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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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教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三、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法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二、民法为私法

在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产生利益多为私的利益,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且带有私密性,国家无法也不能一一规范,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是其必然选择。

三、民法为权利法

私的利益以法律术语表达即为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四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学说

1、一定范围说

2、商品关系说

3、公民说

4、平等关系说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财产关系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2、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人身关系的范围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二)事后调整

第五节民法的效力范围

一、对时间的效力范围

二、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三、对人的效力范围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

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

四、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法意解释

4、目的解释

5、其他解释

(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漏洞补充

2、价值补充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民事司法

3、指导民事活动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基本意义:

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等;

3、民事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两种平等观

1、实体的平等观

2、程序的平等观。

(三)平等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基本意义

1、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由;

2、民事主体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3、民事主体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

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基本意义

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二)功能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2、探求当事人真意的依据;

3、指导当事人妥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的依据。

四、公序良俗原则

(一)基本意义

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功能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2、树立合理行使权利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善良风俗;

3、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基本意义

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诚信原则中分离出来,减少诚信原则的非直观性。(二)功能

1、明定私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私权的的干预及社会公权无限扩张。

2、对权利冲突进行调定和利益衡量依据。

六、公平原则

(一)基本意义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公平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二)功能

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依据;

2、确立侵权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

(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三)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基本类型

1.自然人(详见第四章)

2.法人(详见第五章)

3、非法人团体

(三)主体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客体的种类

1.物(详见第六章)

2.行为

3.人格和身份

4.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详见第七章)

(二)民事义务

1.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一)自然事实

1、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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