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高分必背考点探讨研究报告
刑法重点科目总结汇报范文
刑法重点科目总结汇报范文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点科目之一,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篇关于刑法重点科目总结的汇报范文,希望对刑法学习有所帮助。
刑法重点科目总结尊敬的教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总结一下刑法这门重点科目的学习情况。
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下面,我将就几个方面对刑法的内容进行简要总结。
首先,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法定性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
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的基础。
其次,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
我们需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对不同犯罪类型有清晰的认识。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和未遂犯罪等特殊情况,我们也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分析。
再次,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处罚。
刑法规定了犯罪人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同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和处罚结果。
我们需要熟悉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进行法律适用。
最后,刑法的特殊犯罪和实践应用。
刑法涉及到很多特殊犯罪类型,如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毒品犯罪等。
学习了这些特殊犯罪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后,我们需要了解这些犯罪的现状和特征,以便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处理这些案件。
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对刑法的内容和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运用能力。
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养成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的习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分析和论证能力的培养。
刑法是法律运行的基石,学好刑法对我们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刑法的有关知识,为推动社会的法制化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汇报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汇报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定和惩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学科,刑法研究的重点在于规范和限制刑罚的适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并对罪犯进行治罪和教育的功能。
以下是刑法重点理论的总结汇报: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包括罪责刑相适应、刑罚法定、刑罚执行规定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应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不得过重或过轻。
刑罚法定原则则要求刑事犯罪和刑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乱加刑罚。
刑罚执行规定则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其次,刑法的责任原则是犯罪责任与刑罚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刑法责任是指在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应当承担的经济、社会和道义上的法律责任。
刑罚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适用。
责任原则要求在刑罚适用中,要根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第三,刑事法定主义是刑法学的重要理论。
刑事法定主义是一种通过法律方式规定和限制刑罚适用的学说,强调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和法定性。
刑罚应当依法而定,不能乱加、乱减、乱变。
刑事法定主义重视法律对罪行和刑罚的限制,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刑法的制裁理论是刑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制裁理论包括预防、教育、惩罚和保护的功能。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的一种惩戒手段,还具有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和保护社会安全的功能。
刑法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保护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第五,刑法的主体是刑事犯罪行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犯罪的主要主体。
法人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人地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总而言之,刑法重点理论包含刑罚法定原则、责任原则、刑事法定主义、制裁理论和刑事犯罪行为主体等内容。
这些理论旨在规范和限制刑罚的适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并对罪犯进行治罪和教育的功能。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考研刑法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刑法的知识点并能够熟练运用进行案例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关键的考研刑法知识点,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剖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考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核心思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后来出台的新法律将其认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新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比如,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只要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判处的刑罚就应越重;反之则越轻。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通常比故意伤害罪更重,因为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可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比如,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某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明知自己超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放任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属于间接故意。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研究生刑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研究生刑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刑法是法律学中的重要分支,是研究和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
对于刑法专业的研究生而言,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研究生阶段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为研究生们的学习提供参考。
一、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在刑法研究中,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者进行的强制措施或制裁,具备以下特征:被刑事处罚具有必要性和无法替代性;刑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刑罚必须以刑法和法定程度作为依据。
二、犯罪构成和责任刑事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指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还是非犯罪的过程。
它由两部分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与责任的对应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需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条件。
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需要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判断。
责任刑事法定原则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三种主要刑罚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形式处罚。
此外,刑责应当具有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
三、刑法中的刑事救济原则和刑法适用刑事救济原则是指国家对冤假错案实行刑事救济的制度保障。
刑事救济包括对于冤假错案的赔偿、泽善、平反和谅解。
刑事救济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刑法适用是指适用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的过程。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分为犯罪行为本身和犯罪行为与实施者的特定关系,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特定关系,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和刑事责任。
四、犯罪侦查和犯罪追诉犯罪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查和调查的过程,旨在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犯罪侦查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犯罪追诉是指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决定追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过程。
点考背必分高》法刑《
《刑法》高分必背考点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刑法问题研究知识点总结
刑法问题研究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国家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采取法律制裁的一种措施。
同时,刑法又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以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作为刑罚的敲门砖。
刑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一性。
刑法专门规范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犯的罪行。
它是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刑法专门知识。
(2)独立性。
刑法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手段,具有独立的法律规范性质和法律系统。
(3)穷尽性。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全面的、彻底的,它要求对于涉案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做出明确的界定。
2. 刑法的三大原则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工具,其内容和原则是明确的。
刑法的三大原则是:法律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身权利保护原则。
这三大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立法制定和司法应用的根本原则。
