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法益新论
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摘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在刑法上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法益作为一个概念被引入我国并进行广泛讨论的时间并不长,对于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是逐步展开,不断地引向深入。
通说认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也有观点认为是财产秩序。
此外,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实务操作也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进行讨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益;所有权;占有一、我国现阶段理论及其分析在我国,有关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大致也经历了由所有权说到占有说到混合说的过程。
(一)所有权说所有权说是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
该学说认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整体。
侵犯财产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如盗窃、抢劫等。
在少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犯,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农业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往往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权说因而值得肯定。
而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分属不同的主体。
这种分离意味着相对于所有权,占有也成为了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适用所有权说,就缩小了法益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
所有权说的缺陷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
按照所有权说,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成立盗窃罪。
大部分的观点采用的是国家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违禁品、赃物等并不是无主物,它们有的应当上缴国家,有的是要发还集体或个人所有者的。
但问题在于,国家是否对所有的违禁品都享有所有权?部分可以作为医用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存在所有权问题。
但对于毒品,国家追缴后销毁的行为是在行使行政权,而不是所有权人在处分其财物。
(二)混合说混合说认为,侵财犯罪首先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从整体上看,该学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引言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人文观念,由此,刑法理论也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
即便现今,日德法学上的思想不断深入,但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判定中,对于财产犯罪于社会和刑法的定论,都既定罪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加快繁荣,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是观念上,财产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信息化和媒体化的发展,不得不思考传统上定论的权威。
所以,放眼当下,传统意义中所有权说明显然早已不能够全面解释财产犯罪了,新情况的出现致使占有权说开始大胆质疑并且挑战起所有权说。
然而,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更有甚者,试图将两个学说综合——“中间说”也参与了其中的争执。
但实质上,取长补短式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本文认为,在考究法律学说的实际运用时,无论哪种学说,刑法与民法间矛盾却又不可避免的关系出现时,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犯罪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一)所有权学说对于财产犯罪的意义与释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保护对于整个社会风气和谐的营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在分别解析两种学说时,明确财产犯罪是首要问题。
何为财产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将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理论学说,长期根深蒂固于传统的法学观念中。
将财产犯罪列入刑法规定的处罚里,同样也是意在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但即便是所有权,在其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便有了以下几种针对所有权提出的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有着共性,它们并不是真的反对所有权,而是从微观上质疑。
第一种是从所有权的整体权能中提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仅仅是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作者:路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历来存在着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本权说、占有说的争议。
我国刑法理论中,财产罪保护法益以所有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该学说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本文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既要体现法律规范的整合性,同时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拟制的本权说,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本权与基于事实占有而产生的拟制的本权。
关键词财产罪保护法益本权拟制的本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90-04侵犯财产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时至今日,也仍然是最常见的犯罪。
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无论如何千差万别,界定和惩罚财产犯罪都是其重要的内容。
