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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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的业务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核减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权限

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分局负责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时限

按主管税务机关公开承诺的工作时限。

四、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初次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合并使用];

2、纳税人出具的领购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书面申请(可与最高开票限额初次许可的申请合并,在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中注明申请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

3、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提供销售合同;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出具的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书面申请;

3、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购进合同、货物购进发票等货物所有权证明(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等销售业务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少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2、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资料如有双方认可的“一体化平台”《采集清单》,可以仅以电子方式保存,原件核实后退还纳税人。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程序

(一)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书面申请及其经营情况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其受理、审核、案头查验、审批及信息维护工作可与初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一并办理。初次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执行。

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后,企业提出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受理及审批

审核纳税人书面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还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案头审核,并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案头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

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3、档案管理

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出具减量报告

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减量报告,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部分(若在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同时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减量报告可并入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的实地核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对于需要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或者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核减为1份):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需要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

(2)生产经营情况与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符的;

(3)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提供的报验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

(4)对销售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

(5)未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的;

(6)在税务稽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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