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一、引言防空地下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易地建设费的划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的相关问题。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问题2.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建设防空地下室而需要划拨的资金。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2.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现状目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从财政预算中划拨出来,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意义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税务部门具有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的问题与挑战3.1 税务部门的能力和经验问题税务部门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裁定方面可能存在能力和经验不足的问题。
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了解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2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如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不被滥用和浪费。
3.3 划转后的税收政策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特殊性和社会效益,既要保证资金的合理征收,又要避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过大的负担。
3.4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得到保障。
武汉人防面积

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和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现将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总体规划;若分期实施应当一并编制分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详细规划,报市人防办审批。
三、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按地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的标准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报经市人防办审批;经批准不修建的,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时应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批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面积不能减半。
六、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若分期实施建设,其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及面积,以每期规划报审建筑规模核算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延期修建。
若本期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标准的,则应按不足部分,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缓建防空地下室或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七、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早期人防工程的,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审批手续,由拆除单位依法予以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前期费用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1.8%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1.4%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1.1%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0年1月9日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3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规划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四章人防工程维护第五章人防工程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历当无分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如需对其进行改造,必须经县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
第九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设安全通道,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从事有害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十条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口部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打桩等影响工程使用和防护效能的作业。确需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 及人民防空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线路、警报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有自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和检举危害、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省的人民 防空工程保护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下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依照《人民防空法》和本规定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3 水利建设基金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 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 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4 征地管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 [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元/平方米,10.1-100亩0.2元/平方米,100.1亩以上0.1 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水务局收取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平 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 [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 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 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 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 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 企业20元/证)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鄂人防2006 31号文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管理本单位、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和标准,对城市实行分类建设、分类防护。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确定。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确保做好防空袭准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和群众防空组织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项工作中的作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征收标准1、6级: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2、6B级:10层以下,2000㎡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6级:新建除(一)项、(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优惠政策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费、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征收范围县城(含乡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标准序号建筑类型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五级防空地下室。
2修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6022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f0.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最新版)目录一、背景介绍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六、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此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征收,然而,为了优化收费流程,提高征收效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将被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建设单位在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时,需要向人防部门交纳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收费服务,提高征收效率。
税务部门作为专业的税收征管部门,具有丰富的征管经验和完善的征管体系,能够更好地保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划转后,建设单位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具体流程包括: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建设单位按照票证上的金额缴纳费用。
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建设单位而言,最大的影响在于征收流程的改变。
建设单位需要适应新的征收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纳工作。
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熟悉新的征收规定和流程,避免因政策不了解而产生的申报错误或延迟缴纳等问题。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黄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优化市区营商环境,确保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产权为学校(含收归市政府所属投资平台管理的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医院、养老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鄂人防办函〔2018〕80号黄石市人防办公室:你办《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人防文〔2018〕62号)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2004年8月2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206号)。
由于当时6B级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没有出台,为避免居民住宅项目(特别是多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混乱,保持工作连续性,省人防办于2005年8月15日下发《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05〕44号),明确多层居民住宅“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的,可以结合住宅(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调整。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2013年《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出台,重新明确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标准,鄂人防〔2005〕44号文的相关内容实际停止执行。
2017年4月1日,省办下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鄂人防〔2005〕44号文废止。
因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05〕44号),在2005年8月15日至2013年《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出台前有效,应贯彻执行。
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时间:2009-04-13 15:26:04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关闭】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20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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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4-13 15:26:04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成宁市中心城区1 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
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此以外,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6]30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财综发[1997]610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
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
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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