(1)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且必须经过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作出刑事处罚,任何处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之间应当相适应。
罪行的性质与程度与刑罚的类型和量刑应当相协调。
(3)人身权利保护原则。
人身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在刑法的运用中,应当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尽量减少对人的伤害和侵犯,避免刑法滥用。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构成犯罪的主体。
一般来说,犯罪主体包括普通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刑事无责任能力人。
普通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年满十六岁的人;刑事无责任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和精神残疾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即受害人或者被侵害的法益。
不同犯罪行为对客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3. 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行为的特征、基本形态和构成要件等方面。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也会有所不同。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动机、目的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社会危害四个要素。
3.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不同,分为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并对其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解释。
二、刑法责任1.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或过失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犯罪心理状态,才能构成刑法责任。
2.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犯罪主体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法责任的构成:刑法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结果、因果关系、客体要件等。
三、刑法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客体和侵权行为行为构成等。
2.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方面,主体构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条件。
四、羁押强制措施1.羁押: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以上是刑法必备知识点的一些总结和介绍,刑法是法律人员必备的重要知识,研究刑法可以深刻认识和了解刑法的基本要素和规则,从而更好地应用刑法规范和处理刑事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犯罪研究报告
刑事犯罪研究报告近年来,刑事犯罪问题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报告旨在对刑事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犯罪的定义和范围。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等行为。
刑事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因素是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使得一些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选择犯罪。
其次,社会因素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
社会价值观念的淡化,道德观念的缺失,使得一些人对法律法规不敬,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再次,教育因素也对刑事犯罪有一定影响。
教育的缺失、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使得一些人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增加了其犯罪的可能性。
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刑事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其次,刑事犯罪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受到质疑。
再次,刑事犯罪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为了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犯罪的成本,提高犯罪行为的风险,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次,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通过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刑事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通过深入研究刑事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
刑法调研报告范文
刑法调研报告范文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现行刑法进行调研,分析其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刑法制度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刑法的定义和作用;2.刑法的发展历程;3.现行刑法的适用情况;4.现行刑法存在的问题;5.改进刑法制度的建议。
2.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性措施。
刑法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3. 刑法的发展历程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最早出现刑法的痕迹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部落法和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刑法主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制定,并逐步与其他法律学科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早期刑法:主要以宗教法和习惯法为基础,刑罚方式较为原始,缺乏科学性和人权保护意识;2.进步刑法: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刑法开始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刑罚方式逐渐变得合理和人道;3.现代刑法:在现代社会,刑法逐渐与其他法律学科相结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刑罚方式更加科学和人权保护意识更强;4.刑法改革: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给刑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4. 现行刑法的适用情况现行刑法是指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中有效的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各类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和适用标准。
总体来说,现行刑法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现行刑法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刑罚的适用上,有时可能存在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导致刑罚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此外,由于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现行刑法在某些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上可能有所滞后,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5. 现行刑法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现行刑法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刑罚过重或过轻:在一些情况下,刑罚的适用可能不够公正,有时可能存在过重或过轻的情况;2.法律滞后:由于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现行刑法在某些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上可能有所滞后;3.刑法执行问题:在刑罚执行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刑罚执行期限过长、监狱管理不善等;4.侵权赔偿问题:对于一些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现行刑法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机制还不够完善。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一、刑法总则必背知识来喽刑法总则可是法考里超级重要的部分呢。
先来说说刑法的概念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着社会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可是必须要牢记的。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四个方面就像四个小伙伴,缺了谁都不行。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刑事责任年龄也很关键。
12周岁以下的小朋友,一般情况下那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12周岁到14周岁的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6周岁以上的,就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啦。
犯罪形态也很有趣哦。
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
既遂就是已经完成了犯罪,比如说小偷把东西偷到手了,那就是盗窃既遂。
未遂呢,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像小偷去偷东西,结果被主人发现了,没偷成,这就是未遂。
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比如小偷去买撬锁的工具,这就是预备阶段。
中止就很有正能量啦,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说小偷都已经撬锁了,突然良心发现,不偷了,这就是中止。
共同犯罪也是个大考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面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处罚比较重。
从犯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处罚会比主犯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2刑法考点总结范文
2022刑法考点总结范文【一】:2022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22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在法考备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点和基本理论。
掌握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和解析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帮助备考者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刑法基本原理在备考刑法考试之前,首先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
刑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与非刑事处罚原则、刑法法定主义、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理等。
备考者应了解并熟悉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帮助理解和分析刑法案例和问题。
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熟悉并掌握各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点和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方面,备考者需要理解故意的主观形态,以及众多故意犯罪中的特殊形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此外,备考者还需注意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结果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刑法的刑罚刑法的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了解刑法中各种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
