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教育局,市教育系统各单位:现将《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2017年7月11日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上级下达的除高中、职业教育以外用于教育综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我市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与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学生资助。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现将《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7年6月30日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开拓市场资金”)资金管理,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拓市场资金,是指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开拓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第三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主要为:境内外展览会的摊位、统一特装;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内外专利申请;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内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内外市场考察;鼓励扩大经营网点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开拓市场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补贴、奖励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七条申报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湘财文〔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文〔2019〕10号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2019年5月8日附件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遵循社会效益优先、规划优先、项目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省级、适当兼顾市县。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事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重要性、影响力及社会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

(二)政府购买服务。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现将《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资金与分配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附则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和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财政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扶贫部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其它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行业扶贫资金,包括部门扶贫工作经费等,按照有关资金制度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我市巩固脱贫的总体目标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计提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

第二章预算资金与分配第六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拟定,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7月12日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3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株洲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专利资助奖励。

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际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中介机构代理专利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株洲市专利奖、县市区专利指标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9•【字号】株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9日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

按资金性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

按资金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置、调整和撤销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

专项资金不够或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预期绩效目标,拿出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拟或起草的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般不得提出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株发改发〔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22〕134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附件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强化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及《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代表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行业,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现将《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21日株洲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二)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三)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实施依据。

(四)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具体包括: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

按资金性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

按资金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置、调整和撤销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预期绩效目标,提出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拟或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般不得提出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

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市财政局研究。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中涉及资金安排的,在部门与市财政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发改局:现将《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服务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四)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

(五)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六)服务业人才培训、重大活动。

(七)中小企业服务业引导。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本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湘财教〔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5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相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2015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第五章附则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舞台艺术创作、演艺惠民、文化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文化厅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

确需延续的,经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市州委宣传部,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2015年7月22日附件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管理。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第六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发改局及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0日株洲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导向和专项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项目前期费的主管部门,经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申请使用项目前期费,应以全市重点项目主题活动为主线,以重点项目推进和落地为工作重点,并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按照全年策划包装任务要求,开展重点前期项目策划包装,确保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并开工建设。

(二)开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任务规划或方案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前期项目推进提供参考。

(三)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的重大前期推进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对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进行委托评审。

(四)组织县市区、部门和平台公司就前期推进工作系统开展培训工作,或就某一专业领域组织到外地学习先进做法、进行系统培训;对全年拟开展的前期推进主题活动进行报道。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7月18日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市直党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2018年推进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2018年推进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2018年推进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株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2018年推进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株办发〔2016〕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5〕10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2018年推进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政府性基金统筹使用根据上级规定,将地方教育附加、政府住房基金等16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2016年起对于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政府性基金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全部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二、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2016年起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力争到2020年达到50%以上。

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不得直接返还给上缴企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划入地税部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区政府间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预算改革,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7日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产业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产业资金主要支持支柱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产业资金主要采取贴息、信贷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和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文件申请项目资金。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五)企业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纳税。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根据产业资金项目类别分别制定);(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三)上年度纳税凭据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新办企业和其他特殊政策性补贴除外);(四)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须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湘财文〔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文〔2019〕13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体广新局:2018年我省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6月25日附件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关于印发《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关于印发《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关于印发《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株财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关于印发《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8〕19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2018年5月16日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株洲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节庆赛事的资助或奖励。

(二)组团参加我市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重要展览项目、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贴或奖励。

(三)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培育、引进的支持或奖励。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一)展览补贴。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3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
现将《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6号)和《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级追加和上级补助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社科事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文体广新局、市志办、市档案局、市广播电视台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相关部门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其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全市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含文体类协会、社科类协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艺术创作机构。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二)重大公共文化活动。

(三)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规划的重大文化项目。

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和宣传推介。

(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五)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

(六)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培训。

(七)对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补。

(八)其他文化、社科类事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审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相关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根据上期工作实施情况、相关工作业务量、上期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资金的审批
(一)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单位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二)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按《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分类审批。

第四章项目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工作进度,程序要求拨付。

除需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及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市本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尽快拨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