刑法规定惩罚财产罪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保护财产(或财产权),这是各国刑法理论所公认的,但对于财产(或财产权)的理解,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这一基本问题,历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财产罪法益的一些主要观点,同时也提出了笔者本人的意见。
一、国外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研究(一)德国的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德国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主要存在着三种理论: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财产罪保护法益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守法利益。
对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理所应当的应该按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来处理。
因为,法律财产说是依照刑法的从属关系为参照作为理论基础的,也就是认为刑法是其他法律秩序的附属胁从手段,在其他法律制裁之后刑事制裁才会被使用,它是从属于其他法律的。
那么,按照这一学说来分析,招嫖行为中对于妓女的预支付、行贿受贿、赌博行为中涉及的财物,这些非法原由给付,以及无效债券和盗窃等非法所得物,它们都是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
所以其中涉及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所以盗窃、诈骗、侵占这一类财物不能被定义为财产罪。
经济财产说认为,不管经济利益是否合法,利益占有者是否拥有民法权利,这些都不用重点考虑。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
我国财产犯罪之保护法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传统刑法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传统不同,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也不一致,德国判例和学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以财产的含义为中心,关注财产损害的意义,这是因为德国刑法对财产罪的成立有财产损害的要求,而日本关于此问题则主要是在本权和占有的对立中把握财产罪的法益。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所有权说是一直以来的通说,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德日刑法理论的传入,对所有权说的批判声日益高涨,占有说和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中间说也应运而生,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落脚于财产所有权。
一、所有权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所有权学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
所有权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处分权说,认为“对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所有权整体权能说,认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是仅仅四项权能的某一项,而是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整体,使财产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某种行为仅仅侵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犯罪。
”根据这种观点,使用盗窃不成立盗窃罪。
但是,由于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最为根本的权能,所有权整体权能说与处分权能说没有实质差别。
第三种观点可称为区别说,认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财产的所有人永久地、完全地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可能性;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仅仅侵犯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①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侵犯财产罪(2012.5.24)1.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合法占有的权利,及他物权,以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2.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3.抢劫罪。
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胁迫行为,是指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侵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为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
仅成立盗窃罪。
附带说明的是。
抢劫罪中的胁迫、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4.携带凶器抢夺的为抢劫罪。
5.具备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均属抢劫既遂。
6.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
如户,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机构,多次或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7.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使用轻微暴力抢少量财物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8.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它们是特殊盗窃)。
9.以盗窃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10.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占有的财物也行。
11.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
12.盗窃罪的竞合和数罪并罚。
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竞合,从一重。
盗窃造成财物损坏的。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
13.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财产犯保护法益新论
2019年第4期第29卷总第142期2019No.4Vol.29Serial142铁道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财产犯保护法益新论陈德全1,马荣春2(1.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29;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摘要:有关财产犯法益保护的理论主要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占有说、新占有说与中间说等,在所有权说依然占据通说地位的情形下,我国财产犯法益保护理论始终未能有所突破。
