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标题”篇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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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标题”篇

严格来说,合同标题不能算作是合同的一个条款,因为它是定义合同大方向的楔子,是决定合同性质和未来履行走向的重要因素。就是这么重要的一个合同因素,往往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取名,张冠李戴,标题与内容风马牛不相及等情况比比皆是。本人在合同审查中,发现送审合同的标题是五花八门,简单的就是直接“协议”“合同”,复杂的如“关于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协议”,都没有将合同标题这么一个可以展现合同性质和合同全貌的工具利用好,甚至效果适得其反。本文就来谈谈本人在长期合同审查工作中对合同标题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供从事合同审查工作的法律人参考。

一、务必重视合同标题的重要性

在思想上引起重视是做好一项工作的基础和源泉。在合同审查时,拿到合同的第一件事就是审查合同的标题,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还是“赠与合同”等等,该合同标题是否和合同主体内容相适应相匹配。之所以要引起如此大的重视,在于合同标题的正确与否、合适与否直接关系到:

1、合同标题决定一个合同的性质和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合同是何种性质,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还是委托合同,第一印象就是合同标题,确定了合同标题,不管是合同审查者还是合同履行者都会不自觉的根据合同标题定性的合同性质来阅读合同、审查合同、执行合同,如果文不对题,标题与条文大相径庭、相去甚远,则会给这个合同履行带来很大麻烦,走入误区。同样的道理,合同标题的错位,给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带来麻烦,由此而来的可能是各方权利义务的架空,从而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

2、合同标题不适当有时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在司法裁判中的败诉

由于合同标题不符合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导致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难以解释清楚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履行依据,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这样的教训也是比比皆是。

3、合同标题与文本的不匹配也反映了商业合作方的专业素养不高

商务谈判和合作中的专业素养是合作中的积极因素,而合同文本的拟定集中反映的就是商务专业素养的高低。一份制作精良、用词准确的合同文本会让合同各方感觉到专业性,自然而然就产生商业信赖,提高商誉,而一份文不对题、丢三落四的合同文本则会让人心生疑窦,心存芥蒂。

因此,不管是审查合同、修改合同还是起草合同,对合同标题部分的把握,务必引起重视。

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

确定合同标题的前提就是要对该合同的类型进行界定,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当然更多的是无名合同。并通过合同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各种有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细化。十五种有名合同如下:

1、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8、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9、运输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10、技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1、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合同标题的两种处理方式

在合同标题的命名时,一般有两种处理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模糊化处理,就是我们常见的“协议”“合同”,简简单单两个字就是表明这个文本是一份合同,而不是报价单、不是承诺书、不是说明书。第二种是规范化命名,这对合同审查人、修改人、起草人对合同的内容需要一定的熟悉程度,对合同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

相较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本人认为都是可取的,但极力推荐第二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只是在实在无法找到一个合同标题来精准描述合同文本性质的时候,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好过标题错误导致负面影响。

上述十五种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都有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合同审查时根据合同文本的内容明确合同类型,对号入座,选取合适的合同标题。如果实在无法在上述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找到合适的合同标题,可以根据合同文本内容来确定无名合同的标题,但切记不可强行嫁接,导致文不对题。

四、合同标题使用中的几个常见误区提示

1、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混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假借物品(最为常见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行民间借贷之实,这样的有意为之的“张冠李戴”,到了要拆穿面具的时候,往往出借人要求“假戏真做”,要求按照合同标题标榜的买卖合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面对近些年来频繁出现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重拳出击,统一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如果是借款合同,就应当在合同标题中明确为借款合同,存有企图利用买卖合同掩盖借款合同的实质的侥幸心理,目前来看是难以行得通了,反过来合同标题不准确又带来很多弊端,得不偿失。

2、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的混淆:无偿买卖(转让)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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