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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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分级体系;增加千人指标,细化服务 范围、设置要求;对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商业、 交通、市政等设施的配置内容进行扩充和修编。
本次修订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会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共同执笔完成。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 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 准及导则》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符合青岛实际。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1 设施分类
《标准及导则》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九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 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8)交通设施、(9) 市政公用设施。
2.2 标准体系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与规划导则由等级体系、项目构成、选址 与布局、内容与功能、设施规模、建设规模、服务范围、设置要求等方面 构成。
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 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编制涉及居住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以打造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 标,使生活所需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与活动空间,得到系统化配置,形成安 全、友好、舒适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沿街道布局, 促进设施、公共空间等资源被更多的市民共享。
2.3 设置要求
2.3.1 集中布局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金融、文化娱
乐、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设施),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 况下尽量相互邻近、集中布局,形成各级公共设施中心,方便居民使用,充 分发挥综合效益。 2.3.2 合并设置
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合并设置。在保障服务功能不降低 的前提下,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既有城区新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用地规模确实难以实现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及导 则》的 70%;历史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
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时,确无扩大用地条件的,可在满足相关建筑设 计规范的条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规模进行规划控制。 2.3.4 规划实施
青岛市规划局 2017 年 4 月 21 日
2017 年 4 月 24 日印发
编制说明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自 2010 年 5 月 10 日公开发布施行以来,作为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市区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衔 接最新行业规范和标准,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城市工 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近年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外先进 城市的相关经验,结合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将 2010 版标准及导则修订为《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 版)》 (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
4
3.1.4 设置标准
1.高等教育设施 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全市域范围内统筹 布局,具体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2.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项
设施规模
建设规模
序目 内容或功能
学校
号名
规模
班级 人数
wk.baidu.com
建筑 面积
称
(班) (座/班) (m²)
用地 面积 (m²)
中
等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4 3.1 教育设施 ................................................ 4 3.2 医疗卫生设施 ............................................ 7 3.3 文化娱乐设施 ............................................ 9 3.4 体育设施 ............................................... 12 3.5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 15 3.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17 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19 3.8 交通设施 ............................................... 23 3.9 市政公用设施 ........................................... 30
12
≥12870
≥29980
每区应 聋校每班规模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稿)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七年五月
青岛市规划局文件
青规字〔2017〕46 号
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 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及规划导则(2017 版)》(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的修编 工作,定于 5 月 1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 1 年)。 本《标准及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 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 符合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
育设施、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和学前教育设施四个级别。 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社区教育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它类型的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3.1.2 项目构成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四个级别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的项目: 高等教育设施:研究生院(部)、大学和学院、专科学院(校)、高等职 业教育学院(校); 高级中等教育设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寄宿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等; 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初中、九年制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 育阶段); 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 3.1.3 选址与布局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宜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 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加油加气站、危化品源等不利于学生学 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鼓励既有城区中的办公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转为教育设施用地。 学校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 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 20°,南偏西宜小于 10°。室外运动场地边缘与各类 教室的外窗及相对的教学用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1.4 强制性要求
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 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 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本《标准及导则》中加“☆”的设施为必须配套建设的项目。
1
1.5 相关法规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导则》,并符合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在试行期间,对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至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标准及导则》编制组 (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 55 号;邮编 266071),或发电子邮 件至 qingdaozgb@126.com。
附: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稿)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标准及导则》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青岛市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编制组(地址:青 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 55 号;邮编:266071)。
目录
1 总则 ......................................................... 1 1.1 目的和依据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配置原则 ................................................ 1 1.4 强制性要求 .............................................. 1 1.5 相关法规 ................................................ 2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 2.1 设施分类 ................................................ 2 2.2 标准体系 ................................................ 2 2.3 设置要求 ................................................ 2
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验收,确保质量。
根据规划确定的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 挪作他用。
3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3.1 教育设施
3.1.1 等级体系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设施、高级中等教
市域 盲校每班规模不 统筹 宜超过 12 人。
义务教 9
聋 育阶段 18
特 校 的聋哑
殊
生教育 27
2教
育 培 义务教 9
学 智 育阶段 18
校 学 的智障
校 生教育 27
孤 义务教 9 独 育阶段
症 的孤独 18
学 症学生 校 教育 27
12 ≥5860 ≥15930
12 ≥9560 ≥23170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 照执行。
1.3 配置原则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贯彻规模合理、均衡布 局、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职 培养各类专
1
—
业 业技能人才
学
≥100000 — ≥60000 既有城区
≥67000
校
义务教 9 盲 育阶段
18 校 的盲生
教育 27
12 ≥6580 ≥16510 12 ≥10930 ≥24010 12 ≥13990 ≥29200
服务 范围
设置要求
生均建筑面积不 宜小于 20m²。学 — 校最小规模不宜 小于 3000 生。
附录 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 ...................................... 34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市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 均等化水平持续提升,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 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相关 经验,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订形成本《标准 及导则》。
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在其服务范围内有上
2
一级同类公共服务设施时,可适当降低服务人口测算总量。位于上一级公共 服务设施 300 米服务半径内的同类服务设施,服务人口按不低于 50%计算。 2.3.3 差别化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使用需求特点,应充分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不 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
