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体税种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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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体税种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收入的组织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一)、立法现状:1.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内资企业所得额的课税,基本形成了分别不同经济成分,适用于不同所得税的体系。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4年2月4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建立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增设24%和15%的两档优惠税率;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规定了企业税后还贷制度,严格实行税收减免,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国家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完成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立法。

我国于198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又于1982年制定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通过立法程序又将两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存在的问题:1、首先,从税制看,现行税制只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没有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业享受,而内资企业则无权享受。

2、其次,从税率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设置有基本税率外,亦规定优惠税率,虽然照顾了一些微利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利益,但存在有失公平的弊端。

(三)、完善措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要向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发展。

应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在该法中规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立法现状:1、全面建立和统一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

1980年我国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87年又明确了对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征收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取得高额收入的外国人征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引入国际税法上的“居民”概念,适当调整税收负担,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月,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推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

可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现在已经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二)、存在的问题:1、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
得的税制,这种税制的实行,虽然能够控制税源、节省稽征费用,但是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进一步同有关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2、其次,立法过于粗略,可操作性差。

3、再次,该法规定的税前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4、最后,规定的应税项目不尽科学。

一方面,该征的未征,如期货交易等所得;另一方面,该免的不免,如依国家赔偿法所取得的赔偿金等。

(三)、完善措施: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的进一步接轨。

1、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

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

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

3、科学地规定应税项目。

4、扩充法律条文,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便于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立法现状: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施并逐步完善的。

过去我国对商品及劳务课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都是以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实行多环节课征,货物每销售一次都要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征税。

1、征税范围偏窄;2、税率设计偏高;3、税款抵扣不合理;4、税收优惠政策杂乱;5、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6、税基缩小,财政收入减少。

(三)、完善措施:1、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3、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4、降低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度;5、不断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6、优化增值税应用的基础环境;7、加强征税管理。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1、税目制定:(1)、现行消费税的税目划分偏于笼统:少数生产资料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某些生活必需品仍为征收对象。

(2)、税目设定较窄: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属于奢侈品的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的消费品未能纳入征税范围,另外,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2、税率制定:在税收负担方面,一些符合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税目税率较高。

3、计税方式:我国消费税的仍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

所谓的价内税是指税额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之内,税额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实行价内税的缺陷在于,价内税缺乏透明度,不能让消费者明晰税率、税额等正要信息,从而也就不利于其发挥作为纳税人的监督权;价内税的征收方式无法明确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或服务是受到激励还是限制,从而不利于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4、征收环节:我国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 其它应税消费品都在产制环节课税。

(三)、完善措施:1、税率改革。

如,对非实行国家垄断且主要出于增加财政收入之目的的消费品,采用低税率,如啤酒;对国家当前不提倡消费或过度消费不利的消费品,应实行较高税率,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类;实行国家垄断的消费品,宜采用高税率,如烟。

2、消费税价外计征比价内计征对消费需求的调节更为直接,更加有效。

3、完善征税环节。

应拓宽课税环节,把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环节,并且可以采用多种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1、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

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

2、营业税的各个税目都很难与某一个或某几个国民经济行业完全对应。

3、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没有将未具体指明的课税对象列入其他税目。

4、各税目之间存在交叉。

5、娱乐业全国统一税率为20%,没有考虑东西方的差别。

(三)、完善措施:1、合理划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现行的税制改革方向是扩大增值税的税基,逐步缩小营业税的税基。

2、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

3、调整营业税的税率,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

4、对盈利性质明显的事项不宜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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