国外有关财产犯保护法益的学说亦存在本权说、占有说与中间说,有关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刑法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以本权说与占有说为基础,我国财产犯法益保护理论应采“新中间说”。
关键词:财产犯;法益保护;所有权;本权;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9)04-0069-05 DOI:10.19536/ki.411439.2019.04.011引言财者,才贝也。
“储备待用”谓之“才”,“钱币”谓之“贝”,故储备待用之钱币即“财”之本义也。
《说文》有云:“财,人所宝也。
”俗语亦有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能通天,势能压人”。
凡此种种,皆表达了“财”之于人的重要意义。
然而,财物既能为人类带来美好的生活,其同样会因自身之宝贵而为个人乃至社会招致灾祸。
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侵财行为便是人们源于财物的恶念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程中所开的“罪恶之花”,而此浑身散发着贪欲的“罪恶之花”终将以其毒性剧烈的“恶果”为世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无尽的祸患。
为了遏制侵财行为的肆意发生,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侵财行为之罪刑规范便应运而生。
具体到我国财产犯罪行为之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将侵财类犯罪作为独立章节加以规定,足见其对我国公私财产之保护力度。
然而,强有力的财产法益保护并不能满足财产犯罪理论发展的需要。
对财产犯罪之理论研究,首要问题便是《刑法》中独立成章的侵犯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物,在学说立场上究竟该支持所有权说还是本权说,是占有说还是各自以本权或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中间说。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摘要]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而又由他人占有的财物,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等诸多问题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存在着不同学说的争论。
重新审视财产罪的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罪;占有;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关于财产罪的法益分析,学术界存在着众多争议。
而我们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看法,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以及我们特别提出的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
一、基于刑法占有而拟制所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大体上说,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在外延上要广,但是,民法承认可以通过代理人占有财物,刑法上则认为这种情况仍属于代理人占有。
[1]由此看出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
日本学者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
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
(p186)刘明祥教授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占有。
”(p40)刑法既有补充性,又有独立性,民法上的“占有”含义并不一定是刑法中“占有”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刑法财产罪中的财产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容上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在研究财产犯罪的应正视这一点,不应完全忽视民法财产的相关内涵。
我们认为,刑法的“占有”包括民法中以绝对违禁品为对象的持有。
对绝对违禁品的事实控制排除在民法占有之外,因为绝对违禁品是特殊物,为行政法所禁止,民法自然不应对事实控制此类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占有进行保护。
刍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刍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作者:杨桂鹏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3期摘要:财产私有制的确立背景是为了阻止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恶性竞争,而设置财产罪正是对竞争秩序的底线保障。
如果脱离上述制度规范目的,则难以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作出充分说理解释。
所有权说和占有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被恰当地应用于处理财产犯罪。
通过对审判实践的考察可知,实践中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并没有立足于所有权或占有说观点,而是以规范目的为中心的“相对所有权”。
关键词:所有权;占有;规范目的;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3-0052-04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财物遗失的现象,比如某人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造成丢失,这是无法构成刑事案件的。
但如果被同乘人员拿走,则可以盗窃罪进行立案调查。
我国刑法所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侵占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
若以财产罪保护的所有权而言,就很难理解其中差异。
学术界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尤其以盗窃罪和侵占罪为典型,发表了很多值得深思的文章,但遗憾的是不但没有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反而容易让人陷入困惑。
本文主要围绕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展开论述,通过对学界现有主流观点的参考比较及对审判实践的考察,论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相对的所有权。
一、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观点目前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主流观点中,最典型的是所有权说和占有说。
以盗窃罪为分析范本,两种学说见仁见智。
学界就所有权说观点和占有说观点长期的辩论,不但没有达成统一,反而在辩论过程中增强了对己方立场的确信。
同时,当两种学说难分高下的时候,还出现了一种以侵占罪为分析范本的返还请求权说。
现就上述学说作一简概述。
