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船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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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船员法430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韩国)船员法(韩国)郑寿德译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维持船舶秩序,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提高船员的素质,特制定本法,包括船员的职务,服务,劳动条件标准厦船员雇佣,教育,培训等有关事项. 第2 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受《船舶法》调整的大韩民国船舶的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符合《总统命令》的外国船舶,除下列情况外,其船员,船舶所有人也应适用本法: 1.5 总吨下的船舶; 2 在湖泊,江河,港口内航行的船舶; 3.除根据交通部命令而适用本法以外的3O 总吨以下的渔船. 为成为船员而在本船上工作的实习生适用本法有关船员的规定. 凡雇佣船员,并向船员支付I 资的人,无论其名称是船东,船主,船舶管理人或船舶光租人,都适用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第 3 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船员是指在船上为了取得I 资而提供劳务的人,包括船l99;背鲁:;~T-铜1fl 定.59 日8 修7 年fro¨月腿日棼订99.年.月日棼订?^连悔市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韩国硕士镏E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31 长,海员和预备船员. 2.船长是指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的船员. 3.海员是指在船上I 作的除船长以外的船员. 4.职员是指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通信长,通信员,远航长,远航员及其他总统命令设定的海员 5.部员是指除了职员以外的海员. 6.船员劳动合同是指以船员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I 费为内容的合同. 7.I 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做为劳动报酬而向船员支付的I 资, 加班费等报酬. 8.月固定工资是指渔船所有人向渔船船员每个月固定支付的I 资. 9.比倒I 资是指澎船所有人以所获渔业总值减击成本的数额中按腮劳动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支付给渔船员的I 费. lO.海运官厅是指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分支机构的所长. 第 4 条船员劳动委员会是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第3 每第3 款规定,制定的特别劳动委员会,船员劳动委员会直属交通部部长管辖. 有关船员劳动委员会的设立,名祢,地住,管辖地区,经营范围等内容,适用本法和劳动委员会的规定,本法和劳动委员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总统命令. 第5 条劳动基准法第2 条,第9 务,第14 条,第16 条,第3O 奈,第3O 条的第2 款,第31 条的第2 款,第107 条,第109 条,第11O 条,第111 奈规定,适用于船员劳动关系船贞的教育,培训不适用职业培训基本法. 432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二章船长的职责和权限第6 条船长负责指挥,监督井可在必要的时刻向船上所有人员下迭命令. 第7 条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应检查各方面的准备情况,例如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本航班所需要的燃料,伙食,人员,货物状况第8 条船长在航行准备就绪后,应立即开航,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自行更改预定航线. 第9 条船长在船舶进出港时或在船舶经过狭水道以及危险水域时,应在驾驶台直接指挥船舶航行. 第1O 条从装货或旅客开始上船时起,至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止,船长不得离船. 第11 条船舶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 第12 条船舶发生碰撞时,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撞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13 条如船长知道他船或飞机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 第14 条如船舶遇到暴风雨,冰山,漂流物等妨碍船舶航行的物体,必须向周围船舶或海上安全机关通告. 第15 条船长应组织进行消防训练,救生训练及其它应变训练,井应将"船员应急情况岗位素质表置于明显易见处. 第16 条晗第7 条,第15 条规定以外,有关航行,船舶火灾预防,航海安全等船长应遵奇的内容,适用交通部命令. 第17 条船舶航行中有人死亡,船长根据交通部命令可以进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3 行海葬. 第l8 条根据交通部命耷,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船长应保管其遗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19 条船长必须执行大韩民国领事馆领事的移送大韩民国国民的命令. 第20 条船长必须备妥以下主要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船籍证书; 2.乘客名册} 3.船员名册;

4.航海日志;

5.有关货物的文件;

6.其他交通部命令的文件. 船员名册,航海日志,乘客名册的记戢方式等,接交通部规定予以执行. 第2l 条发生下列情况,船长应立即向海运官厅报告: 1.船舶发生碰撞,沉没,火灾,搁浅,轮机故障或其他海难事故; 2.航行中发现其他船舶发生了海