本次修订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会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共同执笔完成。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 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 准及导则》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符合青岛实际。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1 设施分类
《标准及导则》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九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 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8)交通设施、(9) 市政公用设施。
2.2 标准体系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与规划导则由等级体系、项目构成、选址 与布局、内容与功能、设施规模、建设规模、服务范围、设置要求等方面 构成。
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 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编制涉及居住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以打造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 标,使生活所需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与活动空间,得到系统化配置,形成安 全、友好、舒适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沿街道布局, 促进设施、公共空间等资源被更多的市民共享。
2.3 设置要求
2.3.1 集中布局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金融、文化娱
乐、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设施),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 况下尽量相互邻近、集中布局,形成各级公共设施中心,方便居民使用,充 分发挥综合效益。 2.3.2 合并设置
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合并设置。在保障服务功能不降低 的前提下,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既有城区新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用地规模确实难以实现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及导 则》的 70%;历史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
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时,确无扩大用地条件的,可在满足相关建筑设 计规范的条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规模进行规划控制。 2.3.4 规划实施
青岛市规划局 2017 年 4 月 21 日
2017 年 4 月 24 日印发
编制说明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自 2010 年 5 月 10 日公开发布施行以来,作为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市区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衔 接最新行业规范和标准,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城市工 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近年来新颁布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外先进 城市的相关经验,结合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将 2010 版标准及导则修订为《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 版)》 (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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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设置标准
1.高等教育设施 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全市域范围内统筹 布局,具体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2.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项
设施规模
建设规模
序目 内容或功能
学校
号名
规模
班级 人数
wk.baidu.com
建筑 面积
称
(班) (座/班) (m²)
用地 面积 (m²)
中
等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4 3.1 教育设施 ................................................ 4 3.2 医疗卫生设施 ............................................ 7 3.3 文化娱乐设施 ............................................ 9 3.4 体育设施 ............................................... 12 3.5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 15 3.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17 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19 3.8 交通设施 ............................................... 23 3.9 市政公用设施 ........................................... 30
12
≥12870
≥29980
每区应 聋校每班规模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稿)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七年五月
青岛市规划局文件
青规字〔2017〕46 号
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 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及规划导则(2017 版)》(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的修编 工作,定于 5 月 1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 1 年)。 本《标准及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 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 符合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
育设施、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和学前教育设施四个级别。 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社区教育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它类型的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3.1.2 项目构成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四个级别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的项目: 高等教育设施:研究生院(部)、大学和学院、专科学院(校)、高等职 业教育学院(校); 高级中等教育设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寄宿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等; 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初中、九年制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 育阶段); 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 3.1.3 选址与布局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宜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 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加油加气站、危化品源等不利于学生学 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鼓励既有城区中的办公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转为教育设施用地。 学校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 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 20°,南偏西宜小于 10°。室外运动场地边缘与各类 教室的外窗及相对的教学用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1.4 强制性要求
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 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 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本《标准及导则》中加“☆”的设施为必须配套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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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相关法规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导则》,并符合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在试行期间,对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至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标准及导则》编制组 (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 55 号;邮编 266071),或发电子邮 件至 qingdaozgb@126.com。
附: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稿)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标准及导则》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青岛市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编制组(地址:青 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 55 号;邮编:266071)。
目录
1 总则 ......................................................... 1 1.1 目的和依据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配置原则 ................................................ 1 1.4 强制性要求 .............................................. 1 1.5 相关法规 ................................................ 2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 2.1 设施分类 ................................................ 2 2.2 标准体系 ................................................ 2 2.3 设置要求 ................................................ 2
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验收,确保质量。
根据规划确定的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 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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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3.1 教育设施
3.1.1 等级体系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设施、高级中等教
市域 盲校每班规模不 统筹 宜超过 12 人。
义务教 9
聋 育阶段 18
特 校 的聋哑
殊
生教育 27
2教
育 培 义务教 9
学 智 育阶段 18
校 学 的智障
校 生教育 27
孤 义务教 9 独 育阶段
症 的孤独 18
学 症学生 校 教育 27
12 ≥5860 ≥15930
12 ≥9560 ≥23170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 照执行。
1.3 配置原则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贯彻规模合理、均衡布 局、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职 培养各类专
1
—
业 业技能人才
学
≥100000 — ≥60000 既有城区
≥67000
校
义务教 9 盲 育阶段
18 校 的盲生
教育 27
12 ≥6580 ≥16510 12 ≥10930 ≥24010 12 ≥13990 ≥29200
服务 范围
设置要求
生均建筑面积不 宜小于 20m²。学 — 校最小规模不宜 小于 3000 生。
附录 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 ...................................... 34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市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 均等化水平持续提升,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 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相关 经验,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订形成本《标准 及导则》。
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在其服务范围内有上
2
一级同类公共服务设施时,可适当降低服务人口测算总量。位于上一级公共 服务设施 300 米服务半径内的同类服务设施,服务人口按不低于 50%计算。 2.3.3 差别化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使用需求特点,应充分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不 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