(一)所有权说该观点认为,财产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学界皆认同的“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能成为财产犯罪对象”这一观点,所有权说将之解释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第一讲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 87 -①准确地说,我国刑法理论界仅就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法益展开争论。
收稿日期:2018-06-20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列举+概括刑事立法方法的缺陷及克服”(18LZUJBWY003)作者简介:申伟(1980—),男(土家族),湖北咸丰人,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武基(1993—),男,广西钦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18.09.018申伟,黄武基(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摘要: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
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
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关键词:财产犯罪;违法方法;出罪举重以明轻;法益;利益衡量;效力高低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8)09-0087-07“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原本是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话题。
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系统引进,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围绕着该话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形成了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两大阵营①。
在所有权说与占有说的对抗中,占有说逐渐占据上风并成为有力的观点。
但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息,至今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某种利益能否成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对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介绍国外有关财产犯罪法益的学说对于解决“我国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这一问题显然有所助益。
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之辨析
由此可见,占有说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 “ 对于盗窃 自己所
有而 由他人 占有的财 物 的行 为能 否认定 为盗 窃罪” 实际 上
并不准确 ,在此它把最关键的环节——诈骗——遮蔽 了, 这样的问题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否定所有权说的理由。
误而处分和交付财产,所以李某完全构成诈骗罪。 占有说以李某侵犯了孙某对摩托车的合取得他人基于不法原
因给付的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第四是抢劫他人用
于违法犯罪 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 粕 _。 l5 】 本文认为 ,上述问题 固然 是所有权 说必须 回答 的巨大
实施欺诈行 为——对方 产生错 误认 识—— 对方基 于错误 认
于对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两个罪名的保护法益
不存异议,本文标题中所指的 “ 财产犯罪”就不包括这两
种罪名) 。至于这一通说观点可能遭遇的质疑以及 如何 回应 这些质疑 ,则并未深究 , 为这是一个不言 自明的问题 。 认 近年来随着对大陆法系其他 国家刑法 原理 的介绍 和引 入 ,有学者对上 述通说观点 ( 以下简称 所有权 说)提 出疑
收 稿 日期 :2 1 — 32 0 00 — 0
是孙某交付的 130 0 元,而不是摩托车的价值 350 0 元。
其实,本案中如果李某只有前面 “ 盗窃”自己摩托车
作 者 简 介 : 肖松 平 ( 9 9 ) 1 6 一 ,男 ,湖 南 武 冈人 ,讲 师 ,从 事 刑 法 学 研 究 。
淫秽物品是大多数人的人性弱点,法律特别是刑法要容忍 这样的弱点,否则既违背了人性也将必然人为地制造众多 的犯罪。所以刑法在对待淫秽物品上相比毒品更应该克制, 毕竟刑法不是解决全部人的问题的万能药,而只是维持社
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作者:王圆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摘要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涉及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的平衡。
本文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并对之进行了分层讨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益占有本权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5-01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历来存有争议,它涉及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财产秩序的维护之间的平衡。
同时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定性。
日本刑法学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围绕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占有说认为,在占有和所有分离现象明显的现代社会,重点应该保护占有财物的财产秩序。
日本大审判时代的判例认为,以盗窃犯罪为主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只限于民法上具有权原的法益,这明显缩小了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
二战后,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大量发生,对占有进行保护以恢复财产秩序就成为必要,判例逐渐倾向占有说。
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为了向民法保护从本权当中独立出来的占有观念看齐,在刑法上也可以将持有作为独立的法益加以考虑。
民法上的占有以及刑法上的持有独立的被保护,不要求能推定本权。
如果能够以缺乏本权为名而允许侵害他人的占有,就是允许无秩序的私斗。
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该学说过分强调保护财产秩序而牺牲个人财产利益。
基于以上缺陷,本权说和占有说都做了修正。
占有说也认为将所有的占有都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是不妥的。
现在,主张只有看起来大致稳定的占有才值得保护的观点即平稳占有说成为有力见解。
在德国如何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财产说。