熟悉刑罚的种类,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有助于备考者回答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此外,备考者还需了解各类刑罚的适用条件和量刑的原则,如刑期的确定、缓刑的适用等。
四、各类犯罪罪名解析备考者还需掌握各类犯罪罪名的特点和要点,对于备考刑法案例分析和解答问题非常有帮助。
比如,备考者需要了解盗窃罪的特点、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定刑、构成要件等内容。
同样,备考者还需了解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强奸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以帮助对刑法案例进行准确分析。
五、刑法改革与新动向备考者也需关注刑法改革与新动向,了解刑法领域的最新变化和进展。
有关刑法的改革会对刑法考试的内容和重点知识点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备考者需要及时跟进刑法法律条文的最新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刑法相关案例分析备考者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刑法相关的案例,加深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
备考刑法案例分析要注重对案例的事实细节、罪名解析、构成要件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考察。
刑法重点科目总结汇报发言
刑法重点科目总结汇报发言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要向大家汇报一下刑法的重点科目。
刑法是我国法律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门学科,它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我进行了大量的学习和研究之后,我对刑法的重点科目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现在我将向大家分享我的学习成果。
首先,我们先来谈谈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规定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种类和数量的法律。
它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中,人们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刑法的法定主义、刑事责任的个别化、犯罪与刑罚的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等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石,也是我们理解刑法的重要指导。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要素。
犯罪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它由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
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的因果关系。
而犯罪的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它具有惩罚性和预防性的双重作用。
刑罚的种类和数量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第三,我们来谈谈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和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等。
在这些犯罪中,有一些是普遍适用的,例如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会构成犯罪。
而有些犯罪则是需要特定条件和情节的,例如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故意程度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故意犯罪。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和学习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比如刑法的适用、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等等。
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对刑法的研究和学习需要注重实践和综合能力的提升。
刑法是一个复杂的学科,需要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刑法的学习不仅仅是掌握法条和判例,还需要我们运用法理和实务,对特定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刑法考研必背知识点归纳
刑法考研必背知识点归纳刑法作为法律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研知识点众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掌握,以下是一些必背的刑法知识点归纳: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3.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可分为普通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
4.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
5.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者采取的制止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7.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8. 刑罚的适用原则:如量刑的原则、累犯的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等。
9. 刑罚的执行:包括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10. 特殊犯罪类型:如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
11. 国际刑法:涉及跨国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海盗行为、战争罪等。
12. 刑法修正案:考生需要关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内容,了解法律的最新变化。
结束语:刑法考研是一个系统而深入的学习过程,考生需要对上述知识点有深刻的理解和记忆。
希望以上的归纳能够帮助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抓住重点,提高复习效率,最终在考研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刑法试题调研报告
刑法试题调研报告刑法试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与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法这一法律领域也日益重要。
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学生对刑法试题的认知程度,探究学生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情况,为提高刑法教育的有效性提供建议。
二、调研方式与样本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调查对象为高中生和大学生,涵盖了50名学生。
调查问卷包含了各个刑法领域的试题,主要涵盖刑法基本原理、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相关知识等。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学生对于刑法试题的整体掌握情况较为一般。
其中,对于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情况较为普遍,学生对于刑法的目的、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了解。
但相对而言,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方面的掌握情况较为薄弱。
具体来说,有65%的学生不能正确回答什么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有45%的学生没有理解刑法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知识。
在刑罚方面,有75%的学生无法准确说明什么是主刑和附加刑,以及如何进行刑罚数罪并罚等问题。
四、调研结果的启示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1. 刑法教育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
刑法基本原理是理解刑法的基石,学生需要对刑法的目的、原则等进行深入的学习。
2. 刑法教育要注重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方面的知识,提高掌握度。
3. 刑法教育要注重实践应用。
刑法知识的学习离不开与实际案例的联动,通过模拟法庭、实地考察等方式,提高学生对刑法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4. 制定合理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通过课堂测验、作业等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成果。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学生对于刑法试题的认知程度较一般,尤其在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方面的掌握情况较为薄弱。
基于此,我们建议刑法教育应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加强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制定合理的评估机制,以提高学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度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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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高分必背考点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
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
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围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承担************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
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围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
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围,应认定为立功。
20、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
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2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3: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
2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劫。
26: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7: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
28: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
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29: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263条的规定。
30: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
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31: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2: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3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34: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35: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6:乙到甲家办事,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37: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38: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39:行为人将他人从室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