难,但通过无线通信收到的海难除外; 3.从事海上救助; 4.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5.改变预定航线} 6.船舶被扣押} 7.其他船舶发生了重大的事故第22 条船长因死亡或下船等原因不能指挥船舶时,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 434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三章船上秩序的维持第23 条海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船长命令; 2.努力I 作.且不得妨碍他人的I 作; 3.必颁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莹船: 4.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擅自离船; 5.不得擅自浪费食物和淡水: 6.不得擅自使用救生艇或其他属具; 7.不得擅自点火,吸烟; 8.不得擅自携带日用品以外的物品登船或离船; 9.不得打架施行暴力行为,酗酒以及其他破坏船上秩序的行为. 第24 条海员不遵守本法第23 条的规定,船长可以对其进行惩戒. 惩戒包括训练,禁止登陆,强帝I 下船等3 种方式.在港停泊时, 禁止登陆时间不得超过10 天. 海员的暴力行为造成无秩序状态,或船员故意造成船舶航行障碍.船长可采取强制下船方式惩戒海员.这种情况下船长应立即将强制下船的有关情况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长惩戒船员应得到惩戒委员会同意惩戒委员会由5 名以上海员组成(海员人数在1O 人以下时由3 人组成). 惩罚委员会的组成和I 作内容由交通部制定命耷. 第25 条当船上人员持有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立即通知船长. 船长时第l 款规定的物品.可采取保管,丢弃等措施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时船长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5 第26 条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度人命,船舶安全或造成秩序混乱时,船长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请求援助. 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船长的请求时必颊予以协助. 第27 条对于船员劳动关系的争议,船员不得采取可能危厦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抵触行为;如船舶在航行或停泊于外国港口,船员不得对上述争议采取任何抵触行为. 第四章船员劳动合同第28 条低于本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的船员劳动合同,其条款无效第29 条订立劳动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劳动时同,报酬厦其他劳动条件. 第3O 条船员劳动合同内容和实际劳动条件不一致时,船员可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船舶所有人要求损失赔偿根据第 1 款规定要末损失赔偿时,应先向船员劳动委员会申请,由船员劳动委员会确认是否违反船员劳动合同. 第31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规定,船员违反劳动合同时,培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第32 条船舶所有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强制储蓄或有关储蓄管理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根据船员的委托,管理其储蓄时,应取得海运官厅的认可,但根据有关储蓄法律规定管理储蓄的除外. 第33 条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债权不得用其工资抵销,但抵销额不超过工资三分之一的除外. 第34 条船舶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减薪等措施. 除根据第38 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外,解除劳动合同时, 合同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O 天以前通知对方.但船员通知436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船舶所有人时,双方之间可以协商以便缩短期限. 第35 条船员劳动合同在航行中到期,则合同有效期可以延长到该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为止当船员劳动舍同到期时,船舶抵达不适舍船员上下船的港口. 如果合同到期目至船舶抵达适合船员上下船井使货物全部卸完或旅客全部离船的港口的期间不超过30 天,则可以延长合同期问. 第36 条船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船员继续在船上工作的,若船员想下船或船舶所有人想解雇船员都必须在30 天之前通知时方,但船员劳动合同中规定丁下船日期,下船地点或合同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37 条船舶所有人变更时,原船员劳动舍同关系视为终止,但新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的关系同原劳动合同条件视为一致第38 条船舶所有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舍同: 1.船员工作能力很差或不足{ 2.船员太懒惰或有重大过失; 3.船员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没登船;

4.船员得病或受伤以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船员在下剐情况下可以解J 舞船员劳动合同: 1.船员劳动舍同规定的劳动备件和实际备件不一致; 2.船员所在船舶或预定的船舶航行于有战争,暴动等危险的地区: 3.因受伤或得病,不能担任本职工作. 第39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以船员治疗伤病需要时间,或女船员生孩子需要时间为借口解除合同. 第40 条下列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失业金,包括退体金和按平常工资标准计算的两个月工资. 1.船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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