法律的财产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是民事法上权利的总和,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刑法规定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民事法上的权利,法律的财产说的理论基础是刑法从属于民法的思想;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都可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论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论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发布时间:2021-04-28T03:35:55.95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6期作者:谈蓉[导读] 纯粹的本权说,现今在日本几乎没有学者支持。
坚持认为财产犯罪仅仅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那么就会带来三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在财产法益问题上,日本理论模式与德国理论模式其实只是分析问题的切入点不一样,在我国进行理论研究并不会产生分析路径的优劣之分。
但是,“所有权/本权+占有”的路径并不能完满解决我国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会过分限制财产罪的犯罪圈,而经济的财产说的立场更为适应我国财产犯罪的语境。
因此,应有限度地扩张财产罪法益,坚持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
关键词:本权说;经济的财产说;法益;私力救济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一、域外学说评析(一)日本学说纯粹的本权说,现今在日本几乎没有学者支持。
坚持认为财产犯罪仅仅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那么就会带来三个问题。
一是不利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
正当权源在经济关系较为单一或静态的环境中容易判断,但在经济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极为复杂的今天,再去判断实非易事。
尤其是在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大大分离,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并重的情况下,物的占有、物的担保、留置等正当性都不易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便缺少了预测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有正当权源之人都可以从非法占有者之处不受限制地取回其物,如此一来,有损罪刑法定之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
其二,会导致私力救济的盛行。
凡是认为应当具有合法权利之人都会选择迅捷简单的实现权利之方式,而避免采取繁冗复杂的诉讼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那么这便会损害法的权威性,又损害法治国的基本制度,更不利于有序社会状态之形成。
其三,单纯地采取本权说,以违禁品、赃物等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便无法解释。
占有说是为适应复杂的财产关系而诞生的学说,也对本权说展开了深刻的反思。
但占有说并未对本权说的局限性予以克服并且产生了新的问题。
论财产罪的“所有”与“占有”--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之提
论财产罪的“所有”与“占有”--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之提张阳;傅俊维
【期刊名称】《中州学刊》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总页数】6页(P73-78)
【作者】张阳;傅俊维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相关文献】
1.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J], 高恩泽
2.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坚持所有权说——以非法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产类案例的“同案异判”为例 [J], 徐光华;郭晓红
3.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 [J], 陈璇;
4.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 [J], 陈璇
5.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规范化解释进路 [J], 马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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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
财产罪法益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导论(一)财产罪法益的话语系统转换:从“本权/占有”到财产概念的“法律/经济”维度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本权说与占有说设定了财产犯罪法益理论的基本框架,并对我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刑法知识转型中,“本权/占有”成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基本理论范式,在解释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德国刑法分则教义学的引入,以诈骗罪为中心而展开的关于财产概念的讨论也加入到财产犯罪法益的话语体系之中。
如何将“本权/占有”范式与以“法律/经济”为基本维度展开的财产概念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成为理论上的重要问题。
对此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方案:其一将本权说、占有说以及折中说分别对应于法律的财产概念、经济的财产概念以及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
[1]这一方案的问题在于,以盗窃罪为核心而展开的本权占有之争指向的是以物为对象的、侵犯个别财产的犯罪,[2]而德国关于财产概念的讨论则是围绕侵犯整体财产犯罪而展开的。
两者难以进行简单的一一对应。
另一种方案则在批评与限制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基础之上,从财产概念的法律与经济二分维度出发重构我国财产犯罪法益讨论的话语系统。
[3]要实现这一转换,必须就本权/占有这一讨论范式的解释力进行全面的检讨。
(二)“本权/占有”范式的现有批评从现有的国内文献来看,对“本权/占有”范式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本权/占有之范式只适用于特定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车浩教授在《占有不是财产犯法益》一文中认为,占有只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能上升为法益。
德国盗窃罪理论中即便将占有视为法益其自身的解释力也极为有限。
[4]江溯教授在最近的论文中指出,“所有权(本权)/占有”的讨论范式自身的解释力极为有限。
