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协会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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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X民办幼儿园教育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XXX民办幼儿园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重庆市XXX民间办学机构为会员单位,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组织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从事民办教育和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及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推动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市XXX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XXX民政局。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地址设在重庆市XXX东湖南路6号。
第二章协会主要任务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关于发展民间办学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间办学的动态和经验。
(二)协调、组织和指导各会员单位开展民间办学的协作活动,组织评奖、交流,推荐行业成果分享。
(三)组织会员对我区民间办学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优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的办法。
(四)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对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管理人员和教师开展培训。
(五)向社会普及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会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教改实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培养壮大民间办学科研队伍。
(六)指导会员进行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撰写学术论文,组织各种幼儿园教学研讨活动。
(七)与兄弟协(学)会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作。
(八)开展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九)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本区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愿意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咨询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和推荐教育论文、教改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负责本协会工作,对会员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下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间办学中有较大影响,成绩显著;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机构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