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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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国家税务局通过当地报刊《今日象山》上 刊发的一则关于德国公司与中国合资方纠纷案仲 裁落定的新闻中获悉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423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宁波市象山县 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鉴于毛里求斯公司除拥有中国公司投资以外无其他 实质经营,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698号文的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 将交易从转让毛里求斯公司股份的形式还原为转让 中国公司股份的实质。因此,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全 部被视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控股公司B应就其股权 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0年6月6日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转让流程:
美国 转让方
2010年初 转让
美国 受让方
100%
100%
境外 境内
香港 公司
49% 中国 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香港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 无办公场所、雇员及资产。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基于香港公司除拥有中国公司投资以外无其他实 质经营,且美国受让方对于此次交易的公告并未 提及香港公司,扬州税务机关认为香港公司在此 次交易中并无实际价值,故否定了中间控股公司 的存在,认定美国转让方实际上是直接转让中国 公司的股权。其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缴纳10%预提所得税。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毛里求斯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的股 权外,无办公场所、雇员、负债和资产。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根据698号文的规定,按照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维尔京公司,最终认定该 间接转让中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未显示涉及罚款或滞纳金
上述7个案例均由税务机关主动查考。但除启东案 例涉及较少数额的滞纳金以外,其他案例均未收 取罚款或滞纳金。启东案例中,滞纳金仅是因为 纳税人未能及时在税务机关正式开具税收缴款书 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产生,即仅为逾期未 纳税而产生的正常利息。这表明了税务机关对于 未申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 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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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通过常规的税收管理程序、与中国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以及美国受让方宣布收购中国公司49%的股权 的公告(却未提及香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获 悉了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1.73亿元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扬州税务局征 收入库。
3. 汕头案例
发布日期: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100% 维尔京 转让方
100% 维尔京 中间控股 公司1
100% 中维公I间HB尔司CV控京I22股
100%
香港 公司
转让 100%
主要控股 香港 上市公司
100%
维尔京 公司
汕头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否定了 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交易从转让维尔京中 间控股公司1的形式还原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实 质。因此,维尔京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 缴纳预提所得税。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2年1月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转让流程:
2011年5月
上市公司A (转让方)
转让
上市公司B (受让方)
49%
维尔京 公司
境外 境内
控股 公司A
100% 中国 公司1
100%
中国 公司2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维尔京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1和2 的股权外,无雇员和资产。
第2012002期 2012年3月8日
中国税务及 投资资讯
从中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间接股权 转让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概述
对于经常阅读中国税务新闻的读者来说,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 这一课题应该并不陌生。我们已经与您分享过包括重庆的全国首宗有关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以下简称“重庆案例”)、国税 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及其发布后的进展,以及 相关补充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有关详情请参阅 《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第2009011期和2011004期)以及《国际税 务及企业税务资讯简报》(第201001期)。 自2010年起,地方税务机关对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案例不时地在地方政 府和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以及《中国税务报》上被公布。迄今为止,7个 已公开的案例(包括698号文发布前所发生的重庆案例)反映出税务机关 对于间接股权转让征税问题的警觉性日渐提高,尤其是所涉及的控股结 构的商业目的并不明确。 本期《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归纳了中国税务机关所公开的7个案例中的 主要内容,并讨论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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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或许豁免
以上7个案例中被穿透的中间控股公司均非上市公 司。尽管仍不能草率的断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通 常缺乏经营实质的上市公司的存在予以承认,我 们却有理由相信“境外上市”对于有海外控股公 司的集团来说是一个合理的商业原因。因此,转 让上市公司股份有可能不会引起中国税务问题。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汕头税务机关通过查阅互联网上公开的第三方信 息获悉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维尔京转让方缴纳了人民币7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境外 境内
100%
中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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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阳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1年7月1日公布于《中国税务报》与 贵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该案例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转让流程:
2010年11月
境外 集团
维尔京公司以及两家中间控股公司(即维尔京中 间控股公司1和2)均于2009年7月设立且不能提 供证据证明其合理商业目的。此外,该三层中间 公司(即维尔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以及香港公 司)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缺乏经营实质
在上述全部案例中,无论是一层还是多层,被否 定的中间控股公司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无任 何其他的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雇员。因此, 似乎在中间控股公司层面上缺乏经营实质很可能 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被中 国税务机关否定其存在。
信息收集渠道
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一个境外的股权转让交易具有 境内因素是一个经常被谈及的问题。我们注意到 以上案例中,税务机关因科技的不断进步已拓展 了多种信息收集的渠道。案例中所提及的有关渠 道包括:
公布的案例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我们将逐一介绍七个已公布案例的具体内容:
该交易是在中国受让方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递交
1. 重庆案例
申请跨境业务对外付汇时被发现。