由于占有对应于有体物,因而这一范式只适用于仅以有体物为对象的财产罪,不能解释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犯罪。
即便是在有体物的场合,占有是否是独立法益的问题也仅限于以破坏占有(Gewahrsamsbruch)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财产罪名内(盗窃罪、加重盗窃罪、抢劫罪)。
财产犯罪法益的路径贯通与正本清源——兼论“违禁品类犯罪”刑法处置
财产犯罪法益的路径贯通与正本清源——兼论“违禁品类犯
罪”刑法处置
王腾;马荣春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7(032)005
【摘要】所有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皆是结果无价值立场下对财产犯罪法益的论争.在对违禁品是刑法上的财物这一命题予以破除之后,立足于刑法补充法、保障法的体系定位,且在反对占有说的同时,所有权说(本权说)与中间说可以实现同构,使得刑法实现对民事物权体系事实表征与规范内在的双重对接保护.
【总页数】7页(P39-45)
【作者】王腾;马荣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5
【相关文献】
1.刑法第265条探究——兼论我国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J], 肖松平
2.财产犯罪法益的本权-占有二元体系失语与刑法目的性的回归与考察 [J], 陈文昊;郭自力
3.财产犯罪法益的路径贯通与正本清源——兼论“违禁品类犯罪”刑法处置 [J],
王腾;马荣春;
4.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J], 申伟;黄武基
5.涉违禁品财产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J], 黄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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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荣 功 (9 7 ) 男 , 北 襄 阳人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法 学 。 何 17一 , 湖 武 法 主 ① 在 我 国刑 法 上 , 产 罪 可 以分 为暴 力 、 迫 型 财产 罪 , 取 、 财 胁 窃 骗取 型 财 产 罪 , 占 、 用 型 财 产 罪 和 毁 坏 、 坏 型 财产 罪 。对 于 侵 挪 破 后 两 者 , 立 犯 罪 主观 上 并 不 需 要 具 备 非 法 占有 的 目 的 , 此 , 格 意 义 上 讲 , 国 财 产 犯 罪 的 法 益 并 不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即 成 因 严 我 但 便 不 同类 型 的 财 产 罪 在 法 益 问 题 上 存 在 着 细微 差别 , 不 妨 碍 从 整体 上研 究 财 产 罪 的 法 益 。 并
Jn 2 1 a .,0 2
财产 罪 法 益 新 论
何 荣 功
( 汉 大学 法 学院 , 武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2
摘 要 : 产 罪 法 益 是 财 产 罪 的 基 础 问 题 之 一 张 明 楷 教 授 关 于 财 产 罪 法 益 的 解 释 在 我 国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很 大 影 财
成 盗 窃罪 。同样 , 民事 活 动 中 , 在 权利 人采 用不 法手 段 行使 权 利 的行 为 , 也不 能 构 成财 产 罪 , 以 , 务 人 到 所 债
期 不履 行债 务 , 债权 人采 用胁 迫手 段夺 取其 相 当数 额财 物 的 , 于不 存在 私 法上 实 质 的权 利 侵 害 , 由 即便 胁 迫
响, 但其 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 的法益有 必要从以下三 个层 面理解 : 对第 三人 而言 , 刑法原则 上保 护财产 的占有 , 其中 , 既包
括 合 法 占有 ( 占有 权 ) 也 包 括 非 法 占 有 ( , 占有 事 实 ) 在 非 法 占 有 的 场 合 , 有 权 者 或 其 他 本 权 者 针 对 非 法 占有 者 恢 复 权 利 的 ; 所 行 为 , 则 上 不 存 在 财 产 罪 保 护 的法 益 ; 所 有 权 者 转 移 其 他 本 权 者 合 法 占有 的 场 合 , 否 存 在 财 产 罪 的法 益 , 要 具 体 分 析 原 在 是 需
其 他 本 权 的性 质 和效 力 。 关键词 : 产 罪; 益 ; 财 法 所有 权 ; 他 本 权 ; 其 占有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6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8 2 1 ) 10 6—5 1 0 — 8 竟意 图保 护什 么 , 问题在 刑法 理论 上被 称 为 “ 产罪 的 法益 ” ①它是 财产 罪 理论 该 财 , 研究 和 司法认 定 中的基础 问题 之 一 , 接决 定 和影 响着行 为性 质 的定性 , 论上 对财产 罪 法益所 持 的立 场不 直 理
一
、
学 说 争 议 与判 例
( ) 一 国外 的学说 及评 析 对 于财 产罪 的法 益 问题 , 大陆 法 系特 别 是 德 日刑 法 的研 究 最 为 引 人 注 目。在 德 国 , 主要 有 法 律 的 财产 说 、 济 的财 产 说和 法律 、 济 的财产 说之 争 。 ] 经 经 [ 而近 年对 我 国影 响较 大 的 主要 是 日本 刑 法 理论 的 观点 。具 2
他人 财 物” 中所 谓 的“ 他人 占有 ” 的是 基 于合 法原 因 的 占有 , 指 财产 罪成 立仅 限 于对财 产权 具有 实质侵 害 的场 合 。所 以 , 为 盗窃 罪被 害者 的所 有人 , 犯人 那里 取 回赃物 的行 为 , 未 实质侵 害 盗窃罪 的保 护法 益 , 作 从 并 不构
总 第 1 0期 2 21 0 2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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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Ge e a . 2 n r lNo 1 0
J u n lo n u I siu e o o iia ce c n w o r a f Ga s n t t f P l c l i n e a d La t t S
占有 , 么 , 那 本案 应依 法构 成抢 劫 罪 。又如 , 被告 人汪 某 等 因制 假 , 其制 假设 备依 法被行 政 执法机关 扣 押 。随 后被 告 人聚 集数 百名 不 明真相 的群 众 将 已被 依 法 查 扣 的 制 假设 备 从 执 法 部 门 手 中抢 回 , 殴 打 执法 人 员 。 并 对 于本 案 , 的学 者认 为 构成抢 劫 罪或 聚众 哄抢 罪 , 的学者 主 张成 立妨 害公 务罪 , 3-8 其 原 因 , 是学 有 有 [5 5 13 究 还 者们 对 财产 罪法 益认 识 不 同。本 文在借 鉴 前人研 究 成果 基础 上 , 对该 问题提 出一 己之见 , 希望对 司法 实践科 学解 决 财产犯 罪 定性 问题 有所 助 益 。
同, 案件 的处 理也 将各 异 。比如 , 明知 乙的摩 托车 是盗 窃 所得 , 甲 心想 即使 抢 劫 该摩 托 车 , 乙也不 敢 声 张 , 于 是伙 同他人使 用 暴力 将该 摩托 车 占为 己有 , 抢劫 中暴 力行 为还 导致 乙的重 伤 。对 于本 案 , 如果认 为财 产罪保 护 的是 财产所 有 权 和其他 本权 , 由于 乙对摩 托 车的 占有 是 非法 的 , 法不 享 有所 有 权 和其 他本 权 , 产 罪保 依 财 护 的法 益 阙如 , 案 自然 无法 成立 抢劫 罪 , 只能按 照 故 意伤 害罪 定 罪处 罚 。相 反 , 主 张财 产 罪 的法 益是 本 而 若
体说 , 主要是 以下学 说 : 1 本权 说 。本权 是 指合法 占有 的权 利 。本 权说 理论 上也 称 所 有权 说 , 为财 产 罪 保 护 的法 益是 财 产 的 . 认
所有 权 及其 他本 权 。刑 法 ( 日本 刑法 , 者 注) 2 2条规定 的“ 即 笔 第 4 虽然 是 自己的财物 , 由他人 占有 时 , 为 但 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