具体部署。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规范管理工作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投资反弹压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投资增长依然过快,新开工项目增加过多,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仍较严重,投资膨胀的土壤依然存在等问题,要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这是落实“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将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充裕的市场资金、宝贵的资源要素引导到加强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上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国务院规定了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八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渝建[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新技术性能认定第五条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0]2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0〕2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全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民防工作会精神,我们制订了《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2010年,要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以促进“宜居重庆”建设、发展低碳建筑为目标,采取系统工程方法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做到“十着力,十强化”,努力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在夏热冬冷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一、着力抓好规划编制,强化建筑节能统筹实施一是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宜居重庆”建设确定的工作任务和住建部要求,全面开展《重庆市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思路、步骤和措施。
二是编制发布《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专项规划》,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划布局研究,统筹好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促进污水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示范。
二、着力抓好依法管理,强化建筑节能责任落实一是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二是开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促进《条例》工作要求的全面落实。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
In f o r ma t Io n动态792014年第4期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这是该市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取得的重要成果,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来源不明确、使用无保障、审核无依据的问题。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两大类共23项。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上线试运行近日,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正式上线试运行,该项目的建成及投入运行,将全面推进城建档案行业信息化工作。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2005年完成“数字城建档案馆”应用系统(一期)建设,采用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档案信息输入、整理立卷、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实现了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为推进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发展,2012年10月,南昌市城建馆启动“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建设工程管理、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和自动化办公为核心的城建档案数据库和应用系统。
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是一个以妥善管理实体档案为基础的信息控制中心,是由数字化信息、管理、传输和提供利用组成的整体,具备城建档案数据远程访问、交换及互操作能力,能实现建设工程资料在线收集与跟踪指导同步,城建档案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双套接收同步、城建档案归档与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同步等功能,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富有特色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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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提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二)竣工图应当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章手续完备;(三)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副本;(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和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档案装具;(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六)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不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
第十七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整理归档。
第三章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建设工程档案目录。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同级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城乡建设档案:(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四)配置符合数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载体存放环境、计算机网络防护体系和数据备份、防灾系统;(五)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异地备份保存;(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造具清册,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制度,开发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数字档案馆,编研城乡建设档案综合资料,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避免施工中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查阅、摘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乡建设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城乡建设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路、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站场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登记、收集、整理和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及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行业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内容及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测绘档案原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档案复制件或者数字档案、电子文件。
档案收集、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涉及的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命令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