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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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和《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本业务流程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本业务流程中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交易一般按照申请出让、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转让方出让资产,应填写《资产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

(1)转让方资格证明;

(2)资产权属证明;

(3)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4)出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对《资产出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中心收到资产出让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六条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资产转让信息在中心网站挂牌公告。挂牌期限由转让方与中心协商约定,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的资产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3)出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4)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5)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到中心登记购买资产,需填写《资产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受让方资格证明;

(2)支付能力证明;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资产购买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中心审核通过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购买申请并确认意向受让方的购买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与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并缴纳购买保证金。

购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中心根据出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让标的挂牌底价3%的标准缴纳。

第九条挂牌公告期满,中心将挂牌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

交易。

经公开征集,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竞投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挂牌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按约定延长挂牌时间,或重新挂牌;延长挂牌、重新挂牌时间,应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中心组织下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汇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交易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后,中心根据受让方通知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本业务流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业务流程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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