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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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团队编号:2013TDXX团队名称:委托单位(甲方):浙江省科技厅牵头单位(乙方):起止年月: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制- 1 -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与团队章程、协议书构成一套原始资料,作为乙方承担任务的依据。

由牵头单位代表团队各成员作为乙方签订。

2.任务书中的各项计划为三年建设周期,任务书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

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年度(中期)检查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3.团队首次任务书签订为三年周期。

甲方首期拨款后,根据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决定滚动支持。

4. 建设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落实,与本团队建设相关的资金。

团队在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应遵照国家和省现行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专项经费。

5.创新团队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涉及人才培育、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以及经费拨付、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6.任务书中丙方是指团队归口管理部门。

- 2 -- 3 -二、团队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1500字)- 4 -- 5 -三、团队负责人- 6 -- 7 -五、团队成员单位- 8 -六、团队成员- 9 -- 10 -八、经费来源1.本团队建设总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补助 100 万元,乙方自筹万元,其他配套万元。

2.甲方经费拨付计划:甲方首期拨款后,根据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决定滚动支持额度。

3.乙方自筹经费到位计划:九、经费支出概算(单位:万元)十、自主设计项目情况表注:阴影格中金额应一致。

十一、团队组织管理建设项目情况表十二、任务书其他条款1.各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因任务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原因,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任务书条款内容的,需经协商一致。

2.甲方有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监督、检查乙方团队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概算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概算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概算项目名称:平安社区建设的理论路径与政策思路研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我国依旧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

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

但是,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相比,社会建设要明显滞后很多,日益复杂多元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传统或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已经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全面和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之后,党中央深刻地指出,“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并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升到“重大战略”的高度。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

社区安则基层安,基层安则社会安;社区稳则基层稳,基层稳则社会稳。

从实际情况来看,急剧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已经严重冲击了我国传统的社区结构,而社区结构的快速变迁正诱发和滋生各种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诸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等新型犯罪现象都与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没有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是社会冲突和矛盾发生的主要场所,但同时也是防御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良好平台。

例如社区矫正、社区纠纷调解、社区犯罪防控等措施抑制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

平安社区建设是“平安浙江”建设的基层化和具体化。

浙江省在2006年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作出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策部署,并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前提下于2011年提出,建设“平安浙江”是浙江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

“平安浙江”建设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管理创新,而平安社区建设则试图从微观层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可见,平安社区建设不仅仅契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还符合中央政府和浙江省政府的战略决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浙科发计〔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9〕15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

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

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浙科发计〔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浙财预〔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及检查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及检查
否则不允许列支

特别关注项目结题阶段购入设备,或已付款未到货设备,如支出不合
理,应扣减。
提示:经费预算时注意
• • •

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
不得购置基建和生产设备,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维护改造费 外购工具软件应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中列支,如与设
备配合成套,为设备专用控制软件,允许在设备费中列支
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应涵盖那些内容?
• • •
1、现金管理和使用;
2、设备、材料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3、对科研人员完成项目的绩效奖励制度,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管 理和使用; 4、合同的管理,对外拨经费及合作单位的管理; 5、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 签批流程、职责和分工; 6、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单位的有关制度应与国家的保持一致。
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经费检查检查是否借测试化验加工名义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2关注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是否是关联方受托方是否有此项测试能力需取得相关的测试报告测试费用的标准是否合理制作样品的应检查样品情况3关注项目参加单位承担的测试与任务书对照是否属于该单位自身应承担的任务如应由该单位承担的任务由其他单位支付测试费不符合要求
• •


网上签定科研项目合同流程:


省科技厅发布相关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0日内
完成合同任务书的签订工作,及时启动项目实施。 具体签订流程:用户登陆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上报
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项目管理业务处----上报计划财务----审核通过----打印六份带水印纸质合同----单位盖章----归口管理部门盖章----省科技 厅计划处盖章。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8ambulancecontrolmeasuresconstructionprojectsecurityaccidentafteraccidentreducingcasualtiespropertylossesaccordingworksafetyconstructionprojectsmanagementordinancecompanyoccupationalhealthsafetymanagementsystem62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63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办20089464关于试行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156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5666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666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68关于科技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浙科发农200819169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70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71关于印发省级结对帮扶团组与磐安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22172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23073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2337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3975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76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2008年1077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人20082462008年107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2008年10月23winterconstructiontechniquesafetytrainingconstructionworkersconcretetemperaturerecordsampleliencons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浙教高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四日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高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高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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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

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

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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