发布日期:
最终结果:
新加坡转让方共缴付人民币98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该案例于2008年11月27日(即698号文发布之前)
发布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税务机关在审阅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后,如认 定非居民转让方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涉及滥用 公司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主 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经国家税 务总局审核后,可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并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
尽管698号文作出了上述规定,对于如何理解“不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词,尚有待国家税务总 局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解释。因此,若被转让的中 间控股公司具有商业上及实体上的实质,则可能 更能说服税务机关。上述地方税务机关公开的7个 间接转让案例向我们展示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判 定的方向。其中的共同点仍值得作为参考: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虽然贵阳税务机关先前已经认定维尔京公司在香 港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并准予其享受股息分派的协 定税率,但此次却未对维尔京公司在香港的“实 质经营”表示认可。贵阳税务机关最终将维尔京 公司认定为壳公司(一般来说,壳公司不属于税 收协定所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交易的实质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故此, 香港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被认定为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 提所得税。贵阳税务机关至今尚未采取行动追缴 之前给予的股息协定优惠。
► 受让方或买卖双方发布的公告或信息披露
► 中国受让方为了向境外转让方支付相关股权转 让款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完税凭证
► 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或与被间接转让股 权的中国公司管理层的日常沟通。
综上所述,涉及上市公司或中国受让方的股权转 让交易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此外,税务 机关现时已建立了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
转让流程:
2010年12月
转让流程:
2010年11月
德国 转让方
100%
维尔京 公司
境外 境内
60%
中国 公司
转让 增至100%
40%
中国
受让方
美国 集团
100%
控股 公司A
转让
台湾 集团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0%
控股 公司B
50%增至100%
50%
毛里求斯
公司
境外
境内
100%
中国 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新闻报道中未披露维尔京公司的信息。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转让流程:
香港 转让方
2010年4月 转让
受让方
100%
100%
境外 境内
维尔京 公司
100% 中国 公司
香港 分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维尔京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分公司,登记成 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取得了香港税务居民证明。 2009年,据我们所知,维尔京公司取得中国公司 派发的股息并提供了证明其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文 件(即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根据内地和香港之 间的税收安排享受了优惠的股息协定税率。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在审阅了股权转让合同、上市公司A的招股说明书、 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转让方和受 让方(另一境外房地产上市公司)对该笔股权转 让交易的信息披露后,启东市国家税务局认定, 两层中间控股公司(即维尔京公司和控股公司A) 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公司,该交易实质 是转让中国公司1和2的股权。因此,转让方所取 得的该笔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按 规定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转让流程:
2. 扬州案例
新加坡 转让方
2008年5月
100%
新加坡 公司
100%
转让
境外 境内
31.6%
中国 公司
中国 受让方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该新加坡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元新币,且除持有 中国公司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新加坡公司在该股权转让前12个月内才由新加坡 转让方安排其融入中国公司的控股架构,且无合 理商业目的,重庆税务机关认为新加坡转让方转 让新加坡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中国公司31.6%的 股权,故其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视同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重庆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股权转 让的实质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并对新加坡转让方 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10%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从上市公司A和B发布的公告中获悉了此 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3亿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启东市国家税务 局征收入库。因纳税人未按照税收缴款书中规定 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滞纳税款加收了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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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观察
698号文旨在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转让中国 公司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其中至关重要的 规定为针对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税务机关可 能穿透中间控股公司否定其存在。698号文首次提 出如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且被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股权转让所得 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居民境外股权转让所得 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需向中国 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新闻报道中未提及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如何被贵阳 税务机关获悉。
最终结果:
人民币3,15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由贵阳税务机关征 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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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宁波案例
6. 昆山案例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1年8月发布于《中国税务报》以及 象山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该案例于2011年8月发布于苏州当地报刊《苏州日 报》以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中国公司的财务经理就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向昆山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咨询,引起其对该间接股权转让 事项的注意。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亦从台湾集团的官 方网站上获悉了额外信息。
最终结果:
人民币4,40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昆山市国家税 务局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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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启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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