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护理工作支持与保障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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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工作支持与保障协调制度
临床护理工作时医院整体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服务质量除与护理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外,相当一部分工作需要与医务科、人事科、院办公室、行政科、设备科、信息科、药剂科的支持与保障。为及时排解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有效理顺护理与相关职能的工作联系,确保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有序地开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协调制度。
一、成立临床护理工作支持与保障协调领导小组。
由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护理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护理部、院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财务科、行政科、设备科、信息科和药剂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临床护理工作与相关职能科室之间的关系,及时排解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有序地开展。
二、协调内容:临床护理服务中非护理部所能处理解决的问题。
三、协调方式方法:
1、日常协调:由临床科室护士长就临床护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直接与有关的职能部门沟通解决;涉及面大的问题由护理部与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协调解决。
2、集中协调:每半年召开1次临床护理工作支持与保障协调会,由护理部总结报告临床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日常协调解决不了的或需要交叉协调的问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就护理部陈述的问题作出解释或回应,主持会议的领导做总结部署,做到统一认识,统一目的,统一行动。
四、协调会的纪律要求:
各职能部门应按首办首接负责制自觉落实护理线条日常提出的协调事项,解决不了的事项应及时与分管领导汇报,寻求妥善解决;协调会布置的任务应按时落实解决,不得推诿,不得拒办,切实履行支持与保障职能;护理部应及时追踪相关工作的落实动态,发现拖而不办或落实不力的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处理解决,以保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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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5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